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8日

编者按
数字浪潮奔涌,司法步履不停。在数字中国建设深入推进、全国法院融入“一张网”的背景下,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正处于从“一地创新”向“全国推广”迈进的关键阶段。如何进一步提升数字法院“体系化、集成化和智能化”,更好以数字改革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本文立足实证调研,以上海、苏州、深圳三地建设模式为样本,系统剖析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的成效与困境,从技术、数据、制度三大层面,提出可落地、可推广的优化路径,为破解数字司法实践难题、推动数字法院建设提质增效提供参考。
面向未来: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路径的再优化
——以上海、苏州、深圳的建设模式为样本

— 庞闻淙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 孙 凯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目次
一、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的经验及困境分析
(一)上海、苏州、深圳前期探索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中的经验及特点
(二)前期地方法院在探索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价值导向
(一)以坚持法官主体地位为遵循
(二)以数字思维促推积极履职
(三)以裁判指引推动适法统一
三、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未来建设路径的再优化
(一)数字技术层面的再优化
(二)案例数据层面的再优化
(三)制度设计层面的再优化
内容提要: 当前,在前期各地数字法院建设的探索经验基础上,全国法院“一张网”已建成并全面落地应用,数字法院建设初具成效,但在技术条件、信息源、数据库建设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本文以上海、苏州、深圳等地数字法院建设模式为分析样本,提炼总结具体经验,为数字法院建设路径优化提供指引。在价值层面,数字法院建设始终坚持司法辅助定位,并以促进司法履职与推进适法统一作为应然价值。而在实现机理层面,数字法院建设则应以算法的可溯源、信息的准确推送以及法律适用的释义作为实然效果。基于此,针对数字法院建设路径的再优化,可从技术应用、算力提升的技术优化,推动数据资源共享,以及建立算法监管沙盒等制度层面着手,提出细化对策,推动数字法院建设质效提升。
关键词 :数字法院 实证分析 价值导向 路径优化 算法沙盒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数字化在推动社会发展和治理方式变革中的关键作用。在此背景下,以新兴数字科学技术赋能审判工作、全面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便成了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应有之义。目前,依托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全国法院“一张网”已正式落地应用,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审判业务的数据联通、资源汇集及信息协同,进一步助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进而有效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数字法院建设不仅是数字技术上的革新,更是以数字化的思维理念,对审判工作的一次全方位升级改造。数字法院建设以大数据的综合、全面运用为导向,通过先进数字科学技术,实现对海量司法数据的抓取、比对,挖掘司法大数据的深层价值,实现审判工作方式的优化提升,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效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同时,数字法院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全面覆盖,推动各级法院的工作理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等发生变革与重塑,并通过强化审判管理、提升案件质效,优化社会治理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司法的新期待。但是,面向未来,数字法院建设实践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以调研组的实地调研结果为引,分析数字法院模式的现状及不足,并依此提出数字法院建设的优化路径。
一、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的经验及困境分析

(一)
上海、苏州、深圳前期探索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中的经验及特点
“一张网”正式落地应用前,全国法院就数字法院的建设路径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侧重不同的数字法院模式,为科技赋能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其中,上海、苏州和深圳的模式较为典型。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三地模式各具特色,但并不意味着其具体呈现与价值内涵是泾渭分明的。此处基于经验的分析结果,主要尝试梳理三地各级法院最具特色与典型性的工作模式。
1.上海模式:“纠错式”为主的建设路径
