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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达共和税务法律资讯(2026年3月刊)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3 小时前修改于 23 小时前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6日    


税法月刊

2026年3月刊

欢迎扫码查阅PDF版

一、新法速递

0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延伸阅读: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698/content.html

0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6〕9号)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规定,现将“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延伸阅读: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782/content.html

03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8号)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种源、军警用工作犬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延伸阅读: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802/content.html

二、热点聚焦

1

金龙鱼税务风波:净利润减少4.72亿元!

2026年2月,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5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全年营收2451.26亿元,同比增长2.87%。然而,这份看似光鲜的成绩单背后,是一场关于“菜粕”的税务认定分歧,将粮油巨头金龙鱼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揭开了企业在税收遵从与权益维护之间的艰难平衡。

1、争议缘起

风波始于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向金龙鱼下属子公司——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认定该公司对免税项目菜粕等对应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不准确。

根据税务部门认定,东莞富之源在2012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 因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被要求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93亿元,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21亿元。 东莞富之源对该决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5年6月24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随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审理中,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金龙鱼在2025年财报中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导致净利润减少约4.72亿元。

2、税企博弈

这场风波的核心争议在于: 免税项目菜粕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究竟能否抵扣?

从税务部门角度看,免税产品企业不应再抵扣相关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设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防止税收优惠过度叠加的基本规则。

然而,金龙鱼方面却有不同解读。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明确表示:“公司结合外部法律专家及税务专家的意见认为,东莞富之源的增值税处理没有违反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税务处理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司还强调,税务处理决定及一审判决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和行政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这一争议不仅关乎技术性税务处理,更触及了税法解释权与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核心议题。当税收法律法规在具体适用中存在理解分歧时,如何平衡税收征管效率与纳税人合法权益,成为本案值得关注的深层问题。

3、深层思考

(1)在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对同一政策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本案中,双方对免税项目进项税额处理的不同解读,导致了长达数年的法律纠纷。这提醒企业,在涉及复杂税务处理时,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事前沟通,争取政策理解的共识。

(2)面对税务争议,企业有多种救济途径。东莞富之源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至上诉的完整维权路径,展现了企业依法维权的决心。这种依法维权的态度,不仅有助于澄清个案争议,也可能推动税收执法的规范化。

(3)本案也反映出,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推进,企业对税收法定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关注日益增强。企业不仅关注“怎么缴税”,更关注“为什么这样缴税”。这种趋势将促使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公正。

2

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买单配票”、虚构交易等骗税行为被依法查处

案例一:天津市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以杨荣栋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20年⾄2022年,以杨荣栋为实际控制⼈的天津市润兴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益⿍沣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浩丰⿍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购买他⼈出⼝货物报关单信息、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等违法⼿段骗取出⼝退税。 2025年3⽉,税务部⻔依据《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3户企业追缴骗取出⼝退税款2.01亿元,三年内停⽌为其办理出⼝退税。⽬前,杨荣栋等6⼈因涉嫌骗取出⼝退税罪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三中级⼈⺠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案例二: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稽查局联合黑龙江省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以刘敬伟为实际控制人的7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3年,以刘敬伟为实际控制人的牡丹江浩玮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 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采取买单配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024年2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牡丹江浩玮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6697.45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0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主犯刘敬伟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余12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案例三:贵州省遵义市税务公安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2年,以余建为实际控制人的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 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低值高报出口商品价格、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025年7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赤水汇达丰商贸有限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5465.09万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025年12月,赤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余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5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案例四:重庆市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依法查处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 通过虚构农产品采购、虚开增值税发票、购买使用假发票、伪造生产出口道具产品、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2025年3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183.16万元,19个月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罗鸿等4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等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天达共和律师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曝光天津、黑龙江、贵州、重庆四起骗取出口退税典型案件,涉案主体通过“买单配票”、虚构交易、虚开发票、低值高报、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多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涉案金额从百万元到数亿元不等,相关责任人已面临行政追缴、行业限制乃至刑事处罚。

1、四起案件违反的税法底层逻辑

出口退税制度的核心立法初衷,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降低外贸企业经营成本,提升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其适用的核心税法前提是存在真实的出口贸易、真实的进项税额、真实的跨境收汇,三者形成完整的法律闭环,缺一不可。

本次曝光的四起案件,其违法本质均为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明确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打破出口退税的法定前提,通过全环节或多环节造假构建虚假退税链条。天津杨荣栋控制的3户企业无真实出口业务,通过购买他人报关单信息“嫁接”出口业务,同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匹配进项,是典型的“买单配票”型骗税;黑龙江刘敬伟旗下7户家具企业实为“空壳工厂”,无实际生产能力却虚构生产经营,进销项品目严重不符、产能与申报数据背离经营常理,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匹配他人出口信息骗取退税;贵州余建案与重庆泓一生物案则通过叠加虚开发票、低值高报出口价格、伪造生产道具、利用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多重手段,从进项采购、交易签订、出口报关到跨境收汇全链条造假,彻底背离出口退税的税法逻辑。

