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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1日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效能与相关领域的现实需求之间仍不完全匹配。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重专业、轻德育,重理论、轻实践,重短期、轻长远,重语言、轻应用等问题,难以真正达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的,涉外法治人才所需要的组织协调、职业规划等能力不能得到长足进步。对此,可引入ROCK模型赋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有针对性地强化涉外法治人才的操作执行能力,明确其职业规划方向,从而实现符合实际需要的新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一、问题的缘起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自近代以来,中国为因应国际形势剧变,即开始在国际法人才培养方面有所投入,及至当代,在党和国家对外开放的大政方针之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更为凸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新时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地位”,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拔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

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当数量的高校开始启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部分项目已有成效。但是,整体而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存在供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仍延续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虽然在一些具体方案上有所改进,但是并未完全实现从“法治人才”“涉外人才”培养到“涉外法治人才”的突破。例如,有相当数量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侧重强化受众学生的外语能力,其本质是“外语+法学”的双学位教育项目。但部分双学位项目存在外语教育与法学教育相互脱节的问题,并没有从功能上真正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的,仅达成了培养一批外语水平较好的法治人才的目的。另一方面,国际局势正在迅速变化,人类科技亦在快速进步,由此催生出一大批亟需解决的新的国际治理问题,因而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普遍应用和跨国合作,产生了国际层面的规范治理的需求,而目前诸如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数据跨境治理等问题尚未完全成熟,我国参与相关秩序的形成和规则谈判需要以具备了解技术发展、具备对外交涉能力的法治人才供给作为智力支撑,但当前的涉外法治培养并未对这类需求进行充分的考虑。

当前,基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大局和国家海外利益维护的需要,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走“新质”道路。即充分考虑“涉外”“法治”和“新质”的三重属性。其中,涉外是指相关人才培养应当以服务我国涉外事务为目的,法治则表明这类人才的职业规划应当集中在法律相关领域,具体而言,应当至少包含参与涉外诉讼、涉外法律咨询等。而新质则指向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未来面向,这意味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以新质生产力为需要来回应现实,即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新质思维,以期符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匹配高质量发展的社会化进程,同时也意味着涉外法治培养可以以新质生产力为应用对象,将各类技术充分运用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中来,从而赋能整个培养模式的创新。基于此,本文对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发展脉络进行分析,发掘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传统路径及其在因应当前需求中的不足,在充分探讨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当前历史使命的基础上,提出通过ROCK模型映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完善方向,从而实现新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构筑。

二、现实需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历史发展

从历史来看,我国自近代便开始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晚清以降,中国积极引入西式法学教育模式,大量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培养了一批早期的中国国际法学者。但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自有其各自的历史使命。早期的国际法教育虽然为后世积累了经验,但也形成了有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依赖,其在方法论和教育模式上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到了我国当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中。

(一)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历史经验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发展需求与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历史阶段相对应。从近代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经历了从萌芽期、快速发展期到全面推进时期的历史进程,分别反映了我国从鸦片战争到当前时期的不同历史需要。

1.萌芽时期:被动发展国际法人才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萌芽时期为鸦片战争之后及至新中国诞生之前。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与外邦的交往形成了以“朝贡体系”为核心的国际秩序。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卷入以西方为中心的国际秩序之中,并与西方列强签订了多项不平等条约,中国与外部世界之间的关系由“朝贡体系”走向“条约体系”。一方面,部分先进人士意识到“睁眼看世界”的重要性,开始尝试理解和引介西方思想;另一方面,清政府需要适应“条约体系”下的国际秩序,产生了学习西方国际法的现实需求。在此背景之下,“西学东渐”之风渐显。但是,此时学习西方国际法思想的主要方式以翻译外国著作为主。一些国际法著作或经有识之士资助或由清政府官方支持得以在中国翻译发行。但需要指出的是,早期的译著引进主要经由外国传教士之手,如被认为是国内国际法首部译作《万国公法》即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所译,又如林则徐《各国律例》实是其组织美国传教士伯驾与中国人袁德辉所节译的瓦特尔《万国法》。

