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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冰蕾|数字法院建设的法理意蕴与路径优化

科技应用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0日    


作为数字中国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法院建设,不仅是实现审判业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还是法院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开展数字法院建设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总结各地法院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数字法院建设彰显的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基本理念。然而,数字法院建设仍然面临司法责任追究难题限制技术赋能实效、算法技术监管难题阻碍数字正义实现、人工智能价值未对齐将损害人民权益、司法数据潜能挖掘不足难以服务大局等困境,亟待破解。结合数字技术特点和司法工作需要,可以从在人工智能辅助性定位前提下进行数字赋能、发展算法技术的监管机制促进数字正义实现、建构价值对齐的实现机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充分挖掘司法数据潜能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优化数字法院建设路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全域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以数据为基础的数字社会初具雏形。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数字中国”并被首次写入党和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十四五”规划中指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并为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指明了方向,强调“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目前,我国已经形成规模庞大、形态多样的数字经济生态,已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量。伴随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如何让数字司法成为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良法善治”,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保驾护航,已经成为推动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议题。中国的司法机关在数字司法领域弯道超车,已居世界前列或领跑水平。

作为数字中国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法院建设,不仅是实现审判业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还是法院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还先后颁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等文件,为数字司法建设指明了方向。在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理念的指导下,各地法院在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应用场景、部门联动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在司法责任追究、算法技术监管、人工智能价值对齐、公共数据潜能挖掘等方面仍然面临重重困境,有必要从数字法院建设背后的法理阐释出发,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探索数字法院建设的路径优化方案。

一、数字法院建设的法理内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该文件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此后,各地法院积极开展信息化建设的系统升级,既通过技术应用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还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大幅提高。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理念发挥了良好的指引作用,并在各地法院改革实践中得以体现。

(一)

数字赋能

数字法院建设离不开数字技术的支持,数字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将逐步从单纯工具向交互协作纵深延展。这意味着需要对法官办案方式、监督管理形态、审判权力运行,乃至法院诉讼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司法政务管理等各个领域都进行数字化改造,带来法院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的重构性变革,实现从“器”向“道”的根本性革新,推动法院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

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节约司法机关的物力、人力等资源。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院就已开始尝试部署微型计算机用于司法统计、法院管理和审判辅助等工作,随着全国三级法院基本实现微型计算机的普及,逐渐开始搭建法院内部局域网,保障数据安全。这不仅降低了纸质材料的印刷和管理成本,还推动了数据的快速传输和司法程序顺利推进。如浙江衢州法院开发了审判云智辅数字应用,对相关辅助事务的发起、办理、反馈通过工单进行流转实现,并与电子证照、智能送达等其他应用互联互通,其自动触发和无缝衔接属性对于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压力和克服诉讼周期较长的困难有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辅助法官审判进而提高司法效率。多地法院尝试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的方式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成立电子数据集成中心和数字机器人管理中心,利用RPA+AI技术研发辅助办案的数字机器人,在查询下载、文书制作、归集入库等工作中发挥了较大的辅助作用,帮助法官分担部分资料整理工作,能将更多的精力聚焦于审判工作中,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二)

数字正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数字法院建设是数字时代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抓实公正与效率、提升审判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有力支撑。因此,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应当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举足轻重的位置,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间,数字正义则是传统正义理论的转型升级,是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是数字司法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仍然具有传统正义蕴含的维护基本权利、秩序、伦理等的良好价值取向,其优势在于依托数字技术提升正义的效率与效果。这不仅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基本要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着力点。

多地法院在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坚守司法公正这一社会公平的底线,纷纷采取技术措施辅助审判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且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维护,特别是确保其依法享有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机会,如江苏省南通市海门法院建设“诉服e空间”“支云在线”,在争议较小、事实清楚且言词证据较少的庭审现场采取“无书记员记录”模式,在利用技术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使其在每个诉讼环节中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得以保护,不受非法侵犯。同时,通过办案系统研发应用,确保办案过程全程可视、留痕、监督,防范冤假错案,如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指引功能,为解决不同部门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有助于及时发现差错瑕疵提前预警,使得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结果。

