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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_湖北省_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字〔 〕第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及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