来源:刑事法库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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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男)与被害人王某(女)于2019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案发时4岁)。婚后,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王某进行谩骂、殴打,派出所有4次处警记录。2024年7月17日20时许,唐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再次与王某发生纠纷,后引发厮打。在厮打期间,唐某将王某推倒后骑压身下,持塑料盆击打王某头面部。唐某的母亲刘某持木质板凳击打王某头面部,致其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王某头部、颈部、肩部、大腿等处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法庭上,唐某、刘某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采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唐某、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履职
围绕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介入,针对行为人拒不认罪,围绕共同犯罪认定、打斗的具体过程、因果关系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近亲属、邻居等证人证言,王某被家暴的报警记录等书证。
针对串供事实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排除犯罪嫌疑人辩解。针对唐某、刘某相互串供,否认刘某殴打被害人,企图由唐某一人顶包等关键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是走访案发地周边邻居及亲属,固定“案发时段有激烈打斗声”“刘某持板凳进出现场”等证言,补强刘某参与殴打的行为证据。二是委托法医对王某头面部伤情开展溯源分析,通过创口形态比对、致伤工具模拟实验,确认符合木质钝器打击特征,并出具审查意见书,排除伤情仅系唐某“持塑料盆击打造成伤情”的辩解。三是以沙盘游戏等方式,联合侦查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对目击伤害过程的未成年子女谈话取证,固定“奶奶拿凳子打妈妈”等关键证言。同时,经警情检索并询问相关证人,证实王某此前多次因受到唐某、刘某殴打辱骂而报警。检察机关以唐某、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将过往家暴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写入量刑建议书,综合考量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与被害人的谅解意愿,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联合公安、法院出台实施办法,建立警情强制检索机制。经梳理2021年以来办理的30余件涉家暴刑事案件发现,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过往家暴警情记录问题普遍存在。检察机关牵头公安、法院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家暴警情记录强制检索移送,作为社会危险性评估和司法处理结果的重要考量因素;并告知被家暴者可随时调取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身保护令等证据。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对6名涉家暴警情记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从严、从重处理意见,均获法院采纳。
构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双轨模式。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双方离婚诉求、未成年子女抚养等问题,构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双轨模式。协调妇联、民政部门启动临时庇护预案,将目击家暴过程的未成年人子女临时安置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创伤后应激疏导。联合教育部门启动“绿色入学通道”,制定专属入学方案。协助被害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支持13913.68元赔偿款。组建“检察+民政+法援+人民调解”评估小组,结合家庭暴力历史、子女抚养、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二人婚姻关系进行调处,双方已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切断暴力循环。
典型意义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律禁止任何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家庭暴力。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是女性、老人和儿童,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职,综合考量家暴动机、手段、次数、持续时长、伤情后果等因素,兼顾维护家庭稳定与被害人意愿,宽严并用,罚当其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妥善把握家暴刑事案件的特征,加强既往家暴经历等证据收集、审查,综合判断人身与社会危险性。家暴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往往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和多发性。被家暴者往往保存证据意识薄弱,家庭成员作证意愿不强,案件事实认定难度大。检察机关应坚持“客观证据优先、间接证据闭合、矛盾证据排除”的审查规则,通过询问亲邻等关键证人、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等方式,夯实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综合历史报警记录、伤情演变、施暴情境,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是否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建议从重判处刑罚的处理决定。
加强对被侵害家庭成员权益的综合司法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长期遭受、隐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检察机关应加强刑事、民事、控申等部门融合履职,综合运用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手段,调处、化解家庭矛盾。对于受家暴影响的未成年人,构建“临时庇护—心理重建—就学保障—家庭关系修复”的全链条保护体系,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加强与民政、司法等部门联动,建立家庭暴力预警、应急处置、法律援助、救助安置“一站式”工作机制,实现家庭暴力防治从末端处置向前端治理转型。
来源:《检察日报》,2025年9月9日第7版。作者:谷子青,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刘鹏,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