(三)

司法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这是党章中明确指出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因此,在党的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在每个案件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热情关注,满足与其对美好生活向往相匹配的司法需求,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并在其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立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是司法机关践行党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具体行动。在全面推进诉讼服务改革的过程中,多地法院探索运用技术创新服务方式,以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如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建成“集中接听、集约管理、集聚资源、集合服务”的四川法院12368热线,通过提高热线接通率和降低平均等待时间和通话时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服务需求,高效便捷地为人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又如西藏日喀则市法院通过运营19个车载科技流动法庭,于2023年至2024年6月共行进92.7万公里,巡回办案2576件,其全市法院2023年至2024年6月互联网开庭审理案件2160件,占诉讼案件的16.66%,上述举措不仅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问累、跑累、诉累等难题,还因此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有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

(四)

服务大局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政法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改革发展稳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任务更加艰巨繁重。这要求政法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把握时代方位,分析形势特点,明确奋斗方向,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因此,数字法院建设应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遵循社会治理现代化规律,加强与不同政务部门的协同合作,在合法范围内进行数据共享,全面提升数智治理水平,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构筑,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现代化之路。

司法数据作为社会矛盾的晴雨表,在回馈社会时需要有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司法实践中,多地的数字法院建设通过搭建社会治理信息平台或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有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如云南西双版纳州法院通过自主研发的“平安版纳”基层社会治理信息平台,减少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感知发现难、分类转办难、帮扶包保难等问题,全州矛盾纠纷化解率保持在98%以上,群众满意度达97.73%,以增进人民福祉的方式调动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又如山东省青岛市法院联合税务部门在全国率先搭建“定向询价+线上协税”平台,形成“拍前询价估税+拍后核税缴税”的双向协作机制,在节省评估佣金、协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了具有可推广价值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创新经验,促进社会治理的高质量发展。

二、数字法院建设的现实难题

建设数字法院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跟上和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主动融入数字中国整体布局的重要举措。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在《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中确立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为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司法责任追究、算法技术监督、价值未对齐风险、公共数据共享等难题,亟须解决。

(一)

司法责任追究难题限制技术赋能实效

狭义的司法活动通常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司法活动具有权威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裁判的执行。法院是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关系的校准器,是秩序形成和维持的枢纽。为了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法院的司法活动需要遵循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司法责任原则。一方面,法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任何外部干扰。这个原则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强调其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以便其能够做出不偏不倚的裁判结果;其仍然要依法接受外部监督,以期能妥当适用法律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如果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数字法院建设的深入,司法活动的数字化程度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法官借助技术手段整理案卷材料、收集类案裁判信息、生成司法文书等,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然而,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手段深度参与司法活动可能带来法官的技术依赖问题,如人工智能对案卷分析是否偏颇、系统收集的类案信息是否齐备、人工智能生成的文书是否妥当等。如果法官最终做出的裁判结果部分依赖上述技术手段提供的资料,那么,当裁判结果出现偏差时,如何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就成为现实难题。在传统不借助技术手段下,倘若出现法院和法官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时,可以根据司法责任制度,要求法官对错案负责。但是,在应用技术手段审理案件特别是人工智能参与决策时,倘若出现前述需要问责的情况,难以运用传统的责任分配规则较快定位到特定责任主体,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算法技术监管难题阻碍数字正义实现

算法技术批量化地快速应用于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此带来的对于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新挑战也不容忽视。

