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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备案申报表_2008年

编号:
社会保障卡号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性别

失业
类型
□新生劳动力 □就业转失业人员
□被征地农民 □其他失业人员
户 籍 所 在 地
区 街道 社区
营业执照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领取时间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领取时间

税务登记号

经 营 地 址

带动就业人数
联 系 电 话
本人已阅读《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领须知》,现申报自主创业补贴。如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
保障所意见


经审核,该人员符合自主创业补贴申报条件,同意备案。


单位(签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领须知

一、对象和标准
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其他失业人员,2007年7月16日起领取本市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创业经营一年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于2008年7月1日起可申请4000元的创业补贴。
二、办理程序
1.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创业补贴的备案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备案申报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户口本。
2.申请人申报创业补贴备案后,每三个月应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劳动保障所登记经营情况。申请人定期登记经营情况满一年符合领取创业补贴条件的,应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办理创业补贴申领手续。
3.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于提出申请次月25日后到所在区领取补贴存单并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注意事项
1.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本须知办理自主创业补贴相关手续。
2.2007年7月16日以前三年内领取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创业连续经营满三年以上现仍正常营业,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有效纳税证明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到户籍所在街道申请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于申请次月25日后到所在区领取补贴存单并到指定银行领取。已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失业人员三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报创业补贴时,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4.从事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行业以及租借经营或转租经营的,不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