及至民国时期,西方的政治思想对中国的影响更为深刻。由于晚清政府系统性地派遣留学生,清末民初时期已有大量深谙西方法学思想的中国学者,加之辛亥革命推翻帝制,西方政治制度和法学思想在中国具备了传播土壤,民国的法学译著引介规模较之晚清时期更为庞大。与此同时,因中华民族的自觉而产生的中西方比较法研究也成为此时法学研究的一大特色,此时著名的大学研究机构如朝阳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等均有学者或学术期刊专栏专事比较法学研究。与晚清相比,此时的“西法东渐”虽然仍以翻译外国经典为主,但是译者的中坚力量已由来华传教士转变为留学生。当时,虽然中国已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国际事务,但国内国际法的教育仍主要是对西方国际法思想进行认识论上的探索。

2.快速发展期:主动接轨国际涉外法治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八大以前,是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事业快速发展、国际法教育逐渐从“认识论”向“实践论”转变的时期。

新中国成立前夕,在充分考虑当时国内与国际形势的情况下,中央提出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的外交政策。此时,旧的不平等条约得以清除,“西学东渐”被一定程度中断,国内法学者开始积极转向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学取经验。这一时期如“万隆会议”、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等一系列外交实践,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中国意见的表达,彰显了我国对国际法学科的需要正在从认识论向实践论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国与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密切,仅1979年至1990年,中国就缔结双边条约4400项,并“逐步从国际体系的‘旁观者’变成‘参与者’”。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市场全面与国际接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受到了重视。2001年8月17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通过强化本科教育的外语课程等方式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带来的挑战,并要求金融、法律等专业积极推行外语授课,目标是在三年内外语授课比例达到所设课程的5%—10%。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将“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卓越法律人才重要内容。此间,我国涌现出大量深度参与到国际组织和国际事务中的国际法人才,参与的国际事务与国际条约数量规模、所涉领域、参与程度均有实质性飞跃,业已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

3.全面推进期:协同创新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和国家充分认识到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性,全面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为此,教育部先后出台了《2020年全国高等教育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规划》和《关于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意见》,明确了发展涉外法治人才的战略目标、实施路径等,为学科建设提供了指导和支持。同时支持高校通过优化涉外法治人才的课程设置,将有关法律、国际贸易和航运管理等学科内容融合在一起,建立涉外法治人才的全面教育体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涉外法学学科专业设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作出规划。目前,正在加快建设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会同教育部在部分高校实施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项目,提升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水平。据全国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秘书处统计,截至2024年底,我国已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创新培养基地51家,实务单位190家,共建课程59项,中外交流项目73项。

(二)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当代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局势,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更为紧迫,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自主、务实、创新的新要求。

1.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自主要求

所谓自主,是指中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仅应当研习西方中心主义下的传统国际法思想,还应当建构本土国际法知识体系,培养中国本土的涉外法治人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自主知识体系。这一要求深刻反映了我国发展中国本土知识体系、培养本土哲社科人才的现实紧迫性。落实到国际法领域,则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界敏锐发现中国问题、清晰界定中国问题、明确树立中国观念、扎实探索中国实践、深入论证中国概念、系统总结中国理论。这一要求同时也为中国法学教育提供了发展方向,是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亟待回应的内容。

2.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务实要求

所谓务实,是指中国的涉外法治人才不应局限于理论研究,而是具备涉外法治方面的实务能力。随着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愈发重要,中国所面临的国际问题日益增多,涉外法治人才解决现实问题能力较之理论性能力更具现实重要性。然而,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中国向国际社会输出的可以发出中国声音的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与中国的人口规模不符。以联合国为例,根据联合国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联合国中国籍雇员仅1564名,占比仅为1.24%左右,国际组织代表性严重不足。二是涉外法治服务型人才供给不足。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月,我国涉外律师人数已达1.2万余人,增幅迅速,服务质效不断提升,但是其中可以熟练从事涉外业务的仅7000余名,可以从事“双反双保”业务的仅500余名,可以独立承办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件的律师仅300余名,能够参与国际诉讼、国际仲裁中国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与现实需求间仍存在缺口,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及竞争力仍有待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指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重视其实践能力发展的导向。

3.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要求

2018年,《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出台,强调要“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提出了“厚德育”“强专业”“重实践”“深协同”“强德能”“拓渠道”“促开放”“立标准”八项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相关要求明确了涉外法治人才不能囿于传统国际法教育的桎梏,应当加强培养模式创新,贯通实务与教学科研部门,谋求培养模式、人才发展的长远规划,以精准对标我国涉外法治的现实需要。

