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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起,罪犯入监服刑待遇变了!

法规动态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05 日修改于 05 月 05 日

来源:刑事法典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4日    


PRISON LAW · 1994—2026

新旧监狱法

逐条对照表

2012修订版 ⇄ 2026修订版

2026年11月1日施行

2012修正版对原版作了 7处条文修改 (主要3为衔接刑诉法),主体结构沿用1994年原版,共7章78条。2026修订版为系统性大修,共38章121条,新增多个独立章节,并对原有条文做了大量扩充。

7 → 8 章节数78 → 121 条文数+43 净增条文

2026年新《监狱法》9大修改要点速览

权利保障 程序加固 新增规定

01首次写入 "尊重和保障人权"
02申诉不再视为 "不悔罪"
03经监狱批准,罪犯可 会见非亲属
04辩护律师会见时 不被监听
05减刑程序 细化
06罪犯死亡时,由“自查自鉴”改为“ 第三方鉴定”
07罪犯基本医疗 对标本地基本医疗保险
08新增罪犯 特许离监 处理规定
09新增 外籍罪犯管理 规定

逐条对照

一、总则

01 立法目的

2012版第1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6版第1条 为了 规范和保障 监狱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分析 新增"规范和保障"二字,把对监狱执法行为本身的约束写入立法目的;并将"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政策性指引明确入法。

02 工作原则与人权

2012版第3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2026版第3、4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 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

分析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首次写入监狱法;新增党的领导、总体国家安全观;改造目标从"成为守法公民"延伸至"重新融入社会"。

二、监狱与人民警察

03 监狱建设与戒备等级

2012版第11条 仅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未规定监狱建设原则与功能分类。
2026版第12条 新增建设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明确按性别年龄设男犯、女犯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 按犯罪类型、刑期、人身危险程度设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区 ;按健康状况和改造需要设不同功能类型监区。

分析 原版仅笼统规定设监狱,新版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戒备等级"和"功能型监区"的物理分置原则。

04 信息化与狱务公开

2012版未作规定。
2026版第8、14条 新增 狱务公开 :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新增 信息化建设 条款,要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分析 这是适应数字治理与公众知情权诉求的全新条款,2012版完全没有对应内容。

05 监狱人民警察

2012版第5、12—14条 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原则要求"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列举9项禁止行为(索贿、刑讯、私放、虐待等)。
2026版第19—25条 设 独立专节"监狱人民警察" (共7条)。新设政治委员;新增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总要求 ;明确 9项法定职责 ;禁止行为扩至14项;新增 警务督察、国家赔偿、职业尊严保护、不实举报澄清 等机制。

分析 从原版散见的几条到新版独立成节,警察队伍管理由原则化转向程序化、责权对等化。

三、罪犯权利与义务

06 罪犯权利义务表述

2012版第7条 "罪犯的 人格不受侮辱 ";义务包含"参加劳动"。
2026版第26—30条 独立设节"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表述升级为"罪犯的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新增 告知义务 (收监后告知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申请转交 义务;劳动义务表述调整为" 有劳动能力的 罪犯,应当参加劳动"。

分析 "人格不受侮辱"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保护范围由消极禁止扩展为积极保障;劳动义务限定在"有劳动能力"的前提下,与现实情况更契合。

四、刑罚执行

07 收监程序

2012版第15—17条 人民法院将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一个月内送交监狱; 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012年修法点,原为一年以下);收监后做身体检查。
2026版第31—37条 程序更细化:法院10日内送达文书 含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 ;明确 国家安全机关亦可送交 (第36条);收监不一致时 监狱可不予收监并书面说明,检察院可出具书面意见 ;细化 罪犯档案、健康档案交接 制度。

分析 2012年修法触及"代为执行三个月以下刑期"等7处条款,2026版整体重塑了文书送达、不予收监、档案衔接等多个程序环节。

08 申诉、控告、检举

2012版第21—24条 原则规定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监狱认为判决可能错误的,有关机关 六个月内 反馈。
2026版第39—43条 大幅细化:转递期限 从无明确变为5个工作日内 ; 5个工作日内告知罪犯 转递情况;有关机关反馈期限 从6个月缩短至3个月 (可延长3个月); 明确不得将申诉作为认定不服管教或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第43条)。