市三级2023年开启数字法院建设以来,已集中形成大数据平台、研发模型平台、自动运行平台“三大平台”以及“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大板块的数字法院体系。相较于全国各级法院,上海数字法院建设的主要特征在于“纠错”,即依托海量司法大数据,对数据进行自动化碰撞、比对,针对特定案件中具体的程序、实体问题进行提示。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平台数据联通,将自然人死亡、企业注销等导致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丧失等情况自动同步至审判信息管理系统,给予审判组织相应的提示,避免出现程序重大瑕疵,实现了预先的纠错功能。
2.苏州模式:“要素式”为主的建设路径
市二级依托无纸化办案流程,以智能辅助阅卷和法律文书辅助生成为重点,打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体现出工作流程及要点被要素化呈现的特点。所谓“要素式”建设路径,即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引擎,以类案的裁判要点、裁判规则指引等为业务规则,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等海量司法数据解构成法律要素,并按照业务规则从中抓取所需法律要素,整理形成针对个案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要点。与此同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性化需求,指令智能助手辅助生成结构化的裁判文书,并在此基础上校验与补充;或者可由智能助手列明案件要点及争议事项,供法官参考后用以文书撰写,从而提升司法审判效率。
3.深圳模式:“辅助式”为主的建设路径
2024年6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自主研发的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标志着“人工智能+”和“数据要素X”在当地司法工作的融合应用进入新阶段。相较于上海法院的“纠错式”与苏州法院的“要素式”建设模式,市两级以“辅助式”作为数字法院建设的特色路径,并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从立案到执行的全业务流程。在立案审查方面,深圳法院以立案智审模块为依托,辅助法官智能核查立案登记标准并一次性通告结论,极大地提升了立案登记效率;在案件审判方面,法官可依托系统的智能阅卷及智能庭审功能,利用文档解构技术将诉讼材料归纳整合成结构化的庭审提纲,便于办案法官进行案情研判。同时,深圳法院的系统具备智能化提取争议焦点、形成当事人画像及案件画像等功能,并可以依据具体案情向承办法官推送类案裁判、纠纷调解方案等信息,辅助办案法官就个案的处理作出更高质量的化解决策。
(二)
前期地方法院在探索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前期地方法院在探索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司法技术与司法理念等需进一步调适的挑战,并主要体现为技术条件、实现效果与功能定位三类具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服务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的质效。
1.技术条件限制:技术基础受限与数据壁垒
数字法院的技术基础是依赖基础设施来驱动海量司法大数据,其中,模型、算法等均属于基础设施的范畴。现阶段,前述三种数字法院建设路径均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技术基础:上海模式下,依据应用场景推送信息的准确度依靠关键字抓取技术实现,推送信息能否精准匹配个案要求,仍然依赖大量的人工筛查核实。苏州模式下,受限于OCR识别技术的精准度,生成式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仅适用于部分案由,且对庭审材料有着相当高的形式要求,使得技术普适性受限。深圳模式下,对于案件相关要素的抓取仍依赖于系统内表单的填写质量,导致办案工作人员或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完成前置表单的填写。
同时,数据壁垒问题亦不可忽视。数字法院的基座是海量司法大数据。在理想情况下,各个平台、云端的数据畅通流转,充分“喂养”算法,实现推送结果及反馈效果的高质化。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数据资源供给的阻滞:一是缺乏共治共享的数据协同治理体系。以诉讼主体信息为例,自然人主体的信息通常为公安部门保管,而企业及营利性组织的登记信息则为工商部门所管理,分属两个平行的主管部门。各部门与法院之间缺乏畅通、实时的数据共享渠道,导致算法难以得到高质量的数据“喂养”,自动化效果受限。二是数据前端建设不充分。例如,裁判文书的体例、用语等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范式,且囿于隐私保护、文书质量、法律时效等因素,可供模型学习的样本始终是有限的、不充分的。这也导致相关模型对案件的辅助决策、裁判文书辅助生成等存在潜在的差错和偏倚等风险。
2.实现效果不足:信息噪声干扰司法决策
信息噪声是指混杂于有用信息中、存在偏差的信息干扰。办案法官在就案件作出决策前,面对大量的待处理信息,需在其中分辨出有用信息及干扰信息。而在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的过程中,信息噪声对办案法官产生干扰的风险较之以往有所提升。
一方面,当前的数字法院建设尚难以通过模型算法真正、完全模拟法官思维对案件进行理性分析,所推送的决策参考往往取决于信息内容提取的清洁程度。若数据获取、识别扫描的过程中混入了与案件无关或者存在疏漏差错的信息内容,将极大影响输出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最终推送到办案法官处的AI生成结果,仍可能含有较多的信息噪声,需要办案法官花费额外的时间与精力进行甄别。