三、实践检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迎来了全面繁荣。但与此同时,我国在近代以来的百余年国际法人才培养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路径依赖,其在方法论和教育模式上的积弊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到了我国当前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中。

(一)

传统重认知的培养模式无法满足实践需

如前所述,从晚清至民国时期的“西法东渐”主要以翻译外国法学著作为主,其中国际法的本土发展在这一时期也以学习西方国际法思想为主。这种培养方式是以理论学习为主,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认识论的人才培养。然而,无论是“一带一路”建设,抑或是在国际治理中推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均需要培养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涉外法治人才。这就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应当突破以熟悉国际法理论中心的教育模式,加强实践应用方面的教学。但目前,由于传统培养模式的惯性做法,致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受众学生的实践实战能力仍有欠缺。

其一,在较长时间内,涉外法治人才的实践课程寓于一般性的法学实践课程之中,因而缺乏针对性。尽管部分院校已经开设了与涉外法治相关的实务性课程,如国际商事仲裁、WTO争端解决相关的训赛项目,建设了一批涉外法治人才实训基地,但是由于配套经费欠缺、评价体系缺陷等,这些训赛项目及涉外法治人才实训基地难以发挥预期效用,相当数量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受众学生仍缺少机会参与涉外法治实务,其所受实践培训以传统法科生国内司法机关、律所、企业法务岗为主,涉外法治实践能力难以得到切实提升。

其二,我国涉外法治实务型人才的匮乏性传导至教育端,则体现为涉外法治专业教师的缺口较大。当前,我国缺少高水平涉外法治方向的专业教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项目的授课内容缺口较大,教学过程普遍缺少对涉外法治实务工作的跟踪,实务教学与理论教学没有得到有效衔接。

其三,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实训基地建设仍有待提高。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训基地规模仍待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已有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创新培养实务单位190家,从数量上来看,现有实训单位难以满足全国范围内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另一方面,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质量建设仍有进步空间。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训基地仍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企业法务岗为主,虽然前述部门亦能一定程度上提供涉外法治的实务操作机会,但相关实训内容多停留在个案层面,实操对象多属于涉外民商事的私法类范畴,未能真正对口我国当前更为紧迫的公法类问题。此外,由于相关工作方兴不久,国内教学单位于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国际机构之间的对接处于初级阶段,通过这些国际组织、机构获取实习和实践岗位的渠道十分有限,且难以形成规模化合作。

(二)

传统重专业的教育方法难以契合德育需求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新时代人才培养的目标,同样也是法学教育的首要遵循。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而言,在精通国外法律思想、能够与外国法学从业者平等对话的同时,应更加坚定受众学生的理想信念,从而避免其受到外部舆论的误导,以及糟粕文化的侵蚀。然而,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仍存在“重认知,轻批判”“重知识,轻理念”等问题。

第一,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认知,轻批判”。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要以强化受众学生对国际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认知和理解为主,缺乏对于国外国际法思想的批判思维培养。传统国际秩序建立在西方中心主义下的国际法知识体系,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国际秩序公平正义,需要突破西方中心主义的桎梏。虽然国内已经有相当学者开始从事西方中心主义国际法知识的批判工作,以及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建构工作,但是相关学术研究并未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进行有效衔接。

第二,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重知识,轻理念”。专业化的人才培养工作,应当激发受众学生对其专业的使命感。涉外法治是关乎国家发展的行业,但目前大部分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设置更加重视专业知识,课程思政的融汇较为粗放,理念教育欠缺,专业发展历史与方向的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的结合不足,学生对其未来所要从事的行业一知半解,对行业的奋斗与使命缺乏认可。

(三)

传统重语言的能力发展未能实现全面发展

传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非常重视外语能力的培养,在涉外法治领域,由于各国语言结构、思维逻辑、法学传统、规范体系等不同,不同语言下的法律术语、规范表达存在差异。因而熟稔外国语言,尤其是熟练的英语能力,是涉外法治人才不可或缺的技能要素。目前,全国高校已经实现了外语作为本科教育阶段英语必修课的全面覆盖,基本实现了全国本科外语授课的专门课程配置、专门师资配备、专门教材配套。但是这种外语教育方式并不能契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难以实现涉外法治人才的全面发展。