分析 这是本次修订中对罪犯权利保护最具操作性的改变。第43条直接回应了实践中"申诉即认定为不悔罪"的痼疾。

09 暂予监外执行

2012版第25—28条 监狱提书面意见,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检察院一个月内可提书面意见;社区矫正衔接已纳入(2012年修法点之一)。
2026版第44—48条 新增 罪犯本人/亲属可提出书面申请 ;新增 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 + 监狱内公示3个工作日 程序(病情严重的可后公告);省级机关亦设评审委员会; 监狱应在10日内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增加移送通报检察院程序。

分析 暂予监外执行新增内部审查制衡机制,过去最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增加了公示、评审、检察监督等多重约束。

10 减刑、假释

2012版第29—34条 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建议,法院一个月内审核裁定(可延一个月);6项重大立功表现条款;原文未明确区分中级/高级法院管辖。
2026版第49—57条 新增 "评审委员会评审+5个工作日公示" 程序;明确 有期徒刑减刑由所在地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由高级法院裁定 ; 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 ;新增 第57条 :"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分析 程序加固的同时,新增"及时公正办理"条款,系针对实践中减刑假释审理过严或拖延的两端问题作出的双向回应。

11 出监教育与释放

2012版第35—38条 监狱按期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凭证办户籍登记;政府帮助安置生活;无系统的出监前教育规定。
2026版第58—62条 新增 第58条 出监教育制度 :服刑期满或假释前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出监教育,提高适应社会能力;新增 与县级安置帮教机构衔接 ;新增 引导参加社会保险 ;新增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帮教 (第61条);明确 就业、就学、社保不受歧视 。

分析 系统建立"刑满前+刑满后"双段衔接,把"回归社会"作为刑罚执行的终极环节固化为法定程序。

五、狱政管理

12 分押分管

2012版第39条 已规定"根据 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 等情况,对罪犯实行 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
2026版第63条 分类要素扩展为 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年龄、刑期、人身危险程度、改造表现、健康状况和改造需要 ;管理方式由"分别关押+不同方式管理"升级为 "分别关押、分类管理、分级处遇" ;新增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省级机关可 调整罪犯关押监狱 。

分析 分类要素从4项扩至8项,"分级处遇"是新设概念,意味着不同分级享有不同的具体待遇标准。"分类管理"原则本身并非新设。

13 警械与武器使用

2012版第45—46条 4种情形可使用 "戒具" (脱逃、暴力、押解、其他危险);情形消失即停止;5种情形可使用武器(聚众骚乱、脱逃拒捕、行凶破坏、劫夺、抢夺武器)。
2026版第65—67条 用语更新为 "警械" ,区分 约束性警械 与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两类;明确 "经警告无效" 方可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新增 使用应当录音录像 ;新增 造成损伤应及时救治 。

分析 从"戒具"到"警械"是术语的现代化;录音录像义务、救治义务为新设的程序性约束,提升执法规范度。

14 通信、会见

2012版第47—48条 来往信件应经过监狱检查; "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标准模糊);写给上级机关、司法机关的不受检查;可会见 亲属、监护人 。
2026版第68—70条 表述改为 "安全检查" ;扣押标准明确为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 ;新增 视频会见 ;新增 经监狱长批准可与有利于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 ;新增 罪犯与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

分析 "有碍改造"这一模糊标准被具体的法律标准替代;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程序性辩护权的重大确认。

15 生活、卫生、医疗

2012版第50—55条 监狱设医疗机构,医疗保健列入所在地区卫生防疫计划; 少数民族 特殊生活习惯予以照顾;监舍要求"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2026版第72—81条 新增 第79条 : 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新增 第80条 社会保险接续 ;新增 天气允许时的户外活动权利 (第78条); "少数民族"扩为"与特定风俗习惯有关的特殊生活习惯" ;监舍标准增加 "防暑" 。

