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欢迎光临 适法研究 栏目

阐释、交流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整理类案裁判思路,推送相关执法意见,解读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

网络游戏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

——以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纠纷切入

袁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审管办、研究室)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为深化改革重点,明确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随着网络技术进步与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互联网技术演变新的行为形态,而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更以其行为的隐蔽性、技术的复杂性,影响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当前,司法实践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已相对系统,但其中关于正当性的判断仍面临定位模糊、依据不清、要件不明等问题。这在网络游戏领域更为突出,如网络游戏商业代练在我国长期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在评价网络游戏竞争行为时,应首先明确正当性认定的定位,再结合网络游戏产业领域的特殊性提炼其认定依据及审查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划定网络游戏市场行为边界,维护该领域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秩序。某科技公司诉某代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为全国首例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纠纷,获评全国法院十大竞争法案例、全国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一、案情梳理及问题提出

腾某成都公司享有网络游戏《某荣耀》著作权。经腾某成都公司的授权,深圳腾某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该游戏设有公平匹配机制及完善的防沉迷系统,对未成年人游戏时间亦有明确规定,即仅限于特定时段。用户协议还特别指出,禁止将账号用于代练等商业用途。然而,两原告发现,北某公司运营的“某练”客户端提供发单返现、设置专属代练专区等方式,组织用户开展针对《某荣耀》的代练交易(含向未成年人提供代练服务),并从中抽成牟利。且被诉客户端要求用户关闭定位以防止被原告发现并监管。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商业化代练服务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行为未采用技术手段,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的适用前提,故需重点依据该法第2条审查以下要件:其一,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需评判该行为是否违反网络游戏领域的商业道德;其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后果,需考量该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二、网络游戏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基本范式

(一)明确正当性认定在网络游戏竞争规制中的重要作用

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是网络游戏竞争行为规制中的核心枢纽,其在竞争行为判断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就“承上”而言,在进行网络游戏领域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之前,需先确定两项基本前提:其一,网络游戏纠纷双方当事人间需存在广义竞争关系。虽有学者提出竞争关系作为行为判定要件不一定具有必要性,但是竞争关系仍应作为网络游戏行为正当性判断中应予考虑的因素。互联网行业中产品和服务边界的模糊化导致可替代性难以判断,同业竞争关系已无法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竞争关系逐渐采取广义乃至泛化的认定方式。竞争关系的认定,关键不在于经营者是否处于同一行业,也无关乎竞争是否已然发生,其核心在于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存有潜在的“损人利己”的可能性。网络游戏领域中,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局限于要求双方均为网络游戏企业,而应囊括网络游戏周边产业,如游戏文创产业、游戏直播产业及存有潜在损害的相关产业。该案中,法院在判断行为的正当性之前,首先肯定了双方存在广义的竞争关系。被告虽与两原告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完全相同,但其针对两原告的游戏用户提供商业代练服务,实质上将原告的经营成果与用户群体作为自身开展盈利性质业务的基础,该行为本身即构成市场竞争行为。其二,网络游戏领域要求保护的法益正当性。原告主张的权益须合法。若权益本身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则无需进一步审查被诉行为的正当性。在审查网络游戏的法益合法性方面,可考虑是否符合网络游戏市场的法律监管、保障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等。如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基于游戏公平竞技机制形成的竞争优势、基于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获得的良好商誉应受法律保护。

而不正当性“启下”所衔接则为竞争行为的损害后果。网络游戏领域亦如此,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先,造成损害后果在后,二者系独立要件。司法实践中,要避免以损害后果倒推证成竞争行为。

(二)厘清网络游戏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分析路径

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本质上是一个基于法益衡量、道德评价与市场效果分析的综合判断过程。在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框架下,司法机关通常遵循“法益侵害、商业道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背离”的分析路径,网络游戏领域亦遵循上述框架。

首先,需明确被侵害的法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将损害对象明确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被侵害的法益需要从上述三个维度考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网络竞争案例中,上述三种法益并非当然价值位阶相同,要根据案情场景予以重点评判。具体到网络游戏领域,基于网络游戏经营主体的逐利性,在该领域“三元法益”价值位阶中尤应关注社会责任承担,慎重考虑竞争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该案中,被诉行为固然损害了原告作为经营者的商誉和游戏用户的娱乐感受,但对未成年人保护这一社会公益的损害不容小觑,更需重点关注及阐释。