另一方面,前期数字法院的模型算法,其逻辑链路仍未完全跳脱关键字抓取、检索的框架。这意味着办案法官在使用相关案件决策辅助的功能模块时,首先需要完成表单、信息的要素填入,或者完成对生成诉讼材料的形式审核与规范化处理。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办案法官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录入检索信息,以此换取系统相对准确的决策建议与辅助。同时,在此过程中,也难以避免地可能出现人为差错,最终影响数字技术辅助司法决策的质量。
3.功能延伸困惑:“辅助”的外延之争
随着大语言模型的成熟运用及区块链、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法院智能化建设也面临着从量变到质变的“奇点时刻”。这主要体现在先进数字技术正逐步拓展至传统依赖法官智慧的领域,如裁判文书撰写、类案总结归纳、裁判指引生成等,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人工智能、智能法官助理等应用的广泛关注。
《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明确要求,数字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必须以辅助审判为原则,裁判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裁判责任也由审判者承担。但是,在技术革新不断产生的新时代,“辅助”的外延一直在不断地拓展。或许以往司法的数字化、智能化辅助决策,仅仅体现在智能抓取信息回填表单、提示庭审日程安排等事务性、日常性的工作内容中。然而,在新技术赋能的情况下,诸如由数字技术实现判决书的草拟、判决意见的指南等涉及实体化的处理,存在突破“辅助”的外延、实质上影响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决策的风险。因此,数字法院智能化的深入建设,将需要回答这样一个命题:数字技术赋能下,数字法院的“辅助”外延边界为何,是继续停留在事务性的辅助层面,还是尝试向传统法官智慧决策的领域深钻,抑或存在其他路径?
二、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价值导向

数字法院建设向纵深推进发展是时代的大势所趋。在前期的探索经验及“一张网”全面落地的基础上,以何种路径深化数字法院建设,从而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工作需求,是全国各级法院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为此,厘清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的价值导向,有助于锚定其发展路径,对数字法院建设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
(一)
以坚持法官主体地位为遵循
尽管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科技迅猛发展,坚持法官的主体地位仍是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在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的价值方面,便是其应用仍是以辅助法官群体的业务需求而展开,而非由智能系统主导乃至替代法官作出案件决策。这是由于一方面,智能系统始终存在“算法黑箱”的风险要素,对于司法程序的透明性、公开性会产生较大的冲击;另一方面,基于海量大数据的学习与反馈,智能系统可能存在算法歧视与偏见,挑战法官及司法裁判的客观中立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以坚持法官主体地位为遵循,绝不意味着将数字技术应用局限于事务性工作领域。事实上,数字法院建设的作用,除了分担辅助法官的事务性工作外,还包括对司法决策与办案流程的辅助与指引,充分发挥数字技术之于司法工作的乘数效应。换言之,数字法院建设既不是为法官增添“纯粹工具”,也不是创设“智能法官”,而是提供法官个人的“智能助理”。
结合司法实践,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在以法官主体地位作为价值导向的前提下,可在以下三方面发挥辅助功能:一是代为处理案件审判的前置工作。通过大数据、OCR识别等信息技术,完成信息要素抓取、辅助立案及文书送达、庭审提纲生成等辅助事务。二是案件辅助决策工作。通过预设规则模型,就前置工作中生成的诉讼材料进行解构、分析,形成案件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的归纳性文本;通过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辅助生成、提出个案或程序决策建议等形式,帮助办案法官作出司法决策。三是事后监督评价工作。数字法院建设应关注利用技术实现案件质量与司法公正保障的重要方法,以更加智能化、实时化的审判监督管理平台,预设评价规则,及时向办案人员推送预警信息,以提升司法质效。
(二)
以数字思维促推积极履职
“抓前端、治未病”是新时代司法机关积极履职的核心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司法机关新时代履职的重要内涵。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可在源头解纷环节中更多赋能,实现案件分流处理的常态化,以提升司法履职的质效。具体而言,可以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案源渠道的集成化。案件来源的渠道较多且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网络、电话等线上线下途径。因此,可通过嵌入生成式人工智能,集成构建统一的收案平台,将不同案源渠道的申请内容统一梳理,并进行登记分配,以确保案件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现案件分流的初步筛选。二是解纷决策的智能化。类似于深圳“辅助式”数字法院建设路径,以智能平台内嵌模型及算法规则,归纳双方矛盾焦点,并在办案法官的主导下形成调解方案推送各方当事人,形成“法官—平台—当事人”三方交互的智能化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三是诉前信息的共享化。建立信息化平台系统打通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案件在调解阶段各个节点、流程中的信息转换,动态化、双向化反馈调解进程与案件信息、矛盾焦点等内容,在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的同时,为调解不成转立案做好前置工作。
