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专注行政法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4日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 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核心修订内容解读——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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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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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25年修订)》(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下文简称新《处罚办法》)已于2025年11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处罚办法》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对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其 全面适 配 新时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新要求,紧密衔接《行政处罚法》的精神 并与之衔接 ,对 办法 本进行了系统性修订。此次修订 重点 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通过 细化执法程序、强化权力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提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权威性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新《处罚办法》共 6章 90 条,结构上包括总则、 行政处罚种类 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 听证程序 、 处罚的适用、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附则。相较于 原 办法,新《处罚办法》内容更为充实,逻辑更为严谨。 其中 与执法实践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修订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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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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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核心修订内容 解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25年修订)》(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下文简称新《处罚办法》)已于2025年11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处罚办法》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对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其 全面适 配 新时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新要求,紧密衔接《行政处罚法》的精神 并与之衔接 ,对 办法 本进行了系统性修订。此次修订 重点 解决执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通过 细化执法程序、强化权力监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提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权威性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新《处罚办法》共 6章 90 条,结构上包括总则、 行政处罚种类 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 听证程序 、 处罚的适用、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附则。相较于 原 办法,新《处罚办法》内容更为充实,逻辑更为严谨。 其中 与执法实践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修订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一、 明确并扩充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管辖规则
新《处罚办法》对 进一步厘清执法主体权限,细化 管辖 规则,增强可 操作性的规定, 有效破解 了长期以来存在的管辖 争议 问题 , 有效回应了机构改革后的执法实践需求。
(一) 明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法律地位
新《处罚办法》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对煤矿、煤矿 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 安全 生产 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解决了 原 办法中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适用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 ,这一修订彻底为矿山安全专项执法提供了清晰法律支撑。
(二) 细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管辖层级
针对实践中对大型企业集团管辖 模糊 的问题,新《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对中央企业本部及其所属企业 、有关人员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管辖。这一规定提升了管辖层级,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 ,强化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精准监管。
(三) 规范委托执法并要求公示
新《处罚办法》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新增了委托书必须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这一修订即规范了委托执法执法行为,又通过公开、公示增强执法透明度,切实提升委托执法公信力 。
二、 新增并严格规范了行政检查与案件调查程序
新《处罚办法》将行政检查作为独立的执法环节予以规范, 同时 优化了调查处理中的相关期限 ,进一步程序正当性 。
(一) 确立行政检查独立程序
为从源头规范执法行为,新《处罚办法》新增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检查前,一般应当制定检查方案 报负责人批准 。开展检查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确有必要立即检查外,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 该要求即 强化了 执法 程序 规范性 , 又充分 保障了被检查对象的知情权 与参与权 。
(二) 统一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期限
新《处罚办法》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统一规定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替代了原 办法中听证申请期限为 3日,期限的统一与适当延长,为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预留了合理空间,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三、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实现了重大突破
新《处罚办法》构建起层次分明、覆盖全面、惩戒有效的现代化处罚体系,精准契合安全行政处罚的刚性需求与治理逻辑。
(一)新增声誉罚,强化舆论震慑效能
将通报批评作为新增的核心声誉罚类型,打破了传统处罚偏重经济惩戒的局限,相较于一次性经济处罚,声誉罚可直接打击违法企业的社会信誉与市场公信力,其引发的公众信任崩塌等连锁影响更具长期性、深远性,能够形成强大社会舆论监督压力,倒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法,筑牢安全生产诚信底线。
(二)强化资格罚,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新《处罚办法》在保留原有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等资格罚措施的基础上,新增降低资质、限制从业等级等关键举措,进一步织密了对违法责任人员的惩戒网络。其中,限制从业处罚直击核心 —可直接剥夺相关责任人员在特定时期内甚至终身的行业任职资格,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形成极强的法律威慑,从源头上遏制因责任人员履职不力引发的安全风险。
(三)丰富行为罚,实现精准梯度惩戒
