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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 小时前修改于 2 小时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2日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

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涵盖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

生物科研试剂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五五”规划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日发布6件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涵盖芯片制造、三维智图软件、生物科研试剂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其中部分涉及我国“卡脖子”技术,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护航科技创新的坚定立场和专业能力。

据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3件、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1件、侵犯著作权罪的1件、假冒注册商标罪的1件。这些案件既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办案质效,又积极回应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同时加大普法力度,有助于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

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制发检察建议等职能,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例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等1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系侵犯我国芯片设计领域核心技术秘密,检察机关借助技术专家力量,准确厘清技术信息的核心特征,为案件办理注入专业支撑。聚焦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实质性审查,通过严审鉴定程序与资质、鉴定方法与依据,确保技术性证据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向相关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堵漏建制。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此次还专门选取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商业间谍犯罪案件。该案中,某公司研发部工艺整合工程师张某违反对公司的保密义务,为包括多个境外客户在内的咨询方提供有偿咨询,透露某公司在“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厘清正常咨询业务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间的界限,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境外机构委托境内咨询公司以商业咨询方式变相收集国内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行为,杭州市检察院提出规范商业咨询制度、加强行政监管等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知识产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这批典型案例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性质认定、软件技术措施保护、技术调查官运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办案参考价值。下一步,最高检将持续聚焦高科技原始创新、前沿技术领域,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更好地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

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等6件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3月25日

案例一

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不正当获取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权利人乙公司系甲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启动Wi-Fi芯片研发项目,后由乙公司负责该项目。乙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长期自主研发,取得Wi-Fi芯片的相应技术信息,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张某原系乙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先后设立尊某通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上海尊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尊某公司),拉拢时任乙公司员工周甲、刘某、周乙、顾某某加入尊某公司,共同商议决定研发与乙公司同类的Wi-Fi6芯片。

为缩短研发周期、迅速流片量产、加快吸引融资,经张某指示,周甲、刘某、周乙、顾某某等人以薪资待遇、发展前景等为条件,招募乙公司员工高某等七人入职尊某公司,七人在离职前后应尊某公司要求,自行或者勾结仍在乙公司任职的员工赵某某、屠某某,以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乙公司技术信息用于尊某公司芯片研发。

经鉴定,乙公司主张的41项技术信息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具有非公知性,且与尊某公司服务器以及张某等人所持有的笔记本电脑等载体内的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上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为人民币3.17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4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对张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经商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适时介入,建议围绕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价值性展开侦查,并做好加强讯问、提取相关数据等证据固定工作。

2023年10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以张某等十四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三分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借助“外脑”破除专业技术壁垒。聘请多名通信行业资深专家,借助专家“外脑”对技术事实提供专业解读与定性意见,逐一筛查比对、固定技术秘密点,确认涉案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同一性。二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全面完整评价本案共同犯罪定性,将犯意发起人等外部人员、乙公司内部员工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三是合理评估犯罪数额。区分张某等十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从研发难度、不可替代性、技术先进性、技术生命周期、预期收益能力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并按照成本法取值折现认定合理许可使用费人民币3.17亿余元。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4年4月10日,上海三分院以张某等十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细化庭审准备工作,针对预判争议点,准确匹配佐证证据,组建“公诉人+技术专家+鉴定人”专业团队,回应技术质疑,有效破解庭审技术难题。通过与权利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鉴定人“四见面”制度及案件重要节点同步告知制度,兼顾各方诉求、凝聚司法共识。公诉人开展法理与情理相融合的法庭教育,在案十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7月28日,上海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周甲、刘某、周乙、顾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高某等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张某等十四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5年8月19日,上海三分院向乙公司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进一步加强员工保密教育、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完善离职员工保密约束机制等,助力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乙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对上海三分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表示感谢,并承诺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典型意义】