首先,外语教育本身存在“重接受,轻表达”的现象。我国的外语教学实践十分重视学生对外语阅读、外语语法等方面的教育,但在外语表达方面仍有进步空间。例如,实践中仍有相当数量学生存在“哑巴英语”现象。然而,中国涉外法治教育已经从晚清、民国的单方面引进转向“走出去”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而向国际社会传播中国声音、发表中国见解,在国际事务中进行跨国谈判、参与争端解决等,更需要强调外语表达能力。

其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外语教育与专业教育脱节。在较长时间内,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外语能力培养与专业教育处于平行状态,鲜有专门为涉外法治法律人才所提供的外语能力教育课程。虽然一些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了诸如法律英语、全英文或双语专业课,但这些课程的侧重点是“法治人才”培养,而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因而缺乏针对性。

最后,相关技能评价体系未能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深度衔接。以英语为例,目前国内接受度较高的能力评价体系主要是雅思(IELTS)和托福(TOEFL),相关考试内容与法律专业英语重合度较低。考虑到法律英语对法科学生的重要性,在借鉴TOLES与ILEC评价体系的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共同推出了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简称LEC)考试体系。该考试内容与方式几乎完全仿效美国律师考试,亦无法与我国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追求相适应。

(四)

传统重国际法学科教育导致专业素养单一

传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毋宁是国际法人才培养。但是,从党和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期许来看,单一的国际法学科教育不能满足相关人员从事实务工作的需要。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复合的法学专业知识结构,对其他部门法具有理解和应用能力。但需要指出的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本身具有“门槛高”“难度大”的现实问题,学生对此有“畏难”情绪,且不敢轻易尝试涉外法治方向的学习。如果单纯通过增加学习内容、提高学习强度等方式加强受众学生的专业素质,可能进一步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降低学生将涉外法治作为其从业选择优先方向的可能性,不利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模化发展。

四、新质赋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ROCK模式

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法律事务,如何培养出既具备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又熟悉国际规则、擅长跨文化沟通的涉外法治人才,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ROCK模型作为一种创新的人才培养框架,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该模型通过强化品德素质、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和知识体系四大方面,旨在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精湛专业技能和强大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治人才。本文将深入探讨ROCK模型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具体应用与重要性,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

ROCK模型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如前所述,传统意义上的涉外法治人才或国际法人才培养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需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从“旧质”走向“新质”。从党和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期许来看,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精通国际法规则、能解决实际问题、专业素质扎实,这就要求其同时具备品德素质(Rectitude)、实践能力(Operation)、沟通能力(Communication)、知识体系(Knowledge)。

1.R:加强课程思政,强化人才德育

爱国情怀应成为涉外法治人才素质培养的首位。于涉外法治人才而言,坚定的本国立场与宽广的国际事业同样重要。涉外法治人才是中国利益的维护者、中国理念的传播者、中国方案的构建者、中国智慧的生产者,这就需要其不仅专业素质过硬,还要有崇高的价值追求和远大的抱负理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应当引导学生树立更为清晰的本国立场和家国情怀,从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单位应当更加强调对受众学生的价值引领,强化其对西方法学思想的甄别能力和批判能力。

2.O:突出实践导向,锻造实践能力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功能性追求是为国际组织、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涉外律所、涉外仲裁机构等输送高端涉外法治人才,因而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其根据工作的具体需要,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并协调组织成员以促使其互相协作,从而达成组织目标,进而真正承担起协调推进全球治理,更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高校作为人才的培养单位,应当主动担当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通过校际平台为学生搭建实践平台,增加组织协调的实践经验。

3.C:强化传播能效,升级语言教学

外语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是深度参与涉外法治建设的敲门砖。语言的习得规律和理论决定了外语学习须分阶段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以英语为例,英语是国际场合与国际事务中通用的工作语言,而法律是具有独特概念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专门知识系统。法律英语是英语语言学与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等法学学科融合产生的新兴学科,兼具英语语言的工具性与法学的专业性,是国际法律规则和国际法务实践不可或缺的工具。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英语教育首先要区别于普遍适用的英语教学体系,突出法律英语的专业性。也应区分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英语教学,强调涉外法治人才专业英语教育的针对性。具体而言,在课堂教学阶段,应当引导受众学生掌握用外语进行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本翻译、专业术语识别等技能,通过双语教学或纯英语教学,增加外语接触度,营造国际司法文化氛围,提升跨文化沟通能力。在实训教育阶段,可以鼓励学生参与国际交流、海外实习项目,实现实践能力与外语能力的同步发展。

