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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当事人经常使用的网络购物活动中的收货地址,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3 月 16 日修改于 03 月 16 日

来源:最高判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5日    


来 源:民事法律参考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 及时联系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正  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以一年内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具有合理性、现实性,也兼顾了实际效果。在没有以上三种情形时, 如果能够查询到当事人一年内从事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的,可以以该地址为送达地址。比较典型的是网络购物活动中的收货地址,如果当事人经常使用,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

——程新文、宋春雨、胡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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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逻辑与考量

将网络购物活动中的常用收货地址作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背后蕴含着多方面的逻辑与考量 ,这一举措既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也具有坚实的法律和现实基础。

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在网购时填写收货地址,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意思表示。在网购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确保商品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自己手中,会慎重选择并填写收货地址,这个地址往往是其期望接收物品的地点,反映了当事人对该地址作为接收信息地点的认可。当将这一地址用于诉讼文书送达时,实际上是尊重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已作出的意思表示,契合意思自治原则。例如,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长期使用同一收货地址购物,这就表明其对该地址的信赖与认可,在诉讼中若符合相关规定将此地址作为送达地址,是对其意愿的延续和尊重 。

从诉讼效率层面而言,利用网购收货地址送达具有显著优势。传统送达方式在面对 “送达难” 问题时,往往耗时费力,而网购收货地址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快递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起了一套高效、精准的配送体系,能够确保货物按时送达收货地址。法院借助这一成熟体系,将诉讼文书以类似快递的方式送达至当事人的网购收货地址,大大提高了送达的成功率和速度。以方城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的任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例,在传统送达方式均告失败,准备采取公告送达时,工作人员通过调取被告高某的网购常用收货地址,成功送达法律文书,确定开庭时间 。若采用公告送达,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费用支出,还会使案件审理周期增加 4 至 5 个月,严重影响办案效率 。而通过网购地址送达,既节省了费用,又显著提高了办案效率,使得案件能够快速进入审理阶段,避免了不必要的拖延 。

从司法公正角度分析,准确及时的送达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如果当事人因送达不畅而无法及时知晓诉讼情况,就无法充分行使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将常用网购收货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能够有效减少因送达问题导致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受损的情况,确保当事人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使法院在全面了解双方意见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 。

如何认定与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网购收货地址都能直接作为法院的送达地址,需要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与适用 。

法院在认定网购收货地址作为送达地址时,首先会考量 “经常使用” 这一关键标准 。但 “经常使用” 并没有一个绝对量化的标准,不能简单地以购物次数或使用频率来界定。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比如在一定时间段内使用该地址收货的次数、使用该地址的持续时间、是否为当事人在多个电商平台常用的收货地址等 。若当事人在近一年的网购记录中,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订单使用了同一收货地址,且该地址在不同电商平台都有频繁使用记录,那么该地址很有可能被认定为 “经常使用” 的地址 。同时,法院还会结合当事人的职业、生活习惯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对于一些工作性质较为稳定,生活规律的当事人,其长期使用的收货地址更符合 “经常使用” 的特征;而对于一些流动性较大,工作生活不稳定的当事人,法院在认定时则会更加谨慎 。

在确定当事人的网购收货地址符合条件后,法院的送达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规范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用邮政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 。在送达过程中,邮政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投递,若出现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认定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并非故意规避送达,且有合理理由未收到诉讼文书,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可能会重新进行送达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 。例如,当事人因突发疾病住院,无法接收邮件,且在事后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法院会酌情考虑重新送达 。

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当事人有权对法院将其网购收货地址作为送达地址提出异议,若当事人认为该地址并非其经常使用地址,或者因特殊原因不适宜作为送达地址,可在收到送达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查核实,若异议成立,会重新确定送达地址 。当事人也有义务提供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若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地址,或者在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可能会被缺席判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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