针对原有行为罚类型较单一、适配性不足的问题,新《处罚办法》对责令停产停业等传统处罚进行精细化分类,新增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类型,构建起 “轻微限制—限期停产—永久关闭”的梯度化行为惩戒体系。这一优化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精准匹配处罚措施,既避免了“一刀切”处罚过重对合规企业经营的不当影响,也有效解决了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的治理痛点,提升了执法的科学性与精准度。
(四)完善财产罚,大幅提升违法成本
新《处罚办法》从两方面强化财产罚的惩戒效能:一方面显著提高罚款额度,精准匹配不同层级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二是面明确财产罚适用规则,规定除依法应当退赔的情形外,违法所得全额没收,并清晰界定违法所得计算标准。真正践行 “让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刚性约束,以严厉的财产惩戒倒逼企业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四 、 严格限制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
为防止行政强制措施被滥用或久拖不决, 新 《处罚办法》对查封、扣押及停产停业等措施的期限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 定,为执法行为划定明确边界 。
(一) 限定查封、扣押措施的最长期限
新《处罚办法》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0日;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即总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对行政强制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对执法人员行使强制提出规范化要求 。
(二) 规范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的期限
新《处罚办法》明确规定,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停止建设、 停止 施工或者停止 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现场处理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个月。 该规定为 解决实践中 “无限期”停产停业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保障企业合法市场权益 。
五 、 确立了突发事件应对快速从重处罚制度
新《处罚办法》坚持 “严管与厚爱结合、处罚与教育并重”,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特殊场景,新增快速从重处罚规定。明确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对未按规定减轻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这一新增情形填补了原办法的监管空白,强化了特殊时期的执法威慑力。
六、体系化完善一般程序规定
新《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予以系统性重构,通过规范流程设计、细化权利保障、优化执法机制,实现程序规则的严谨化、执法效能的提升与相对人权益保障的人性化协同统一。
(一)构建体系化证据规则
新增专门条款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的法定类型及采信标准,严格遵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原则,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上防范证据瑕疵导致的执法风险。同时,明确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规范,确保新型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填补了传统证据规则的适用空白,确保新型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二)明确案件办理期限法定化要求
规定普通程序案件的办理时限要求,规定一般情形下应自立案之日起 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情形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80日;同时明确检测、检验、鉴定等专业性工作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既通过时限约束倒逼执法效率提升,又为专业审查预留合理空间,实现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统筹兼顾。
(三)强化法制审核制度刚性
明确法制审核的强制性适用情形,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类案件,纳入必须法制审核的范围,确立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刚性要求,通过内部层级监督强化执法合法性审查,防范行政越权与滥用职权。
七、调整简易程序适用标准
适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执法实践需要,优化简易程序的适用门槛,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限额予以调整,个人罚款限额从 5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下,单位罚款限额从1000元以下提高至3000元以下。这一调整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效提升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实现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八 、 增设了行政执法协助与案件移送协调机制
为破解跨区域、跨部门 协同 执法难题,新《处罚办法》建立了系统的执法协作机制 ,强化部门之间联动配合 。
(一) 明确执法协助义务
新《处罚办法》新增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书面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接到请求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应急管理部门在办理跨区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应急部门协查检查的,收到协助函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二) 建立案件管辖争议协调与移送机制
对管辖权有争议或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新《处罚办法》规定了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及书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确保了案件处理的 连续性与合法性 。
九 、 完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为保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新《处罚办法》对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了完善。对于 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涉及重大安全问题(重大公共利益、重大社会影响)的 , 符合听证条件的等, 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这一修订 将一些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重大的处罚种类明确纳入集体讨论范围,体现了审慎用权的原则。
十 、 优化了听证程序适用与效力
新《处罚办法》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并提升听证程序的实质效力 。
(一)全面 保障当事人听证权
明确 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处罚事项中,涵盖了 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没收较大价值非法开采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撤销执业资格(撤销岗位证书) 等重大处罚决定 ,在权力与权利之间以正当程序构筑的一道防火墙 。
(二) 强化听证笔录 核心 效力
新《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决定。确立了听证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中的核心依据地位,避免了 “听而不证”的形式化问题 ,保障听证程序的实质价值 。
十一、结语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 。新《处罚办法》的 修订 ,标志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进入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系统化的新阶段。它通过织密制度笼子,既为执法者划定了清晰的权力边界和操作路径,也为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行为预期和权利保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安,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需深入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确保新《处罚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地生根 ,见效发力 。
撰稿人:沂水县应急管理局 郝 杰
沂水县综合执法局 宗广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