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2日

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运动场上激情挥洒汗水的背后,意外伤害时有发生。当运动参与者不幸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析此类事件的法律责任,为运动爱好者与活动组织者提供法律指引。
自愿参加对抗性运动
“自甘风险”原则成为免责依据
篮球、足球、飞盘等体育运动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自愿参加此类活动,即视为“自甘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适用“自甘风险”原则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活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如篮球、足球等对抗性运动;二是参与者“自愿参加”,即明知风险仍选择参与;三是损害由“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而非场地设施、组织管理等原因。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犯规、暴力伤人,则不能免除责任。
法官提示
运动参与者在自愿参加对抗性运动前,需要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了解运动风险,如有需要可考虑购买相应保险。在运动过程中应遵守规则,避免恶意伤人。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固定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
开放式公共场所运动
参与者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与封闭式专业运动场地不同,在公园、广场、社区等开放式公共场所进行体育活动时,参与者不仅要防范运动本身的风险,还需对场地内外的其他人员安全承担更高注意义务。若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开放式公共活动区域与封闭式专用场地存在本质区别,专用场地通常通过物理隔离、设置准入条件来明确活动边界,公众进入可视为知晓风险;而开放式场地无排他性管控,参与者无法要求场外正常活动的公众承担预判运动轨迹的义务。因此,在开放式场所进行运动时,参与者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标准更高,不能以“运动风险自担”为由免除责任。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保护,也为运动爱好者划定了行为边界。

法官提示
在公园、广场等开放式场所进行足球、飞盘等运动时,应选择人流量较少的时间段和区域,避免在人群密集处进行高强度对抗。运动过程中应时刻留意周边环境,及时避让行人。家长应照看好未成年子女,避免其在运动区域穿行。组织者应在场地边缘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过往行人注意安全。
体育培训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健身房、滑冰场、舞蹈班等体育培训机构,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依法对学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教练指导不当、保护措施缺失、应急救助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学员受伤,培训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体育培训机构对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施、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教练、设置必要的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训练过程中进行合理指导和及时救助。尤其对于未成年学员,培训机构应承担更高标准的照护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培训机构不能以“自甘风险”原则为由推卸责任——自甘风险仅适用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致损,而因场地、管理、指导等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害,仍应由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学员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建议事先查看其营业执照、教练资质、场地安全条件等,优先选择正规机构。在训练中听从教练安排,如实告知身体状况。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岗前培训、过程监管、应急演练等,定期检查维护器材设施。
本文原载于《劳动午报》
2026年4月2日第11版
记者:盛丽
供稿:组宣处
作者:沈翔
编辑:张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