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复制全文 人民政府: 《 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请示( 府文〔 〕 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 〕 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 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制办函〔 〕 号)的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