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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5000元低廉成本撬动4.37亿非法交易,新型金融犯罪团伙落网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1 月 07 日修改于 01 月 07 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6日    


不法分子将一个正规的期货账户通过分仓软件“复制”出多个非法的交易入口,再以招聘“操盘手”为幌子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差价和盈利分成——

4.37亿非法交易背后的“分身术”

2025年12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召开金融检察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系统通报了近两年金融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记者从会上获悉,当前金融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隐蔽性、专业性进一步增强。正如在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价格仅为5000元的分仓软件开展非法期货交易,总交易额高达4.37亿元。8月21日,经朝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加快建设金融强国”作出重要部署,“十五五”时期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此案的办理,正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坚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具体体现,释放出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执法司法绝不手软的清晰信号。

分身术

5000元工具的“裂变”之谜

这一切非法交易的核心,来源于王某、钱某所购买的一款价格仅为5000元的分仓软件。它能够将一个在正规期货公司开设的实体母账户,在后台拆分成多达15个独立的交易端口。这些由王某、钱某掌控的交易端口, 无需在 期货公司进行任何实名认证开户,即可进行期货交易。 这些端口的交易指令,最终都汇聚到母账户,并由其统一报送至交易所。

从客户角度看,在正规期货公司开户交易,期货公司需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评估其身份、交易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等。而分仓软件下的子账户交易,绕过了这一核心的账户实名监管要求,使得那些可能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或缺乏必要交易经验的客户,得以规避监管,进入高杠杆、高风险的期货市场。这无疑为不符合资质的客户打开了“后门”,也为非法交易活动提供了隐秘的温床。

那么,王某等人为何要铤而走险替他人提供“便利”?

原来,王某自2009年便进入期货行业,凭借自身期货交易经验丰富,收益颇丰。2019年,他开始创建自己的投资公司,并让朋友钱某负责公司行政后勤事务。二人萌生了搭建自己的交易团队、进行多策略稳健操作的想法,他们的动因很明确:一是通过招聘可靠操盘手,执行设定好止损线的交易策略,以实现稳定盈利;二是为后期拓展期货配资业务(一种通过借贷杠杆放大交易资金的业务)铺垫基础;三是通过向操盘手加收手续费直接获利。

5000元低廉的技术成本,撬动了惊人的交易规模。2024年8月,证监部门在查处非法配资软件时发现王某、钱某购买分仓软件记录,遂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经查,分仓软件后台数据显示,从2024年5月该工具启用至同年8月案发,通过这15个端口完成的期货交易高达6013笔,总交易额累计达4.37亿元。

“这种‘四两拨千斤’的效应,暴露了金融工具被滥用后对市场秩序的巨大破坏力。”朝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

“操盘手”骗局

精心编织的非法业务网

王某等人为其非法平台招揽客户的手段,同样经过精心设计——他们不打广告,而是以“招聘精英操盘手”的名义,广发“英雄帖”。 一份份《投资顾问选拔协议》是他们抛出的诱饵。协议中承诺,“公司提供20万、30万、40万、50万、100万资金量不等的实盘账户”,并宣称“盈利超过30%即可通过考核”,“盈利的90%每周结算给操盘手”。这等优厚的条件,对渴望证明自己的交易者而言,极具诱惑力。

然而,这并非一场单纯的招聘。

“我操作了某公司的一个期货账户……部分操作的指令是王某下达给我的。”到案的操盘手李某的证言揭开了真相。另一位操盘手任某则证实,业内都知道他们使用分仓软件进行交易,所谓的“操盘手”,实质上就是他们招揽来进行非法期货交易的客户。

这套业务模式的核心在于配资与风控。据王某供述,公司提供的交易本金来源有两部分:一是王某、钱某的自有资金及操盘手的少量入金;二是王某通过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来财公司(化名),此前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的资金。该基金因触及清盘线无法继续运作,王某便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将剩余的四五百万元资金转为公司借款,继续用于期货交易,其中有部分资金便用于分仓交易当中。

他们设计了两套将自身风险最小化的交易模式:一是风险兜底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操盘手无需保证金,公司设立自动止损平仓机制,由公司承担单笔最高8%的亏损。当操盘手盈利丰厚时,公司分成比例降低,看似让利,实则激励操盘手为公司创造更大利润;而当操盘手盈利微薄时,公司分成比例反而提高。还有一种风险转嫁模式,即操盘手们需缴纳高额保证金(1∶3至1∶5),产生亏损后,亏损金额均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直至强行平仓,若操盘手盈利,公司同样也可获得分成。在此模式下,公司出借的本金得到了充分保障,不再承担市场波动风险。

“无论哪种模式,王某、钱某的盈利点都清晰固定,其中,无论操盘手交易盈亏,只要发生交易,王某的公司就能在期货公司标准手续费之上,稳定加收1.5倍的费用。交易频次越高,这笔‘过路费’收入就越丰厚可观。”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另一方面,操盘手实现盈利时,公司还能直接分享收益。

至此,一个不具备任何期货经纪业务资质的团伙,却完整行使了从开户、指令下达、资金结算到风险控制的全套期货经纪业务功能,其本质正是未经国家批准的非法期货经纪业务。

准确定性

穿透“技术迷雾”的精准打击

检察官审查案卷并讨论办案难点。

面对这一利用新技术、包装新模式的新型金融犯罪,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精准履职,有效穿透了“技术迷雾”。该院紧密结合期货业务本质特征,积极对接证券监管部门,明确将利用分仓软件组织操盘手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定性为变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精准把握新型金融犯罪本质。

据了解,该案涉案期货账户通过分仓软件形成15个子账户,因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属性,子账户交易流水累计高达4亿余元,但该金额并不能直接反映非法经营的实际规模及行为人真实获利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主账户入金记录、分仓软件后台数据及子账户明细,突破海量电子数据,厘清资金实际来源于主账户入金的105万余元,二人实际获利较少。结合犯罪持续时间较短、违法所得数额较少等情节,检察机关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最终决定以实际入金金额105万余元作为非法经营犯罪数额。2025年8月4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某、钱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除王某、钱某外,还有同案犯李某参与分仓软件购买、招揽操盘手等关键环节。目前其已被追捕到案,后续将会对其依法追诉。”办案检察官说。

案件办结不是终点。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利用分仓软件规避监管、以“招聘”为名非法开展业务等问题,朝阳区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源头治理,联合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座谈,剖析监管漏洞与风险点,并积极推动就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达成协作。同时,结合“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等活动,检察官走进北京中央商务区(CBD),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市场主体合规意识和公众风险识别能力。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检察官说法

期货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为,需要满足年龄、知识、资金、信用等相关条件。该案中,王某等人违反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分仓软件组织非法期货交易收取分成,并在期货公司交易手续费的基础上向子账户使用人加收手续费,赚取高额手续费差价,其行为实质是期货经纪业务。该行为不仅破坏了期货市场公平交易环境,还可能导致大量资金违规进入期货市场,在规避市场监管的同时可能致使监管数据失真,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同时,该行为降低了期货交易的准入门槛,导致本不具备投资资质、投资经验的人员“入场”,一方面许多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另一方面还会滋生诈骗等违法犯罪。

王某等人的“金融创新”梦已成幻影,该案犹如一记警钟,警示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手段绕开金融监管的行为,无论包装多么精巧,终将受到法律严惩。社会公众在开展投资时也应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自身专业知识及风险承受能力,擦亮双眼,选择正规持牌机构,远离非法金融平台。

图片

来源: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 简洁 张伟 杨睿卿

漫画:浙江省遂昌县检察院 毛琳云

编辑: 樊悦池 史少君 郑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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