侵犯我国芯片设计领域核心技术秘密的犯罪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企业创新成果,更严重挫伤市场主体专注技术自主创新研发的积极性。检察机关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侵犯芯片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犯罪,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对技术点密集、专业壁垒高的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应借助技术专家力量,准确厘清技术信息的核心特征,为案件办理注入专业支撑。聚焦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实质性审查,通过严审鉴定程序与资质、鉴定方法与依据,确保技术性证据能够证明案件核心事实。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与责任边界,构建起逻辑严密、指向明确的证明体系。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发挥检察建议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助力企业堵漏建制。

案例二

张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商业咨询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某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对其“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张某在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艺整合工程师,负责某技术中段工艺开发,配合工艺部门设定工艺参数、优化工艺过程等,有条件接触知悉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张某签署了《劳动合同》《机密信息保护、竞业限制等其他相关义务履行同意书》《某公司及分、子公司保密义务重点提示》《离职保密承诺书》等,承诺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

2022年10月10日,张某违反上述约定,在明知咨询方包括多个境外客户的情况下,仍为上述对象提供有偿咨询,透露关于某公司在“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等方面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利人民币2760元。某公司主张的“特定生产工艺制程数据”“产能分布、生产规划及进度”两个秘密点,在2022年10月10日之前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023年11月1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张某到案。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侦查机关接到线索通报,发现张某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依法对其立案侦查。经商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建议侦查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分析研判张某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系境外人员仍非法提供某公司商业秘密等影响案件定性的主要问题。二是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建议侦查机关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方向进行侦查。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

2024年5月22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杭州市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张某及其辩护人提交材料拟证明鉴定机构认定的三个秘密点均已公开。经审查,检察机关要求查新机构重新检索,最终结合张某提交的材料以及查新报告,将原本认定构成“不为公众知悉”的三个秘密点修改为两个秘密点,剔除已公开的“公司主要机台设备的供应商及多元化等信息”。二是积极推动认罪认罚。张某认识到自身过错及行为带来的危害,认罪悔罪,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体现其悔罪态度。三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深入了解案件发生背景、行为危害后果、保密措施等,在提起公诉后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公司完善规章制度,弥补保密管理等方面的疏漏。

2024年12月3日,杭州市检察院以张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2025年5月28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张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张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5年2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境外机构委托境内咨询公司以商业咨询方式变相收集国内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行为,杭州市检察院向本地党委政府报送专报,提出规范商业咨询制度、加强行政监管等治理建议。针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2025年7月,被害单位向杭州市检察院复函,表示将从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加强信息安全管控力度,严防各类泄密风险。

【典型意义】

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的领军企业肩负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的战略任务,面临被境外机构通过商业咨询等方式刺探商业秘密的风险。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厘清正常咨询业务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间的界限。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关于涉案信息是否具备非公知性等供述和辩解,剔除通过公开途径能够获知的信息,准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就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商业咨询系向境外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的问题,结合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咨询协议、境外客户信息等证据材料准确认定。针对被害单位保密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弥补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漏洞。

案例三

胡某某、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侵犯商业秘密罪  违反保密义务  追诉漏犯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德某进出口公司原客户经理(2020年9月离职),主要负责维护和经手台某公司、台某钢厂客户及其项目。2017年7月,胡某某为牟利,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弗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某公司),聘请德某公司下属单位重型机械设计院设计员王某为该公司做技术支撑。胡某某以弗某公司名义承接台某公司除鳞设备、台某钢厂越钢2050热轧生产线设备等备品、备件业务。该备品、备件系由德某公司自主设计或者转化设计生产的非标定制产品。2020年至2021年,王某违反保密规定,擅自从德某公司下属单位重型机械设计院PDM涉密图纸系统下载拷贝上述设备生产图纸,简单修改后交给胡某某;胡某某明知王某采用上述方法获得的图纸,仍将图纸提供给立某设备有限公司和景某机械厂进行加工,生产成品后售卖获利。

