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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当事人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的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13 小时前修改于 13 小时前

来源:最高判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7日    


来 源:民事法律参考

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 及时联系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与作者,谢谢合作!

正  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当事人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的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予以立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登记立案,不能以原告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或国家有关部门已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为由,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 民事案件受理后,如果民事案件处理确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发现确实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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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核心:只看《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与刑事告诉无关

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审查,遵循“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原则,即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就应当依法登记立案,不受刑事告诉、刑事追诉程序的影响。这一规则的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其中原第一百一十九条(现行相关起诉条件规定)明确了起诉的四大必备条件,也是法院立案审查的唯一核心标准: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单来说,就是原告必须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借款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

  2. 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需提供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等具体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确保法院能够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推进诉讼程序。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需明确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具体诉求,并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履行的事实依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且案件需属于受理法院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得随意增设立案条件。因此, 只要原告的起诉满足上述四大条件,即便其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或国家有关部门已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不能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更不能直接驳回起诉。

实践中,部分法院以“已启动刑事程序”为由拒绝立案,属于违反立案登记制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受诉法院或上级法院投诉,维护自身的诉权。

二、受理后分情形处理:中止诉讼或驳回起诉,而非立案阶段否定诉权

需要明确的是,“起诉前已刑事告诉不影响立案”,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会一律继续审理。法院在立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后,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两种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核心判断标准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关联程度”,而非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情形一:确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诉讼

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确实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基本事实”,主要是指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核心事实,而这些事实的认定,必须依赖刑事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如借款人是否存在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借款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等)。

例如,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借款人已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与借款人的诈骗行为直接相关,此时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独立查清,法院就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相关事实确认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这一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规定,其目的是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性,避免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出现冲突。

情形二:发现确实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涉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如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此时该纠纷已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是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涉嫌犯罪”,必须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而非与借贷行为无关的其他犯罪;如果仅是当事人一方存在其他犯罪行为,与借贷关系无关,则不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继续审理。

此外,若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关键区分:避免两个常见认知误区

在实践中,当事人和从业者容易混淆两个核心概念,导致对立案及审理程序产生误解,需重点区分:

误区一:“先刑后民”=“刑事告诉后,民事不能立案”。 事实上,“先刑后民”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原则,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确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并非立案阶段的排除条件。立案阶段只需审查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与是否存在刑事告诉无关,不能以“先刑后民”为由拒绝立案。

误区二:“刑事告诉”=“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 刑事告诉只是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反映涉嫌犯罪的情况,并不等同于民间借贷行为本身确实构成犯罪。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后,需结合证据审查是否涉嫌犯罪,不能仅凭当事人已进行刑事告诉,就认定涉嫌犯罪并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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