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炜衡视点|港股上市中国证监会备案要点:赴港上市备案制下的合规新棋局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修改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4日    


作者|汪献忠 刘玉芹 苗宝文 郑雁飞

自2023年《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以下统称“《备案新规》”)实施以来,境内企业赴港上市正式进入“统一备案制”新时代。无论是传统的H股IPO,还是常见的红筹架构,都离不开一个关键环节——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体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备案?如何衔接境内备案与境外审核程序?有哪些前置“关卡”?架构搭建有哪些注意事项?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哪些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团队的大量实操经验,为广大读者梳理境内企业赴港上市证监会备案的核心要点与高频雷区,以期助力企业顺利通关。

一、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证券”类型

根据《备案新规》,适用备案监管的“证券”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以下类型的证券:(1)股票;(2)存托凭证;(3)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4)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具体到香港联交所 1 而言,企业最经常发行的证券类型为股票和可换股债券(Convertible Bonds)。

(二)适用的发行上市情形境内企业赴港发行上市实务中,常见的适用备案制度的发行上市情形有:

根据《备案新规》,认定为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50%;(2)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企业在识别是否属于备案监管范围时,需要综合财务数据、经营活动地点、高管人员国籍或经常居住地等各项因素,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作出判断。如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存疑的,可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备案沟通指引》,提前与备案管理部门进行沟通。

二、境内外协同监管的4个关键衔接时点

赴港上市企业需同时满足《备案新规》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监管要求,两地协同监管衔接的核心流程如下:

  1. 递A1后3日申报备案 :向香港联交所递交 A1 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

  2. 中国证监会5日反馈 :中国证监会收到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需要补正(补正后需重新计算时间);

  3. 获《备案通知书》 :材料完备、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通知书》;

  4. 聆讯前4日提交备案通知 :企业需要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聆讯日期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备案通知书》。

三、备案前置程序“拦路虎”—— 审查需要怎么过?

根据《备案新规》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审查意见,即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的前置程序。

(一)行业监管程序:特殊行业要 “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作为企业境外上市所必须的外部批准和授权,主要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教育、图书出版等受特殊行业监管的企业。如企业从事前述业务,建议提前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取得其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如对是否需要取得监管文件存疑的,建议提前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确认。

(二)安全评估审查程序

1.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军工类必查,红筹须留意

根据2020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适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可以分为“军工类”和“非军工类 ”。具体而言,“军工类”是指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非军工类”是指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由以上规定可见,如果境内企业属于适用安全审查的“军工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在香港上市,均须提前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对于非军工类企业,由于通过H股方式上市一般不会导致境外股东取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因此一般不会因上市本身触发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而如果采用红筹方式上市,则应当在境内资产外翻前履行安全审查程序。

2.网络安全审查:赴港上市≠“国外上市”,不可大意

根据2021年颁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的触发情形可分依申报审查和依职权审查两类。依申报审查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O”)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2)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3)网络平台运营者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 且赴国外上市 。依职权审查是指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赴香港上市不属于“ 赴国外上市 ”,因此,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香港上市,如果不存在其他触发网络安全审查的情形(例如其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通常无需履行网络安全审查程序。但审慎起见,企业可以向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简称“CCRC”)进行咨询, 确认其赴港上市是否属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申报的情形, 通过官方意见对自身是否需要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予以明确。

3.数据安全审查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2025 年新规下的 “红线”

2021年颁布的《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但是,目前尚未出台数据安全审查的配套专项规定,因此我们理解赴港上市项目暂无需申报数据安全审查。

根据2022年颁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一)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四)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该办法同时界定了“重要数据”的定义,即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2025年出台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进一步明确,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四、备案反馈重点问题 —— 控制架构搭建的合规性

公司控制架构的合规性是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上市出具的反馈意见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主要包括:红筹架构搭建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商投资、税务等程序合规;境外信托等股权控制结构的合规性;股权代持情况;差异化表决权的影响等。

(一)红筹架构:外汇、税务、架构稳定性 “三重合规”

红筹架构(含VIE架构)是互联网、科技类企业赴港上市的常用模式,备案时证监会重点关注 “架构搭建过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控制权是否稳定” 三大问题,具体拆解为以下3点:

1. 外汇登记:“无登记即违规”,补正难度大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外汇局2014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37号文”),境内自然人或企业通过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持股时,必须在搭建架构前完成外汇登记,这是红筹架构合规的 “第一道门槛”。

(1)常见违规场景

未做登记就搭建架构 :某生物科技公司2022年由创始人通过BVI公司控股境内实体,未在外汇局办理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备案时被要求补正,因涉及3年历史股权变动,需追溯提供每一步资金流水,最终延误2个多月;

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 :某互联网企业登记时填报 “境外SPV仅持股境内公司”,但实际还通过SPV持有境外子公司,备案反馈时被要求说明差异原因,补充子公司股权结构及资金来源证明。

(2)合规应对步骤

追溯核查 :梳理架构搭建时间线,确认境内股东(自然人 / 企业)是否在外汇局办理过 “37 号文登记”和“ODI 备案 2 ”;

补正材料 :未登记的需向当地外汇局申请补登记(部分地区允许 “历史合规整改”),提供股权代持协议、资金出境凭证、境外SPV注册文件;

出具说明 :由律师出具《外汇合规法律意见》,说明架构搭建过程无违规,补登记后符合现行规定。

2. 税务合规:“股权转让、利润分配” 勿漏税

红筹架构中,境内外主体间的股权转让、股息分配等行为,容易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漏缴问题,中国证监会会要求对税务合规作出说明。

(1)高频税务风险点

境内股东转让境外SPV股权 :某新能源企业创始人2021年转让BVI公司股权给外资基金,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备案时被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金额超500万元;

境内子公司向境外分红 :某跨境电商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时,未按 10%缴纳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率),需补税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2)合规应对建议

梳理税务流水 :整理近3年境内外主体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分红凭证,确认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补税与证明 :漏税的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补申报,获取《完税证明》;

合规报告 :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合规报告》,说明历史税务问题已整改,无重大违法违规。

3. 架构稳定性:“控制权不能变,层级别太乱”

红筹架构原则上应当 “控制权清晰、层级简洁”,避免通过复杂架构隐藏实际控制人或转移利益。

(1)监管关注重点

上市前控制权变更 :架构搭建后1年内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如创始人转让股权),需提供 “变更原因说明”及“新控制人背景”,证明变更后控制权稳定。

(2)合规优化方向

稳定控制权 :申报前12个月内避免实际控制人变更,若确需变更,需由新控制人出具《控制权稳定承诺函》,承诺上市后3年内不转让核心股权。

(二)股权代持:“能清理就清理,不能清理要披露”

股权代持是民营企业常见的历史遗留问题,但中国证监会对 “隐性代持” 零容忍,备案时要求 “要么清理,要么完整披露”,不允许 “代持关系模糊不清”。

1. 代持的 “合规红线”

根据2025年发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需 “权属清晰”,代持会导致股权归属不确定,属于 “重大合规瑕疵”。在备案准备阶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查代持事项:

要求提供股东《无代持承诺函》;

核查股东资金来源(如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款是否来自他人转账);

访谈核心股东,确认是否存在 “代持协议”或“口头约定”。

2. 常见代持场景与应对

(1)员工代持:为 “避税、简化工商登记” 代持

实务问题 :某企业早期由创始人代持10名员工股权,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备案时员工与创始人就股权归属产生争议;

应对建议 :

清理代持:由代持人将股权转让给实际权利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补签协议:若暂时无法转让(如锁定期限制),需补签《代持解除协议》,明确 “代持关系已终止,股权归属实际权利人”;

资金证明:提供实际权利人的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明 “代持人未实际出资”。

(2)外资代持:为 “规避外资准入限制” 代持

实务问题 :某教育企业(外资禁止准入行业)由境内自然人通过外资企业代持股权,备案时被认定为 “规避外资监管”;

应对建议 :

终止代持:由外资代持人将股权转回境内自然人,办理外资退出手续(如商务局备案、外汇登记注销);

行业合规:由教育部门出具《行业合规意见》,说明 “外资退出后,企业符合境内教育行业准入规定”。

3. 特殊情况:无法清理的代持如何处理?