(三)
以裁判指引推动适法统一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带来新类型纠纷、矛盾的不断涌现,由此会促进法律规范的逐步完善与更新。因此,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的价值之一,便是要确保适法统一与司法公正,以应对不断增长的司法工作量,并化解裁判尺度不一所带来的司法公信受损问题。正如德沃金所言:“(司法公正的)理想要求政府以一个声音说话,对其所有的公民要以一个具有原则性且融贯的方式来行动,把自己对某些人所使用的公平正义的实质性标准,扩张到每个人。”
从司法角度而言,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应从以下两方面促进适法统一的公正价值。一方面,深化以要素抓取、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辅助生成为路径的“要素式”数字法院建设路径,并形成数据合力。以客观直接的数据信息,敦促办案法官“同案同判”,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量尺度,规范说理形式,将个案正义可视化,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另一方面,加强以类案监督为导向的“纠错式”数字法院建设,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数字化体系。可通过对案件质量的自动化倒查及质量评价,将适法统一的价值理念蕴含于每一次评价之中。这既是对办案法官自我约束伦理要求的促进,又是对司法责任制的切实落实。
三、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未来建设路径的再优化

面向未来,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需要遵循前文所述的价值导向,在现有基础上从技术、数据及制度三个层面完成建设路径的再优化,从而减少、化解数字技术应用的困境及阻碍,更好赋能司法工作质效提升。
(一)
数字技术层面的再优化
1.以司法数据的可溯源以抑制算法自治
算法自治是对算法状态的一种描述。算法被创造伊始,便因其运作机理及学习反馈质量而产生“算法黑箱”及算法歧视等偏离创建者控制的情形,并最终体现出不同程度的自治性。同时,应当注意到,算法自治的情况并未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而相应削弱,反而在缺乏人为控制的情况下越发严峻。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由于利用了卷积神经网络的技术支撑,其自主学习及自我发展能力反而增强,并由此导致更高的算法自治程度。
有学者认为,算法自治所导致的输出结果所依据的信息源不确定、算法框架推理思维类法官化等问题,可能导致裁判推理规则被技术重构。应该说,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司法活动的特征之一便是公开、透明。其中,决策推理的可溯源是保证司法活动公开、透明的前提条件。若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过度强调科学技术的参与,可能导致算法自治发生于司法领域,既挤压办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导致主辅地位实质发生了颠倒,对法官主体地位的维持产生负面影响,也将无法保证裁判结果的公开透明,有违感知正义的程序价值与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因此,即便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不断深入推进,也需在建设、使用过程中保持数据与算法模型的可溯源,从而抑制算法自治的扩大化趋势。这既是数字法院建设的外在体现,也是以数字法院促进数字正义实现的内在要求。
2.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督学习的深层次参与
面对办案法官群体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未来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同样需要在提质增效层面更有针对性与专业性。目前,数字法院的技术手段主要基于关键字检索,精准程度有限且算力维护成本较高。尤其是在类案检索及法条推送等情况中,面对诉讼案件广泛而众多的情节、节点、要素,关键字检索技术更是暴露出了其局限性。因此,未来数字法院建设需要应用更为先进、可用的前沿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备的监督学习功能可以实现未来数字法院建设的成效升级。一是人机交互的升级。在监督学习功能的促进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理解自然语言,并允许用户使用更为简单、直白的自然语言提出检索要求和询问。二是推理能力的升级。生成式人工智能可以根据数据库存储的事实,推理产生用户要求和询问的答案。三是拥有一定的常识性知识。系统可以根据常识性知识及专业知识演绎推理出新的答案。对于以类案检索、法条推送为主要功能的“要素式”数字法院建设路径而言,运用人工智能就类案之间的异同进行比较,得出概括的要件指引并形成辅助决策的意见,这一过程需要更加具有自主性的算法决策以替代关键字检索的技术底座。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督学习所具备的功能恰能契合“要素式”建设路径的需求,因其可以提升推送内容的精确度,通过共性标准的标注、反馈内容的调校,大量节省算力的维护成本,提升数字法院建设的实效。