司法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强调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应当将司法活动、司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就审判活动而言,在我国,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法官在不借助技术手段的传统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根据法定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进而依法作出裁判,故唯有经过公开透明的前述程序,法官才能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然而,人工智能生成裁判文书的过程中使用何种算法及其算法逻辑常常属于科技公司的保密知识产权不被公开,此种未经公开透明的程序机制生成的裁判结论欠缺说服力,难以具有与人类法官经传统程序生成的裁判文书相同的公信力。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之一,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做出公平的裁判结果。然而,人工智能囿于技术的有限性可能生成错误信息,或受情境所限生成误导内容,或从训练数据中生成偏见结论,皆属于算法歧视的后果。实践中个别地方的“科技兴警”和“提前知、提前控、全程知、全程控”的超强监控形式等,可能在业务中形成了各自的数字权力、操作规程和价值偏好,不仅可能在司法程序中无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可能在裁判结果上呈现有失偏颇的现象。无论是信息收集还是文书生成,都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做出,倘若此间的技术应用存在算法歧视,那么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可能带来巨大损失。

(三)

人工智能价值未对齐将损害人民权益

《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科学技术应以实现人类根本利益为最终目标,体现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保护、对科技风险的消解、对科技运用的负面影响的防范和制止。保护与提升自然人的自由与尊严,增强自然人的主体性,仍是所有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追求与根本目的。因此,较为理想化的人工智能设计目标是其和人类的价值、真实意图和伦理原则相一致,如此便能够可靠和安全地服务于人,这不仅是推动人工智能向着符合人类利益的方向发展的重要保障,还关乎对未来强人工智能的安全控制。

然而,囿于技术的有限性,当前人工智能司法适用过程中的价值对齐问题备受关注。在传统的非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审理案件的情形下,法官往往根据现行法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托其对法条条文的理解、先例经验、价值判断等自由心证,做出司法裁判。当人工智能介入司法活动后,特别是其生成裁判文书过程中,需要将前述的现行法规定、案卷材料、先例经验、解释方法、价值判断方法等转化为计算机语言,再通过编程技术生成所需的裁判文书。对于法律规定较为明确、案件事实清楚明了、当事人情感需求较为简单的案件,人工智能生成的裁判文书可能与人类法官经过自由心证完成的裁判文书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法律规定尚有解释空间、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情感需求较为多元的案件,人工智能生成的裁判文书可能与人类法官经过自由心证完成的裁判文书大相径庭。究其原因,正是在于当前应用于司法的人工智能缺乏人类对情感的感知力,既有技术难以实现裁判文书结合情理法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目标。

(四)

司法数据潜能挖掘不足难以服务大局

数字法院建设是综合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新技术收集和分析海量司法数据,通过数字化改造重塑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带动审判质量和效率发生重塑性变革。多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智慧法院建设已经奠定了良好的数据资源基础,但是,各种嵌入模型和应用场景的建构无法通过直接调取以裁判文书、起诉状、答辩状为主要类别的司法数据实现,需要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解构,运用算法技术抓取其中的关键要素,再根据办案需求编程建构。因此,如何充分解构既有数据,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开发最大化是后续数字法院建设中的关键难题。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数据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应兼顾数据安全保障,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切实维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泄露。

此外,数字法院建设也需要加强与其他政务部门的联动配合,在合法范围内共享公共数据,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随着无纸化办公程度的不断提高,各部门多建立与所涉职责相关的数据库,部门内部可以依规获取数据。但是,不同部门之间仍然存在数据壁垒,未全面实现互联互通。当一个部门的数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未发现的违法行为,往往因缺乏部门之间的及时告知渠道,导致相关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及时调查追责,不利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有必要改善当前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就司法活动而言,其间发现的偷逃税行为、未足额缴纳社保、违规医疗报销、未及时申报破产等情况,对于税务部门、民政部门、医保局、银行等机构而言是职责范围内的重要线索,有必要在合法范围内推送给相关部门,便于及时调查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活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数字法院建设的路径优化

