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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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5年第十一期(总第二十一期),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贵松授课。讲堂由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主持,一级高级法官刘涛进行答疑。

王贵松教授以《行政诉讼法理论的十年回顾与展望》为题,从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入手,系统梳理了诉讼标的、原告资格、权利保护必要性等核心理论的研究进展,深入阐述了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审查范围与判决效力等实务难题的学理回应。
过去十年,行政诉讼的审查模式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实体性请求权密切相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与权利救济直接挂钩,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的容许性、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三方面要求。对行政诉讼标的的研究,则发展出诉讼标的相对性说、诉讼法说、实体法说等不同的学说,“一诉讼”包含“一诉”或“多诉”,前者涉及“一请求”或“多请求”,后者则涉及“诉的主观合并”或者“诉的客观合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多年发展,存在诉权层次论、保护规范理论等多种学说,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判断基准,应从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寻求实体法上的行为要件,通过思考适用该行为要件所需要考虑的事项,判断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上的诉的利益,需要判断是否具有“权利保护必要性”,从而识别是否存在滥诉等恶意诉讼情形。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存在被告承担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诉讼功能说等学说,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考虑行政行为对私人的法律效果,区分权利限制和权利扩张。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应考虑行为范围、理由范围、时间范围,对违法性继承、行政裁量理由、违法性判断的基准时间予以准确把握。对行政诉讼判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给付类判决、撤销判决和确认判决等领域,要注意履行判决的类型化划分与裁判规则。王教授指出,未来应加强行政诉讼理论本土化建设,对诉讼标的、全面审查、行政争议等概念予以澄清,推动撤销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的体系化整合,重构适用于各类争议的行政诉讼法体系。

耿宝建庭长总结时指出,王贵松教授的授课,既有对合法性审查模式与请求权审查模式、诉判一致与诉判分离等前沿理论的精要分析,也有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判决类型适用等实践问题的深度探讨,为我们呈现了过去十年行政诉讼法理论研究的宏大视野与细致脉络。王教授的授课,观点独到、系统生动,为今后更好适用行政诉讼法、提升行政审判质效提供了启发和思考。
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变化可喜、成效显著,但也应清醒认识到,人民法院监督依法行政、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面临的上述挑战,与行政法学理论本土化不足、相关立法有待完善、“如我在诉”理念有待加强、行政诉讼费用调解机制失灵等原因紧密相关。“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既面临重要机遇,也肩负重大使命,不仅大有可为,更应奋发有为。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理论研究和行政审判实践的良性互动、做好行政审判工作,耿宝建庭长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加强理论武装,以行政法理论研究助推行政审判能力现代化。 在推进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进程中,行政法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主动参与、积极作为,把每个案件作为一个问题来研究,将行政审判实践中的真问题转化为理论研究的切入点,既要做司法实践的“工匠”,更要做理论研究的“学者”,推动司法实践和理论创新良性互动。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以行政审判实践反哺行政法理论发展。 行政审判直面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和法律适用难题,是理论创新的“富矿”。要充分挖掘行政案件背后蕴含的制度逻辑与理论价值,深入研究来自行政审判一线的真问题、新问题,为构建扎根中国大地、回应中国问题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坚实支撑,以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司法智慧反哺行政法理论的发展。
三是坚持实践创新,推动行政法理论本土化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完善。 要增强“如我在诉”意识,继续减少无效诉讼、循环诉讼,有效解决“一人多案、一事多诉”现象,主动挤压“诉讼泡沫”,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尤其要强化基层行政审判队伍素质,切实引导广大行政审判干警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等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在随后进行的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疑难复杂问题,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委派,一级高级法官刘涛进行了现场解答,进一步强化对下业务指导,促进行政审判条线裁判标准统一,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法治政府建设。
全国四级法院行政审判条线和立案条线负责行政立案的干警,部分地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共计一万余人同时在线参加了本期“行政审判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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