3.区块链技术拓展应用可减少数据获取与核查成本
数字法院建设的机理之一,在于以智能化技术赋能审判工作现代化。而智能化不仅是推送结果的自动化,还包含了前置信息获取与核实筛查的自动化。基于此也可以为办案法官分担更多的事务性工作,最终化解案多人少的根本矛盾。这意味着数字法院的纵深推进,需更多利用算法、模型自动识别和预测类案要素,实现更为全面的抓取功能,减少人工反复、额外的工作,以期自动、有效地向办案法官推送高质量的决策辅助及审判监督信息。现有数字法院建设的成果虽然均有关于推送、反馈的功能模块,但其精度尚有不足,需依赖办案法官花费额外精力去核实筛查。同时,其推送的前提依赖于表单填写的质量,且办案平台、执行平台等各个事务平台之间并非当然联通。这意味着若要获取相对准确的推送信息,需要办案法官在不同平台中反复填写信息材料,自动化程度有待提高。因此,可以尝试拓展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以提升自动化效果。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务层面已有应用,例如以哈希指纹、云存证引入庭审记录与取证存证工作。除此之外,推动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应用,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有数字法院所存在的数据抓取难且质量较低等问题。区块链技术旨在形成统一的集成技术标准,保证系统间可相互操作性与数据的一致性。具体而言,一是要做到数据格式与语言的统一,协同各个司法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操作衔接,实现司法数据的“一次录入,全局共享”;二是要统一API接口的数据支撑,打破数据壁垒,提升各平台之间的数据兼容,便于统一开发与维护;三是要建立跨链协议,尤其是需要调动多个平台数据作为支撑的应用场景,更是需要跨链协议确保数据信息的沟通顺畅,保证监督效能。
(二)
案例数据层面的再优化
1.遵循以案例推送辅助审判的建设导向
立足现有的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路径,三种不同的建设模式均选择将案例推送作为督促适法统一、提升审判质效的功能特色。从功能上看,司法案例能较好地克服成文法本身所具有的不周延性以及滞后性,尤其在涉及婚姻家庭、交易习惯、民风民俗等内容及争议焦点的案件审理中,类案对于解决同类纠纷矛盾、化解冲突纷争具有较高的指引价值,数字化的类案推送可以为办案法官提供决策参考。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案例也并非我国的法律渊源,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还是地方各级法院在实务过程中形成的改发案例、类案指南等文本,其本身都仅能作为办案法官在办理类案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而不是案件审判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所以,司法案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补充内容,具有补充法律漏洞、贴合社会发展的作用,而非对成文法法律效力的解构。因此,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的具体模式,尤其是以“要素式”作为建设路径方向的功能模块、系统平台等具体设计,应当始终遵循以法律条文及其释义作为核心、首要的决策依据这一大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案例对个案审判的引导、参考与调整作用。也就是说,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并非“造法”,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适法统一进行促进和推动,这是未来数字法院纵深建设中需要明确的价值功能。
2.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
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宣布上线。为解决裁判文书上网质量参差不齐、公开程度不稳定、案例资源有限等问题,人民法院案例库设置了明确的入库标准与编写格式,并对司法案例明确了更为细化的分类标准与检索规则,更加适合作为“投喂”模型算法训练的司法数据资源。同时,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照援引效力也有望通过法律专章的形式得以确立,在符合以成文法作为法律渊源的体系规范的同时,也解决了案例援引的法律效力问题。面向未来的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路径,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司法数据的重要来源,可以在数字化完善层面进一步优化升级:一方面,可以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公检法三大机关之间信息内容的互相联通,以充实法律依据、司法决策等具体信息内容;另一方面,可以在符合保密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开展与社会组织、机构的合作,实现司法数据的联通共享,充分借助社会部门在数字资源及集合库建设方面的先发优势,补充司法数据的不足。
3.畅通案例、法律法规、类案裁判的智能关联
目前,数字法院系统的司法案例信息呈现单一化特征:使用者检索时仅能获取个案关联的法律法规,而类案检索、同类裁判规则下其他案例的裁判结果等核心需求,缺乏便捷的查询路径。这一现状不仅削弱了案例库的实用价值,更限制了其作为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核心底座的数据效能。