经鉴定,胡某某与王某提供给立某设备有限公司和景某机械厂的图纸涉及的技术信息中,有5个系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二人的行为造成德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3月22日,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对德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经商请,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德阳市检察院)适时介入,建议公安机关从侵犯技术信息入手,调取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勘验通讯记录等证明王某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查阅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实地核查技术信息保密要求等,查证侵犯商业秘密关键证据。

2023年10月16日,德阳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德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11月13日,德阳市检察院将案件交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汉市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补充侦查追诉漏犯。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胡某某知密用密,涉嫌共同犯罪,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移送起诉,遂启动补充侦查,通过调取《德某公司订货项目代码编码规则》、询问与胡某某岗位性质相当的工作人员等证实胡某某对商业秘密权属的主观明知。同时调取胡某某与王某之间的转账记录,进一步证明胡某某基于其职务职责应当知晓王某提供的图纸技术信息系德某公司的商业秘密。最终认定胡某某与王某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共犯,依法对胡某某予以追诉。二是准确认定事实指控犯罪。一方面,综合审查技术信息秘密性、国外公司授权使用部分密点的权利归属、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准确认定二人侵犯的技术信息属商业秘密,密点数量为5个而非9个,并要求密点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另一方面,通过查阅海关报关单、调取完税证明等核定案涉订单销售金额,以德某公司完成案涉订单所能获得的实际销售利润认定其经济损失数额为人民币35万余元。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23年12月14日,广汉市检察院以胡某某、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汉市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30日,广汉市法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胡某某、王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广汉市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德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漏洞,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增强保密意识、健全保密制度、强化保密管理。德某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完善PDM系统查阅、下载等审批程序,开展保密检查、教育等,健全技术信息防控机制,全方位提升保密管理能力。

【典型意义】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领域的商业秘密不仅涉及关键技术和重大科研成果,更关乎高端装备科技创新和国家经济发展。侵犯此类商业秘密的犯罪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构罪标准,从商业秘密的认定出发,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知密用密、客观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及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等证据。通过鉴定人员出庭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等进行解释说明,构建指控犯罪的证据链条。通过自行侦查,深挖彻查靠企吃企、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梳理涉案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挥检察建议堵漏除弊的作用,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案例四

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

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侵犯商业秘密罪  禁止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山东潍坊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某化工公司)2012年起陆续投资研发甲磺草胺(一种低毒除草剂)项目,2020年项目研发成功。2022年4月,该公司技术研发人员徐某某、郭某某,子公司车间主任文某某、李某某受某科技有限公司高额奖金诱惑,承诺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甲磺草胺项目进行工艺设备改造和生产筹备。后文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利用郭某某、李某某私自拷贝的潍坊某化工公司甲磺草胺项目的相关资料,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甲磺草胺项目进行改造,还通过徐某某获取潍坊某化工公司甲磺草胺项目技术信息、小试报告等,四人共计获利人民币126万元。

经鉴定,甲磺草胺项目技术信息在案发前不为公众所知悉。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扣押的电脑、涉案人员手机中含有的甲磺草胺项目技术信息与潍坊某化工公司甲磺草胺项目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该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鉴定值为人民币82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9月15日,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滨海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收到潍坊某化工公司报案后立案侦查。经商请,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适时介入,建议公安机关查扣封存相关技术信息载体,保全证据;针对已有证据证明无实际侵权产品产出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搜集该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证据。

检察官实地走访被害单位,听取意见。

2023年6月5日,开发区分局以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开发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及时进行同一性鉴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潍坊某化工公司的相关资料未做任何修改进行存储使用,检察机关认为不能以标识未修改推定内容未修改,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同一性鉴定,完善证据体系。二是自行侦查调取保密措施资料。审查发现该案仅调取徐某某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检察人员调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被侵权公司涉密岗位清单、文件控制程序等资料,查明权利人对相关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三是刑民一体全面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做好刑事与民事衔接,保障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认定的实际损失确定民事赔偿数额,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帮助潍坊某化工公司及时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余万元。