其次,应考察被诉行为是否违背了网络游戏领域内的商业道德,这是不正当竞争认定的核心。商业道德要求裁判者以“经济人伦理”为标准,即限定伦理道德的行业领域范围和适用主体范围。如在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短期内,未成年用户因绕过防沉迷措施可以给腾讯游戏带来更长的游戏时间或更多的游戏消费,但长此以往,涉案游戏的安全性将会遭受贬损,进而对其商业利益产生损害。

最后,回归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终极校验,任何以不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均构成对竞争基本伦理的违反。

三、网络游戏竞争行为不正当性认定的特殊考量

(一)网络游戏领域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的考量要点

在网络游戏环境下,竞争手段的技术性、损害后果的隐蔽性以及利益关系的复杂性,使得传统认定标准面临适应性挑战,需引入以下特殊考量因素:

其一,在法益认定层面,网络游戏存在于网络环境,须突破传统有形财产权益的局限,将数据权益、流量利益、用户粘性、数据安全等新型法益纳入保护视野。

其二,商业道德的认定需呈现动态化特征,互联网行业的快速迭代使得技术伦理标准不断演进,司法实践应避免机械适用既有规则,结合技术中立原则与行业发展趋势进行个案平衡。如Robots协议在早期被视为数据爬取的行业规范,但随着数据共享理念的普及,其约束力可能渐趋弱化,此时或应重点关注“抓取”之后的“使用”行为。具体到网络游戏领域,相对确定的商业道德应包括对游戏公平竞技规则的维护、对游戏监管规范的遵循、对游戏经营者与用户常见契约模式的遵守、对游戏数据清洁性和安全性的维护等。

其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需进一步具体化,应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互联网竞争行为的合理性。在论证竞争行为的过程中,需引入竞争效果的整体评估机制,从市场效率、消费者福利及创新激励等维度进行考量,避免因过度干预而抑制市场竞争活力。

这一复合式认定框架,既延续了传统竞争法的价值内核,又回应了网络时代的新型治理需求,为网络游戏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提供了兼具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分析范式。

(二)网络游戏领域商业道德的具象化建构

商业道德是正当性认定的诸多考量因素中的核心。互联网环境商业道德不同于传统商业道德。互联网市场竞争行为区别于传统竞争行为,主要在于对业务单一性的冲击。如在某点评网站诉某搜索引擎平台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提供商户点评信息,被告主营搜索引擎,但并不妨碍双方发展互联网多元业务,以“跨界融合”的模式开展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特定商业领域商业道德时,可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司法实践中,在论证互联网某一产业领域或行为相关领域的商业道德时,应参考行业惯例,吸收合理要素。其中,在援引行业惯例时,应考量其合法性、合规性,该行业惯例在相关互联网领域的普遍认可度与遵循度,以及行业发展的前瞻性利益。就涉案网络游戏领域,法院结合商业惯例、用户协议、协会公约等,认定该领域商业道德包括保障游戏经济公平、通过设定游戏机制保障履行游戏产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未成年人保护。

在明确网络领域商业道德的基础上,再行判断涉案行为的不正当性:被诉游戏将盈利模式构筑于破坏原告游戏运营机制之上,并破坏原告游戏的防沉迷机制,其行为客观上具有不正当性;被诉客户端要求接单用户关闭定位,以躲避原告游戏客户端的自身监管措施,足以反映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被诉行为因影响原告承担社会责任对其造成的商誉影响及甚至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原告难以自行消除该影响。被诉行为还破坏了游戏数据的清洁性和安全性。基于此,被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法律具有介入规制的必要。

结语

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既已认定,则需对行为边界进行划分。即使已认定不正当性,行为边界划分仍需审慎,不能一概、当然禁止。在“禁”与“不禁”的判处中,需充分考量公共利益,为互联网发展、社会公益留出空间。不能作泾渭分明的权利义务的界分或者断出其是非曲直,而更多的是利益衡量或者平衡。该案判决特别指出,该案规制的是破坏游戏运营规则的商业化代练交易服务,应排除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基于人际关系就游戏账户进行分享的善意、合理情形。此种分享系基于信赖基础并促进亲友之间的情感交流,与商业代练行为不能等同,不应迳行禁止。

⏩  转载自法律适用  ⏪

责任编辑:高佳运 邓梦婷

执行编辑: 熊雅文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