从税法定性来看,上述行为均属于故意规避出口退税监管、非法侵占国家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是税务机关长期重点打击的涉税违法类型,其行为不仅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还将触及刑事法律规定,面临双重法律追责。

2、数据赋能及多部门协同的税务监管趋势

本次四起案件的成功查处,清晰展现了当前税务机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全新监管执法趋势:依托税收大数据实现精准监管,通过多部门协同构建全链条打击体系,让跨区域、网络化、隐蔽化的骗税行为无处藏身。

一方面,税收大数据成为精准锁定骗税线索的核心抓手。 税务机关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对企业的进销项匹配度、产能与申报数据、出口价格合理性、资金流水规律、报关单信息真实性等指标进行全方位监测,一旦发现企业出现“舍近求远采购”“零生产投入却高额开票”“出口价格远超市场水平”“资金快进快出、公私账户混同”等异常情形,即可精准锁定风险线索。例如天津案中,税务机关通过分析资金“公户收款、即刻转出、公转私、私转私”的异常轨迹发现疑点;贵州案中通过大数据发现出口香菇浓缩液价格虚高10余倍、一址多企的违法信号;重庆案中则通过上游供货方“微薄生产投入支撑数百万元开票金额”的矛盾数据锁定线索,税收大数据让骗税行为的“异常痕迹”无所遁形。

另一方面,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构建全链条执法体系。 出口骗税涉及生产、贸易、报关、物流、收汇等多个环节,具有跨区域、跨境内外的特点,单一部门难以实现全链条查处。为此,税务、公安、法院、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外汇管理八部门持续深化协作,健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构建起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的全链条、一体化打击体系。2025年数据显示,依托该机制,税务机关累计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6万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超100亿元。本次四起案件中,税务部门与公安、海关、检察等部门协同作战,实现了线索共享、调查联动、执法衔接,从锁定疑点到固定证据,从行政查处到刑事追责,形成了打击骗税的强大合力。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税务合规

本次四起骗取出口退税典型案件,为广大外贸企业敲响了合规警钟。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发展的重要红利,但绝非不法分子的“牟利工具”,企业唯有守住业务真实、发票真实、收汇真实的核心底线,将税收合规融入生产经营全流程,才能真正享受政策红利,实现长远发展。

( 1)坚守业务真实,杜绝虚假交易。 企业应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应与实际交易一致,进销项品目、产能与申报数据应符合正常经营常理,坚决杜绝“买单配票”、购买他人报关单信息、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等行为,不虚构生产经营、不伪造出口报关信息,让出口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真实的业务支撑。

(2)强化发票管理,严把进项关口。 发票是出口退税的核心凭证,企业应严格审核上游进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接受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虚开农产品发票等行为,尤其是农产品收购、农产品进项发票,需确保发票与真实采购业务、供货方生产能力相匹配,做到“票货款一致”,从源头规避发票风险。

(3)规范资金管理,实现合法收汇。 企业应通过合法渠道完成跨境收汇,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杜绝利用地下钱庄、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回流,避免出现资金快进快出、公私账户混同、大额资金无合理交易支撑等异常流水,让资金流与业务流、发票流形成闭环。

(4)健全合规体系,及时排查风险。 外贸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税收合规体系,明确财务、报关、业务等部门的合规职责,对出口退税全流程进行严格审核,定期开展税收风险自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进销项不匹配、申报数据异常等问题。若发现自身业务存在税务疑点,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寻求税务律师的专业帮助,通过合法方式纠错整改。

2026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将出口退(免)税制度纳入法律框架,财政部、税务总局也进一步细化了出口退税的申报、收汇要求,同时取消光伏、磷化工等产品的出口退税,体现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法治化、精细化、导向化的发展趋势。企业应摒弃“退税依赖”的经营思维,不再将出口退税作为核心利润来源,而是聚焦产品研发、品质提升、市场拓展,通过培育核心竞争力实现外贸高质量发展。

此外,外贸企业若面临税务稽查、出口退税核查等情形,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充分行使自身的陈述、申辩、举证等合法权利,必要时借助税务律师的专业力量,进行法律论证、证据梳理与合规抗辩,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评析

1

涪城地税稽查局与南田房地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称涪城地税稽查局)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田房地产公司)因税务行政处罚引发行政纠纷。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涪城地税稽查局对南田房地产公司2012年税收情况检查,并延伸核查2004年起个人利息代扣个税情况,发现其存在多缴部分税费、少缴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代扣代缴巨额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还存在逾期申报纳税、使用不合规发票入账情形。此外,南田房地产公司曾兼并聚宝公司,后因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且已缴纳;其还与其他公司存在联营合作及合同解除的民事纠纷。