若因客观原因(如代持人已故、股权被冻结)无法清理代持,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完整披露 :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代持原因、代持双方关系、股权比例、资金来源;

确认无争议 :代持双方出具《无争议确认函》,承诺 “上市后不就股权归属产生纠纷”;

合规意见 :由律师出具《代持合规意见》,说明代持不影响股权清晰性,不会对上市造成重大障碍。

(三)信托持股:“穿透核查实际受益人,禁止‘隐秘持股’”

境外信托(如开曼信托、BVI 信托)是高净值创始人常用的持股工具,但中国证监会备案时要求 “穿透核查信托背后的实际受益人”,避免通过信托隐藏股东或转移控制权。

1. 监管核心要求:“受益人要明确,权利不能模糊”

根据《备案新规》,信托持股需满足 “实际受益人可识别、控制权不转移”,具体要求如下:

受益人范围清晰 :禁止 “受益人不明确”(如 “信托受益人为创始人的家庭成员,但未列明具体姓名”);

控制权归属明确 :信托条款不得约定 “受托人可自主决定股权转让、分红”,需保留创始人对信托持股的控制权(如 “重大决策需创始人书面同意”);

穿透披露 :提供信托协议、受益人名单、信托财产清单,说明 “信托持股的资金来源、收益分配方式”。

2. 常见信托合规问题与应对

(1)受益人不明确

实务问题 :某创始人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写 “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列明配偶、子女姓名,备案时被要求补充 “具体受益人名单及受益比例”;

应对建议 :修改信托协议,明确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受益比例(如 “创始人占 60%,配偶占 20%,子女各占 10%”),并由受益人出具《确认函》。

(2)控制权转移给受托人

实务问题 :某信托协议约定 “受托人可自行决定转让开曼公司股权”,备案时被认定为 “创始人丧失控制权”;

应对建议 :补充签署《信托补充协议》,约定 “股权转让、分红等重大决策需创始人书面同意”,由律师出具《控制权稳定性意见》。

3. 实操建议:信托搭建前先做“合规尽调”

选择合规信托机构 :优先选择有 “境外上市信托服务经验” 的机构;

提前与中国证监会沟通 :若信托架构复杂(如多受益人、多层嵌套),可依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4 号:备案沟通指引》提前与证监会沟通,确认备案材料要求;

保留核心文件 :完整留存信托设立协议、资金转入凭证、受益人变更记录,避免因文件缺失导致备案补正。

(四)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差异化表决权专项核查重点”

在备案审核中,中国证监会会围绕 “差异化表决权的合理性、稳定性、风险性” 展开专项问询,常见问题包括:

  1. 为何需要差异化表决权——合理性说明:中国证监会要求企业说明 “差异化表决权设计的必要性”,避免 “无合理理由滥用差异化表决权”。

  2. 高表决权股东如何行使权利——机制说明:需披露 “高表决权的行使机制”,包括 “表决权委托、回避表决、异议股东保护” 等,证明 “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3. 上市后表决权是否稳定——稳定性说明:需证明 “上市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不会频繁变动”,避免 “控制权不稳定”。

五、备案反馈其他高频问题

除股权架构的合规性,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企业的反馈意见还集中于以下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权、历史沿革和股东特殊权利、员工股权激励、业务经营合规和数据安全、外资准入及外商投资监管、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等。具体如下:

(一)股权、股东、股本实缴及公司历史沿革方面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及控制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合理性;认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未认定特定人士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股东信托持股情况;发行上市后股权结构变化及控制权稳定性;实际控制人外汇管理违规事项的具体情况、处罚处理情况;是否会对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等。

  2. 历史沿革和股东特殊权利:历史上股权转让和增资的背景、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决策程序履行和税费缴纳情况;国有股东入股的程序合规;上市备案前12个月入股的定价及相关情况;特殊股东权利及其对控制权的影响等。

  3. 员工股权激励: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在外汇登记、税务、授予对象、行权、价格等方面的合规性;上市后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股权激励信托的相关情况;股权激励相关诉讼事项及目前进展情况等。