4.K:完善教学体系,细化知识结构

中国式现代化的纵深发展必然会促使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及人员往来普遍而深度地融入国际社会。国内法议题的国际化(如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与国际法问题的国内化(如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如何在我国落地)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发展趋势。传统观点认为学习国际法专业,掌握国际法学科的知识就能做涉外法律工作。实际上,涉外法治比国际法内涵更为丰富,既包括传统的国际法,也包括国际政治、国际关系、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国别法等。另外,对文化熏陶与价值观塑造缺乏重视。授课内容更重视专业理论讲解,涉外法治专业学子无法体会到在面对涉外法治事件时自身的共鸣感与责任感。我国在涉外法治领域中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代表着在国际领域的形象,推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是涉外法治学子必须担负的责任。

(二)

ROCK模型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

1.系统分流,因材施教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在职业上进行有效引导,避免同质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如表1所示,涉外法治人才的主要职业发展规划可以归为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组织机构任职、教学科研岗位以及企业涉外法务四个主要方向。不同职业规划和就业选择所需要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各有侧重。这就可以针对不同涉外法治岗位的具体需求,结合受众学生的自身特质,进行系统性分流,从而实现因材施教。例如,对于价值观趋向于稳定的同学,可引导其参与涉外法律、仲裁业务、公证员的职业探索。对于喜爱竞争、辩论能力强的同学,可引导其参与涉外律师行业的职业探索。对于领导力强,且有理想、有抱负的同学,可引导其参与国际组织以及涉外法律机构的职业探索。

表 1 涉外法治人才职业规划分析表

2.阶段发展,各有侧重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兼顾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但是针对受众学生的不同发展阶段,可以对理论教学和实践训练各有侧重。如下图所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可以分为初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

在初期,应当更加重视认识论上的工作,即侧重强化学生在知识体系方面的能力,使其可以对专业知识形成结构性思维。这一阶段,可通过跨校联合的方式,在线上或者线下设置“涉外法治”微专业,也可引用国外知名大学的线上课程。核心课程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区域国别法以及外语能力的培养。

在中期,则应当逐步将理论学习与实务技能结合起来,侧重案例教学,以涉外法治案例剖析为特色,聚焦实战性,并邀请业内专家现身说“法”,精准解决学生在现实就业环境中的难点和痛点,注重培养学生适用、分析、归纳、评价规则的能力。在日常教学中可指导学生研读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开的官方资料和最新案例资料,采用模拟庭审、模拟仲裁庭的方式,将涉外法律制度的实体与程序内容、法律的对抗性思维和法律推理过程融入课程设计。也可以通过优化训赛项目,建立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实务课程的方式,培养学生的相关能力。

在后期,则更应当突出实践教育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实训基地平台建设,加强实践实习,使学生在现实工作中强化自身的实践能力。同时,也应当拓宽相关渠道,推荐优秀的青年法治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或实习,学校也应该积极关注并让学生积极关注国际组织的官网信息,鼓励学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外出实习,并设立相应的政策制度。

图1 涉外法治人才不同阶段能力培养侧重示意图

结语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关乎国家长远发展大局与事业兴衰的关键要素。当前,国际秩序正处于深刻变革的历史重构阶段,全球多边治理体系,如联合国等机制,正面临着迫切的改革需求与现实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力求发挥更加积极作用的同时,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作为潜力与我国当前涉外法治人才供给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匹配性。这一现状凸显出我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地需要在国际舞台上发出强有力的中国声音,以维护国家利益并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针对这一紧迫需求,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紧密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核心指导思想,以此作为引领和塑造人才成长的价值导向。结合高效的ROCK模型应用,我国可以更有效地培养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涉外法治人才,为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国际地位的提升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与智力保障。为此,培养工作应聚焦于造就一支具备以下特质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一是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坚定不移地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与国际法治原则;二是实践能力强,能够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有效解决问题;三是具备沟通协作能力,拥有良好的、专业性较强的外语素养;四是知识结构精深,不仅精通国际法学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跨学科的综合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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