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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裁判要旨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3 月 11 日修改于 03 月 11 日

来源:刑事法库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0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裁判要旨

一

吴某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入库编号】

2023-03-1-097-002

【裁判要旨】

1.“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特定组成部分。经委派到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其所任职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甚至委派他的单位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但其本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情况下,仍可以被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所谓符合特定条件,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 一是委派的主体。 适格的委派主体应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二是委派的实质内容。 即委派是否体现国有单位、组织的意志。至于委派的具体形式、被委派单位是否通过特定程序对被委派人员进行任命等,均不影响委派的认定。 三是是否从事公务。 主要体现“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

  1. 是否属于同类营业,应采取实质审查标准。 “同类营业”不等于“同样营业”,亦不以营业执照标示的范围为限,重点在于是否剥夺了本公司的交易机会。

二

钱某、孙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贿案

【入库编号】

2023-03-1-097-001

【裁判要旨】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同类营业”,不以国有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限。国有公司在登记经营范围之外从事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应当认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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