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撤销的对象限于生效判决、裁定的主文或者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裁判理由等内容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范围。
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诉鲜某国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一审:(2022)川民撤4号
二审:(2023)最高法民终10号
裁判理由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而在正常诉讼机制之外为第三人设立的特殊救济渠道。为防止滥用该项诉权,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鲜某国诉眉山某公司及第三人沈某君、赵某平、赵某、罗某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原案),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402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驳回鲜某国的诉讼请求。鲜某国不服,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4民终53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鲜某国要求眉山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眉山某公司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川民再10号民事判决,撤销前述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提供的救济途径,撤销的对象为民事诉讼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且仅限于生效裁判的主文内容以及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排除了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 本案中,起诉人王某起诉请求撤销(2022)川民再10号民事判决,但该再审 判决主文内容为维持一审“驳回鲜某国的诉讼请求” 的判决结果,并无其他实质性判项,结合王某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其主张(2022)川民再1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相关事实否认了王某真正的实际股东身份 ,损害其合法利益,故王某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质,是针对(2022)川民再10号民事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部分,并非生效判决主文部分的内容, 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撤销的对象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案范围。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见, 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虽然具有免证性,但并非绝对而是相对的,当事人可以用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属于可以推翻的公文书证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有异议并认为对其另案诉讼产生了实质影响的,应当在另案中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而非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寻求救济。
来源:最高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