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裁判指南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2日
202 6 年 3 月 5 日 - 31 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 17 件 ,其中民事 5 件 , 刑事 6 件 ,执行 6 件 。 具体如下:
民 事
1. 南京银某广告有限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弄虚作假申请病假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 2026-07-2-533-004
裁判要旨:劳动者虚构病情或者隐瞒关键信息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拒不履行工作职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郭某华诉李某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机动车驾驶人逆行致使他人躲避不及造成损害,即使双方无接触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 2026-07-2-411-001
裁判要旨:交通参与者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即使没有发生物理接触,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杨某棠诉上海伍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网络众筹商品纠纷中众筹支持者主张众筹发起者承担出卖人责任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 2026-07-2-088-002
裁判要旨:通过网络众筹商品形成的合同为非典型合同,在现实中的表现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网络众筹引发的民事纠纷时,可以根据众筹经营模式及宣传内容、众筹商品是否已具备生产条件等情况,确定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是获取投资回报,还是获取众筹商品所有权,进而参照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当商品众筹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时,众筹发起者未履行包括从给付义务在内的出卖人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众筹支持者主张解除合同并由众筹发起者承担出卖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 张某诉深圳市某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生育女职工可同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和生育津贴损失
入库编号: 2026-07-2-533-003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生育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后者无法领取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依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责任。
5. 知某投资公司诉郑某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致损失的责任承担
入库编号: 2026-16-2-116-001
裁判要旨:对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结合合同双方过错程度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违建而无效的情形中,出租人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对房屋系违章建筑知情的承租人,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
刑 事
1. 刘某业强奸案——着手实施犯罪后因被他人通过监控发现、喝止而停止犯罪的,构成犯罪未遂
入库编号: 2026-02-1-182-002
裁判要旨: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在强奸尚未既遂之前,行为人因被案外人从犯罪现场监控中发现、喝止而停止强奸的,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2. 杨某某强奸案——因被害人反抗而停止性侵害时犯罪中止的认定
入库编号: 2026-02-1-182-001
裁判要旨:在行为人因被害人反抗而停止犯罪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关键在于判断停止犯罪的原因系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被迫、不得已停止犯罪。综合考虑案发现场时空环境、双方力量对比、有无其他客观阻碍因素等情节,行为人有条件和能力继续实施犯罪,但自动放弃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犯罪中止。
3. 尹某杰寻衅滋事案——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准确认定
入库编号: 2026-04-1-26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等目的,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相关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关于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应当根据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4. 何某英虐待案——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范围以及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的标准
入库编号: 2026-02-1-214-001
裁判要旨:由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等近亲属抚养,并与该近亲属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 “家庭成员”。前述近亲属的未婚同居者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依法以虐待罪论处。
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属于虐待罪中 “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5. 周某山非法持有弹药案——行为人将非法持有的弹药赠与他人,他人持该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 2026-16-1-048-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非法持有的弹药数量未达到相关入罪标准,但是将弹药赠与他人,致使该人利用弹药实施违法犯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形,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论处。
6. 广西某甲工程有限公司、黄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再审维持无罪案——道路施工人不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施工造成土石滑落致农用地毁坏的,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入库编号: 2026-11-1-347-001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简单以行为是否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进行结果归罪,还需要考虑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故意。对于施工过程中客观上造成林地等农用地毁坏后果的,判断有无主观故意时,可以综合案发地的自然环境特征、施工的技术条件、行为方式、施工防护措施、事后是否存在积极恢复被毁农地的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
执 行
1. 谢某博与蔡某辉执行实施案——房票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予以执行
入库编号: 2026-17-5-101-004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持有的可转让房票具有财产价值、流通性以及地方政策性,执行法院可在地方房票政策的框架下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申请对房票自行变卖的,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量票面价值、政策奖励、特定时期的市场流通情况、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以及债权人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监督被执行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变卖,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2. 某区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和解的适用
入库编号: 2026-17-5-300-001
裁判要旨: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适用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程序中,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的,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 张某、陈某华与刘某洪执行复议案——选择性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涉他效力审查
入库编号: 2026-17-5-202-003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消灭,对该消灭的债务部分不应继续强制执行。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进行实体审查。
4.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与重庆某电力公司等执行实施案——“环保技术改造费用可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执行规则
入库编号: 2026-17-5-101-003
执行要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执行案件中,生效裁判确定以完成技术改造为抵扣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注重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双向联动,按照生效裁判载明的抵扣条件,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技术改造效果、审计技术改造费用。生效裁判同时以未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作为抵扣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及经营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其环境违法处罚情况,以决定是否准许抵扣。
5. 李某等与北京家某商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碳排放配额的执行
入库编号: 2026-17-5-101-002
执行要旨:碳排放配额系碳市场的交易产品,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变价方式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可以通过法定碳交易场所采取定价挂牌方式进行处置。
6. 某酒业集团与某酿酒厂执行实施案——集中执行提升执行效能,府院联动协力助企纾困
入库编号: 2026-17-5-101-001
执行要旨:被执行人在省、市辖区内多家法院均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财产主要集中在一地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存在财产处置难、跨域协调难、利益牵连复杂等情况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属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集中执行,充分发挥属地协调优势,提高执行效能,为后续助企纾困打下良好基础。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企案件时应当坚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被执行企业虽然存在经营困难,但仍有挽救价值的,可以通过采取 “活封”、“活扣”、促成执行和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执行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冲击。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强化府院联动,为企业脱困重生、恢复履行能力创造更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