分析 本组条款是新版中民生属性最强的扩充。基本医疗对标基本医保、社保接续、户外活动均为新设权利保障。

16 在监死亡处理

2012版第55条 因病死亡 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检察院有疑义可重新鉴定;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立即检验作出鉴定。
2026版第81条 程序大幅强化:监狱通知后 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到场 ,监督监狱对死亡原因调查;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取代监狱自行鉴定);非正常死亡 检察院立即检验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

分析 监狱"自查自鉴"模式被否定,改由检察院主导、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结论,程序公信力显著提升。

17 奖惩与离监探亲

2012版第56—58条 建立日常考核制度;7项可奖情形;7项可处罚情形; 离监探亲规定附设于"奖励"条款下 (第57条第二款),仅限有期徒刑罪犯。
2026版第82—84条 + 第六节 新增 考核结果可异议 条款,且 考核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82条);奖励情形增至8项; "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独立成节 。

分析 考核异议权和检察监督是对罪犯权利的强化;新增"特许离监"制度,允许罪犯因特殊事由短期离开监狱,程序更为规范。

六、教育改造与未成年犯

18 教育改造

2012版第61—73条 " 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 "原则已存在(2012版第61条);思想教育、扫盲教育、初等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文体活动等已分别规定。
2026版沿用并扩充原有原则。新增: 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并动态调整 ; 加强同社会力量的联系合作 ; 经监狱长批准,可与有利于改造的人员通话、会见 ;心理矫治、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衔接等内容进一步细化。

分析 "因人施教、分类教育"等原则 并非2026年新设 ,而是承袭1994年原版即有的表述。本次修订真正新增的是"有针对性改造方案"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19 未成年犯

2012版第74—77条 章节名"对未成年犯的 教育改造 ";共4条;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年满18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可留所执行。
2026版章节名升级为"对未成年犯的 特别规定 ",章节扩充。明确 心理矫治 规定;完善 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 ;教育改造 推进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专门法体系协同。

分析 从"教育改造"到"特别规定",体现未成年罪犯保护已不止于教育层面,而是包含心理、医疗、回归衔接等综合保障。

七、新增章节

20 法律责任(新增章)

2012版第14条 无独立的"法律责任"章。监狱人民警察违法行为责任分散在第14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 "。
2026版新增第七章 法律责任 (独立成章)。系统规定:监狱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赔偿;非监狱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完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细化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处理(原章节内容并入本章)。

分析 "法律责任"独立成章是结构性变化。原版仅有一句兜底,新版形成系统的责任追究机制,与申诉权保障、警械录音录像、死亡调查等程序约束形成闭环。

21 外国籍罪犯

2012版无外国籍罪犯刑罚执行和管理的专门规定。
2026版附则相关条款 新增外国籍罪犯刑罚执行和管理的规定;罪犯的 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等法律办理。

分析 填补了涉外执行的法律真空,与近年中国对外刑事司法协助实践相衔接。

变与不变

沿用未变

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方针、人民警察执法地位、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框架、"因人施教、分类教育"原则、社区矫正衔接(2012年已纳入)、剩余三个月以下看守所代为执行(2012年修法点)。

承袭并扩充

分押分管(分类要素从4项扩至8项,新增分级处遇);警察禁止行为(从9项扩至14项);奖励情形(从7项扩至8项);监舍标准(增加防暑)。

结构性新增

独立设置"监狱人民警察"专节、"权利和义务"专节、"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专节、"法律责任"独立章节;新增狱务公开、信息化、出监教育、基本医疗、社保接续、外籍罪犯等条款。

程序加固

申诉转递5个工作日、出监教育、暂予监外执行公示评审、减刑假释公示评审、警械使用录音录像、在监死亡的检察院到场+第三方司法鉴定。

权利提升

人格"不受侮辱"→"尊严不受侵犯";申诉不得作为不悔罪依据;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视频会见;基本医疗对标基本医保;就业就学社保不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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