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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_湖北省_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_湖北省_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不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及食品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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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监督与监管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功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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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未知
发布方:
未知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食品生产许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摘要:
本通知书为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文书,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原因包括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通知书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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