2015年6月1日,涪城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南田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责成补扣个税并告知其办理多缴税费抵退;同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南田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处50%罚款、少代扣代缴个税处50%罚款、逾期申报及使用不合规发票分别处以罚款。南田房地产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部分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后,涪城地税稽查局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1、撤销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2、撤销涪城地税稽查局2015年6月1日作出的绵涪地税稽罚[2015]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天达共和武汉办田鑫律师)

1、稽查局认为上述贷款利息应征个税的逻辑

从披露的案情来看,稽查局并未否认个人贷款供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的事实,也认可贷款利息是由公司直接向银行支付的。征收个税的逻辑在于,虽然贷款利息是公司直接支付给银行的,但在税收上看,可以分解为两步,第一步是公司把个人贷款利息支付给了个人,第二步是由个人偿还贷款利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既然公司向个人支付了贷款利息,个人就应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那么公司就有个税扣缴的义务。

2、利息所得应在取得时发生个税纳税义务

本案中,法院是从实质课税的角度,认为个人仅是名义贷款人,公司才是实际贷款人,对于仅提供资金进出通道的个人而言,个人并未获益,不应缴纳个税,因此公司也无个税扣缴义务。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个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取得应税所得时。怎么理解“取得”,“取得”应该是实际取得,实际获得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收益等控制性权利,比如公司为股东个人购房贷款支付贷款利息,此时股东个人获得的是公司代付贷款利息这一经济利益的占有、使用、支配权,股东个人就应该缴纳个税。

而本案中,公司是个人通过银行贷款获取的贷款资金的实际占有、使用方,个人并未获得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的控制权,个人没有实际取得应税所得,不应纳税。

正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企业向银行借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88号)的规定:“企业以反担保形式或个人资产抵押形式由个人向银行贷款,所贷款项交由企业使用,应支付的利息由企业付给贷款的个人,再由个人全额付给银行。由于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个人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上述情况下企业支付给个人的贷款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该文件已被废止,但是该文件蕴含的个人所得税“有所得要征税,无所得不征税”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仍然有效。

3、“私贷公用”中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作为天平的两端,“私贷公用”不仅涉及贷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还涉及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列支、如何税前列支的问题。

因为是个人名义贷的款,即使可以取得银行的利息发票,发票的抬头也是个人,而非公司,如果以个人抬头的利息发票直接在公司入账,成本发票的合法性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于“私贷公用”中的个人贷款,相当于个人贷款后转贷给公司使用,在企业列支利息支出时,可参照上述第九条中“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规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商榷。

四、税案荟萃

税务行政处罚应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指导性案例——张某诉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系辽宁某皮革城有限公司股东,2018年5月其将持有的该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向税务机关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申报转让价格5540万元。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下称辽阳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依据辽阳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核定案涉公司房地产公允价值等资产价值,决定对张某处少缴个人所得税0.5倍的罚款2972395.37元。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遂提起上诉。另查明,张某诉辽阳税务稽查局不予确认纳税担保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相关事项有待确定。

裁判理由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辽阳税务稽查局对张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中,仅核定了案涉公司房地产公允价值、货币资金等资产价值,未对该公司向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借款的重大负债事实予以查明,亦未结合该负债事实综合判定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同时,张某诉辽阳税务稽查局不予确认纳税担保一案的相关事项尚未确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不妥。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一审判决及案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1、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23)辽 1081 行初 177 号行政判决;

2、撤销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辽市税稽罚 [2023] 7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的事实查清义务,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划定了严格的事实认定标准,对税务行政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方面,提醒税务机关在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作出税务处罚时,应秉持全面、客观的原则,对与公司资产、负债相关的关键事实进行全面核查,综合考量资产与负债情况判定股权实际价值,确保计税依据的准确性,避免选择性执法或事实认定片面化;另一方面,强化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明确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应予撤销的裁判规则,推动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促进税务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税收征管领域的公平正义。同时,本案也为类似税务行政处罚纠纷的审理提供了裁判参考,明确了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对税务机关的事实认定环节进行严格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业务组介绍

税法业务领域是天达共和快速发展并强势崛起的业务领域之一。伴随着国家税制改革以及税收征管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税务纠纷以及税收合规的需求逐年增加,天达共和在税法争议解决一直保持领先的地位。经过十余年的不懈努力和锐意进取,现已拥有一支具有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并具有业内前沿税法研究及实操能力的专业律师团队,服务覆盖各类行业类型,包括:建筑房地产、平台经济、再生资源、医药、高净值人群等,业务组成员分布在天达共和总所及各分所。

天达共和税法业务组服务的客户既有央企、国企,也包括民营企业以及高收入个人等。凭籍坚持不懈地耕耘与开拓,以及一体化管理模式,业务组可以跨地域、精准高效地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税法相关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一)税务咨询与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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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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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申报合规管理

(二)税务合规服务

税务合规体系建设

税务合规审查与整改

税务合规培训

税务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税务审计协助

(三)税务争议解决服务

税务稽查应对

税务处罚听证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刑事辩护

其他税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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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尽职调查

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

公司并购重组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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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鑫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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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莉莉

合伙人

张卿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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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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