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单_地下管线建设项目跟踪测量、档案移交和竣工规划验收_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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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18号)、《上海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管理的试行规定》(沪府办〔2011〕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下列事项告知你单位: (一)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跟踪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二)建设单位应当请跟踪测量单位在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完成后15日内将测量结果报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技术符合性质量检查,并落实相关检查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复验时间,告知开工时间、施工工期、完工时间等信息。并在开工复验时报告的完工时间后三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提请专项预验收应当提交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五)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 (六)规划管理部门在跟踪测量、规划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中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建设单位受到行政处罚且未按照要求改正完毕的;或建设单位接受核查建议书两次以上且未按要求改正完毕的,核查不予通过。 (七)建设项目存在核查未落实情形且建设单位无法说明原因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到规划管理部门接受诚信法制教育。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前,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暂缓办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 |
承 诺 事 项 | 我单位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承诺: (一)我单位能够按照上述告知事项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单位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是我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建设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注:
(一)本告知承诺单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规划管理部门各留一份。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已签署并盖章的此单。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