2023年12月29日,开发区检察院以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潍坊某化工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5年2月27日,开发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郭某某、李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文某某、徐某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文某某、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甲磺草胺项目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同年5月1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开发区检察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创建企业权益护航示范基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全覆盖和保密文化教育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实现本地区生态植保产业园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典型意义】

农药是现代农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资料,农药研发属于农业科技领域的关键环节,相关技术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夯实证据体系,运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民一体保护机制、禁止令等实现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为权利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切实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因地制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形成“研发—保护—产业化”的技术秘密保护良性循环,为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提供司法保障,帮助企业增加研发信心。

案例五

谢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侵犯著作权罪  技术措施

【基本案情】

A智图软件是一款以摄影测量技术为核心的三维重建软件,可支持各类可见光高效二&三维重建和激光雷达数据处理。深圳市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5月取得A智图软件的著作权。用户要使用A智图软件,需要注册账号,付费购买激活码。同时某科技公司也推出短期试用激活码,设置相应的技术措施和license校验环节进行限制。

2022年11月,王某某发现其购买的“大眼睛”插件可以规避A智图软件一台电脑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的限制,遂在网络上销售该插件,后又购买某科技公司农业版激活码捆绑“大眼睛”插件进行销售,跳过A智图软件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次试用激活码以及每次只能处理500张图片的限制。

2023年4月,谢某在地形测绘工作中使用A智图软件,发现试用版的使用期限漏洞,遂在网络上找人开发破解插件“PT助手”3.6.8版本,运行该插件可达到无限次使用A智图软件试用版的目的。谢某在该插件上增加授权系统后分享给朋友使用和对外销售。王某某从谢某处获得“PT助手”3.6.8版本,自行破解后对外销售,后某科技公司升级系统,该版本不能继续使用。谢某又找人开发针对A智图软件3.7.0、3.7.3、3.7.6版本的“PT助手”,并内置更高级的授权系统对外销售,以获得更多利润。王某某从谢某处购得该插件后,根据客户需求授权时长,并为买家提供远程安装设置服务。

2023年下半年,谢某找人制作某“Tools”插件,有效期一个月,该插件可以一键生成虚拟硬盘序列号,绕开A智图软件对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次试用激活码的限制,同时每次处理图片可以超过500张。谢某对外销售某“Tools”激活码,王某某对外销售某“Tools”激活码时搭配某科技公司农业版激活码。

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谢某通过网络销售“PT助手”、某“Tools”破解插件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王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大眼睛”“PT助手”、某“Tools”破解插件,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经认定,涉案破解插件具有绕过A智图软件使用次数限制和使用时间限制的功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9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下简称南山分局)对某科技公司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王某某被抓获,查明王某某破解程序是从谢某处购买。2024年1月8日,谢某被抓获。

检察官听取被害单位讲解技术原理。

2024年1月26日、11月27日,南山分局以王某某、谢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补充调查取证。向某科技公司调取A智图软件有关的著作权证据材料,进一步审查确定A智图软件提供的插件性质、功能,夯实案件的证据基础。二是当面听取意见。某科技公司表示,谢某、王某某二人开发、提供破解插件的行为,绕开该公司设置的技术措施,使得用户可以在不向其另外付费的情况下长期使用A智图软件,侵犯其著作权,希望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三是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刑法中的技术措施具有阻止他人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阅读、欣赏作品或者运行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可以通过防止未经许可获得作品,起到保护作品不受非法复制和发行的作用。A智图软件是一款三维重建软件,不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不应当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某科技公司设置的电脑唯一识别码和license校验方式实质上是阻止他人未经授权接触作品、运行计算机软件,应当评价为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谢某、王某某二人开发、提供破解插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2025年2月10日,南山区检察院以谢某、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因两案涉及同一性质的犯罪事实,南山区法院并案审理。同年5月6日,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谢某、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计算机软件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有利于发挥其技术创新和产业链整合能力,促进多领域数字化升级,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计算机软件案件时,要准确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与计算机软件的区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对不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不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公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对涉案插件的来源、功能等证据开展全面审查,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客观评价犯罪行为。