  4. 股东股份: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有其他争议。

  5.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未缴足的原因;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对业务运营和偿债能力造成影响。

  6. 超额配售权:发行前后在行使超额配售权的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

  7. 股东人数:核查发行人股东人数;境外股东人数的计算方式及依据。

(二)业务经营、数据合规及外资准入方面

  1. 业务经营合规和数据安全:涉及业务开展所需资质证照的取得;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特定业务的合规情况;历史不合规行为是否构成上市障碍;客户和供应商信息及交易真实性;建设项目手续履行情况;业务独立性;业务经营模式和核心竞争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收集及储存个人信息规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信息数据保护的安排或措施等。

  2. 外资准入及外商投资监管:业务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行上市前后是否符合外资准入政策;外商投资监管程序的履行情况;企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等。

  3. 规范运作:人员、业务、资产、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核心技术依赖对独立研发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4. 增值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实际经营情况;经营范围包含增值电信业务的原因;是否涉及增值电信业务及依据;是否履行相关监管程序;注销所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进展情况。

(三)关联交易、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2.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前员工的关联关系;关联方及第三方客户业务往来定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防范措施;对关联方客户的依赖程度及独立经营能力等。

(四)其他方面

  1. 上市安排:说明预计募集资金量;发行前后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2. 表决权:不再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对上市后控制权的影响。

  3. 大额分红:分红金额和内部决策程序履行情况;税费缴纳情况;实施现金分红的合理性及合规性;分红情况下实施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4. 转板情况:前期是否曾提交A股上市申请;申报A股上市的详细情况及具体计划;终止挂牌原因;是否构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结语

总体来看,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为赴港上市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审核核心在于企业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对于拟上市企业,应“早规划”“内梳理”“善沟通”。在启动上市项目之初,将备案要求纳入整体方案,提前布局。对照中国证监会的高频反馈问题,提前进行全面自查和梳理。充分利用证监会提供的备案前沟通机制,对不确定的事项提前寻求官方指导。

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备案审核的关注点也将持续动态优化。企业应始终保持对最新监管政策的敏锐度,以扎实的合规基础和充分的准备,迎接资本市场的机遇与挑战。资本之路,合规先行!

注释

[1]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sc_lang=zh-cn

[2] 即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企业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或参与股权收购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前,向相关部门申请的备案或核准。

作者简介

汪献忠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所 创始合伙人

wangxianzhong@weihenglaw.com

汪献忠律师,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具有二十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具备经济师资格、独立董事资格。其业务方向主要在于公司及证券法律事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发行上市、私募基金及企业投资、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和公司常年顾问等方面,主要为客户提供如下专业法律服务:境内公司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工作、基金投资项目、境内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工作、境内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项目、红筹股上市项目、其他境外上市项目 (FUQI INTERNATIONAL,INC.<美国纳斯达克上市>、JMC Corporation (APJ) Pte. Ltd.<新加坡上市>等)、美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项目、美国SPAC项目、香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项目。

刘玉芹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所 合伙人

liuyuqin@weihenglaw.com

刘玉芹律师,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刘玉芹律师的业务方向主要在于境内外投融资及证券法律事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发行股份并上市、境内外发行债券、境内外并购重组、私募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等,为多家客户提供境内和境外上市、再融资、投资和并购重组等专业法律服务。刘玉芹律师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外争议解决委员会委员、炜衡跨境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苗宝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所 律师

miaobaowen@weihenglaw.comom

苗宝文律师,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CPA)执业资格(非执业会员)、中国税务师职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苗宝文律师业务方向主要在于证券及资本市场方面及公司法律事务领域,主办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公司股份制改组及发行上市工作、境外红筹上市、境外SPAC上市及DE-SPAC项目、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境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私募基金尽职调查及投资、私募基金投后管理、股权激励等。

郑雁飞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所 律师助理

m18673174393@163.com

郑雁飞,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毕业于湖南警察学院。业务方向主要在于证券及资本市场方面及公司法律事务领域,从业以来已参与数家企业的投资并购、境内外上市。主办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公司发行上市工作、境外红筹上市、境外SPAC上市DE-SPAC项目、境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收购兼并等。

排版|曾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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