为强化数字法院类案裁判的指引功能,提升其科学性与实用性,需从“数据联通”与“系统融合”两方面构建解决方案:其一,畅通案例、法律法规与类案裁判规则的智能关联。鉴于裁判文书具有个案特殊性,需结合地方司法特色与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法律适用,因此应通过模型算法深度解析裁判文书,精准提取争议焦点、案件主旨、法律适用依据及对应法条等核心要素;在此基础上,构建类案数据库、法条数据库、个案信息数据库等子库,并实现各子库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数据聚合效应。其二,深化数字法院与案例库、法答网等网络数据库的跨界融合。以法答网为前端,挖掘审执工作中的堵点难点问题;以案例库为后端,验证相关结论的合理性与适用性,推动从“个案裁判”向“类案裁判规则”的演绎升级。通过这一融合模式,数字法院可更精准地匹配法官办案需求,以针对性的信息推送(如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范例、法条对应的类案裁判参考等)为法官提供多维度辅助决策支持,最终助力司法适法统一的推进。
(三)
制度设计层面的再优化
1.建立算法沙盒制度提升算法的透明度
算法沙盒制度是算法监管治理层面的概念,指在算法投入社会并推广应用前,需在具备隔离环境的沙盒中进行基于安全性、透明度等多个维度标准的测试运行,以保障算法风险的最小化。通常而言,算法沙盒在应用层面,需要排除因种族、宗教等要素对算法产生偏见性与歧视性影响。一旦产生算法偏见或歧视的风险时,须具备可操作性的手段及时进行修正。在审查层面,要求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对算法从可操作性、伦理性、专业性等方面进行多维度的审查。在维护优化方面,也需要存在定期、常态化的操作方案,以确保算法能稳定、有效地运行。在算法沙盒的构建层面,可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搭建的框架规则,建立由办案法官、律师、法学学者以及信息技术骨干所组成的多领域专家算法审查机构,针对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过程中形成的智能算法产品进行专业性、伦理性等多方面审查,将潜在的算法歧视因素进行预先排除,并加强算法决策结果的可溯源。同时,对于算法的源代码、数据库和程序逻辑等内容,可以依据其秘密程度、信息用途等建立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并对“投喂”的数据进行来源标注、溯源披露等技术处理,以提升算法的透明度与可溯源性。
2.构建源头解纷平台向前延伸司法积极性
现阶段的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多集中于诉中治理,着眼于辅助与监管正在进行的诉讼流程,对于充分运用数字化方法在源头解纷的机制建设仍有不足。解纷机制是实现利益合理再分配的救济举措,其逐步完善最终应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指向。因此,将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向前延伸至源头解纷,有助于提升解纷实效。在源头解纷平台的构建方面,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打造“一站式”源头解纷平台,形成诉讼辅助的整合联通,以数据赋能纠纷解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件智能分流、在线立案、电子送达等全流程线上服务。二是通过构建全天候、全覆盖的司法网络,实现调解分流的统一调度与线上管理。三是丰富多元化解机制,构建诉讼、调解、仲裁、公证在内的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同时,可以通过算法为当事人精准提供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更合理地选择解纷方式。
3.加强数字司法人才梯队建设
在数字化浪潮中坚持法官主体地位,意味着法官需要具备更广阔的跨领域知识技能与更深层次的数字化工作思维。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法官人才培养建设机制,提升法官对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理念的认同感、认识度与应用能力。具体而言,可以在省市范围内探索建设数字法院人才库,吸纳具备优秀法律知识和数字技术应用能力、研究能力的跨领域专家纳入人才储备梯队,加强法院系统内外交流,提升法官群体对数字法院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真正让科学技术融入司法审判执行的各领域各环节。同时,广泛开展数字法院理论研究,通过实地调研、面对面座谈、论文写作、案例精选等方法,将数字思维与法官日常办案实际结合起来,为数字法院向深层次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与指引,并用数字法院理论反哺法官人才梯队建设。另外,可以尝试将更多的法官群体吸纳进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的具体项目落实中,以顾问、帮助的形式将更多审执工作中的创意、想法、需求融入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提升其实效性。法官群体在推动数字法院智能化应用的同时,也能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数字法院对司法工作的赋能作用,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数字司法人才梯队的实际运用能力,真正实现技术赋能司法质效的重塑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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