当前,各地数字法院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纷纷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程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实践,积极探索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和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大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新的应用范围。针对既有司法实践中出现若干问题,如技术依赖衍生的司法责任追究困难、对于算法黑箱与歧视的监督难题、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价值未对齐、司法等公共数据潜能挖掘尚有空间等,需要结合数字技术特点和司法工作需要,从明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定位、加强算法技术的监管、推动人工智能价值对齐、深入挖掘司法数据潜能等方面,优化数字法院的建设路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

在人工智能辅助性定位前提下进行数字赋能

数字技术赋能司法活动带来了审判质效的显著提升,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研发的审判监督管理平台,在数据全景图中直观展示全院、业务庭、审判团队、法官个人的审判质效实时情况,该平台上线后,12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数下降62.9%,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3.4天,一审服判息诉率跃升至75.9%,上诉率下降至22.9%。然而,当前的弱人工智能技术还无法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数据库建设和机器深度学习尚不能实现自然人法官的审判质效。因此,现阶段仍然需要坚持司法人工智能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明确法官的主体地位,进而确定司法责任承担主体。

对于法官而言,其享有通过审理案件并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故应当对其在司法活动中做出的违法行为承担司法责任,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当其采用司法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工作时,其一,有权选择是否使用以及何时使用相关技术工具辅助审判工作,并且可以随时退出与相关产品服务的交互,即享有用户自主决策权;其二,应当严格审核人工智能提供的信息资料,如果发现有过分收集带来的如违法公开当事人隐私,或者收集不足带来的如案件信息遗漏等问题,应当及时对该信息资料进行删减或补足,避免在错误信息资料基础上做出不当的裁判结果;要运用法律方法综合判断人工智能提供的决策正当性,仅仅将之作为工作的参考而非依据,仍然要在正确理解法律依据和全面掌握案件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法律的演绎推理,其间综合应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妥当阐释法律规范,并结合对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等价值的法律认知,做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裁判结果,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

当然,伴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数字法院建设的深度结合,司法人工智能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未来有必要构建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下的新型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合理界定强司法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既要利用技术提高司法效率,又要坚定维护司法质量。

(二)

发展算法技术的监管机制促进数字正义实现

虽然现阶段算法技术嵌入司法活动发挥了良好的决策支持作用,如截至2024年8月,上海市各级法院共申报应用场景近6000个,推广应用600多个,嵌入系统300多个,系统发出各类预警提示信息23万余条,其中八成反馈“可靠有效”。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研发的“污染环境罪案件罚金刑适法统一”应用场景为例,当污染环境罪案件开庭排期保存后,承办法官会收到系统提示,可以获取已结案件中不同情形下的“判决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信息,进而能够结合相关规定计算出平均罚金参考值,以便做出更为合理的裁判结果,促进类案裁判统一的实现。但是,如果通过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对应用于司法活动中的技术在事前研发、事中使用、事后跟进各阶段加强外部监管,将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开和公正。

提高算法透明化和可解释性能有效缓解司法活动中算法黑箱困境。这就要求技术研发、使用、运行等环节都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监督,当某款司法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嵌入司法活动,技术研发者应以法官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该产品或服务使用何种算法、具体是如何工作的、做出决策的依据为何等事宜,以便法官能够了解算法的决策过程,进而基于对算法的信任而使用相关产品或服务。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强法院技术部门的建设,使其具有对相关技术的识别与评估能力,进而对与技术公司的合作事宜作出合理判断并适时调整,避免司法活动被技术裹挟。

完善训练数据的筛选、使用、输出规则能避免司法活动中算法歧视问题。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规律的基本要求。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公正司法,在训练数据的筛选环节应严防带有歧视偏见的数据进入数据集,进而影响后续的分析结果;在训练数据的使用环节应注意算法规则设计的公平属性,不因当事人年龄、性别、经济情况等因素影响计算;在训练数据的输出环节应避免模型偏差带来的结果错误等问题,减少生成不当的结果。同时,还需要关注司法活动中的数字鸿沟问题,根据数字弱势群体的现实司法需要,设计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以满足其对司法平等的需求。