案例六

罗某假冒注册商标、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新质生产力  假冒注册商标罪  生物科研试剂  异地检察协作

【基本案情】

广州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某生物公司)是由归国华侨投资创办的以siRNA(基因沉默)和过表达质粒产品制造、非编码RNA技术和药物开发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10月,罗某入职锐某生物公司,担任该公司在重庆市场的销售工程师。2021年至2023年,罗某在未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蔡某处购买过表达质粒试剂,擅自打印仿造锐某生物公司产品的货号、名称、规格等信息的标签并贴附在试剂管上,将上述试剂管装入标有锐某生物公司商标标识的产品盒,以此假冒该公司产品对外销售。经统计,罗某购进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的假冒原料,通过关联公司将假冒产品销售至多家大型医院及科研单位,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余元。

2021年至2023年,罗某利用担任销售工程师期间负责产品销售运输等职务便利,冒用他人身份在公司官网下单生物试剂,转售给他人获利,并将货款占为己有。经统计,罗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占锐某生物公司货款人民币31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2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分局)对锐某生物公司被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2024年1月24日对罗某取保候审。经商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九龙坡区检察院)适时介入,建议公安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取证工作:一是查清犯罪行为罪数。罗某可能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针对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固定犯罪事实。二是查明犯罪链条。调取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核实是否存在上下游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三是查明商标权属及使用情况。调取锐某生物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商品产销记录,核实相关商标使用情况。

2024年7月22日,九龙坡区分局以罗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职务侵占罪向九龙坡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改变行为定性。公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经审查,罗某购入生物试剂时并未附着商标,其购入后仿造锐某生物公司产品货号、名称、规格信息打印标签,并装入印制有锐某生物公司商标的包装盒后销售,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特征,遂依法改变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二是补查核实犯罪数额。经审查,企业报案金额与公安机关认定金额存在较大差距,遂要求补充调取涉案医院、科研机构等单位支付票据,与锐某生物公司发货清单逐一比对,最终追加认定职务侵占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三是依法开展追赃挽损。审查起诉期间,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查扣罗某涉案财产,积极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督促罗某主动退赔锐某生物公司损失人民币31万余元。

2025年4月3日,九龙坡区检察院以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龙坡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2日,九龙坡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职务侵占罪合并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宣判后,罗某提出上诉,同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联合区侨联召开“依法卫侨 优化营商环境”座谈会。

鉴于涉案侨资企业不熟悉国内司法程序、担心技术泄露,九龙坡区检察院两次联合区侨联共同倾听被害侨企代表诉求,提供“一对一”专项法律服务。九龙坡区检察院与区侨联共同出台《加强检侨协作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将临时联动固化为制度保障。九龙坡区检察院办理该案时发现,企业属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曾办理侵犯锐某生物公司商业秘密案,两院聚焦犯罪成因及行业监管漏洞共同开展案件反向审视。2025年10月,两地检察机关联合向锐某生物公司现场送达检察建议,针对商标权保护不到位、侵权预警机制不足、涉密信息管控缺失等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典型意义】

生物科研领域关乎人类健康和科技突破,与国家经济发展、全球竞争力密切相关,是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检察机关应依法惩治生物科研领域假冒犯罪,有效防止因假冒生物科研试剂等材料而导致的实验数据偏差,确保科研方向。通过异地协作机制强化案件办理,聚焦案件共性问题,并案分析涉案企业被侵权犯罪案件,凝聚跨区域保护合力,通过联合制发检察建议、联合宣告送达等方式,推动企业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化检侨协作,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支持+事后维权”的全链条保障 机制 ,依法惩治侵犯涉侨企业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犯罪,强化对涉侨企业科技创新领域各类案件的诉讼监督,保护侨资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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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社

全媒体记者: 张羽

编辑:郑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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