(三)

构价值对齐的实现机制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有必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既要推动法律规范功能的实现,又要促进道德教化作用的发挥。“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更是当代司法实务工作的重要目标。近年来,司法工作者日益重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就审判工作而言,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能够实现上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一份裁判文书,既根据现行法规定讲清其中的法理,又结合案件事实讲明个案中的事理,还感同身受地讲透裁判结果蕴含的情理,将不仅能起到司法裁判结果定分止争的作用,还能彰显司法价值的正当选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遵纪守法,做法律坚定的捍卫者。

针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常见的价值未对齐风险,首先,探究释法说理所需的基本价值原则,应当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依托,在全球多元价值观中寻求共识,将治理原则、人类自主原则、安全原则、透明可解释原则、公平原则等作为价值对齐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建构动态的价值标准体系,适应人类价值观的发展变化。其次,完善科技伦理的审查规范,在平衡促进科技产业创新发展和严守司法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技术的应用场景和发展阶段,确定不同类别技术研发者的价值对齐评估义务边界,并设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如果研发者未能依规履行价值对齐评估义务或者评估结果不达标,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设定举报者保护条款,为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举报违法行为的举报者提供举报路径,确保举报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披露,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因此被报复受损。再次,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委员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等内容,着重审查司法活动中人工智能应用是否实现基于检索的事实对齐、是否实现工具模型对齐、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是否合理、监督精调是否妥适,督促研发者和使用者遵循人类的基本伦理原则开展工作,严格对输入数据和输出数据的管控,促进人工智能的司法适用实现价值对齐,确保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正确价值导向。

(四)

充分挖掘司法数据潜能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

数字法院建设应当妥善处理司法数据,通过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治理制度,规范数据的采集、使用、公开以及所有权、使用权等事宜。以上海为例,在数字法院建设起步阶段,除了搭建全市三级法院贯通平台,还积极打通三级法院间、法院内外的数据壁垒,破除了法院内部的数据壁垒,对过去六年520多万份电子卷宗进行数据解构、形成15.7亿个直接可用的数据点,还通过对接上海大数据中心170余类公共数据,形成源源不断的大数据库。在后续的数据管理工作中,有必要建立过程完整、分区严格、权限严密的数据库。具体而言,其一,明确数据管理的工作流程,使得数据的采集、使用和公开都能依规而行,并进行全过程留痕;其二,根据数据公开的基本原则,对数据进行分区管理,确保应公开的数据依法公开,严防不应公开的数据被公开;其三,廓清不同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妥善适用匿名化规则,切实保障国家秘密以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

同时,数字法院建设离不开与其他部门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协作。目前已有法院尝试与其他部门开展特定应用场景的联动,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同一劳动者涉多家用人单位多次诉讼行为甄别预警应用场景”,为法官了解当事人的诉讼情况提供数据支持,并积极与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公安机关、行业协会、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在后续的公共数据共享协作中,有必要建立合法共享、适度公开、合理推送的工作机制。具体而言,其一,明确公共数据的范畴,划定可以与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范围,如涉密、涉隐私等数据不应直接共享等;其二,对于不属于法定限制公开且公开不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数据,开放司法数据查询端口,满足确有需要相关数据以做出判断的主体需求,如涉诉信息、违法情况等;其三,主动向相关政务部门推送特定司法数据,配合其更好地开展工作,如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共同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结论

数字法院建设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司法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创新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在未来的建设过程中,需要继续发挥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基本理念的指引作用,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现存的技术依赖衍生的司法责任追究难题、算法黑箱与歧视的监管难题、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价值对齐难题、司法等公共数据潜能挖掘不足难题,可以通过厘清数字技术的赋能定位并明确法官的主体地位,优化算法技术的监管机制以应对算法黑箱和歧视,建构价值对齐的实现机制并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合法挖掘司法数据的潜能及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协作等措施进行应对,从而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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