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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公()不受字[]号

(信访人姓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 (信访事项内容) 的信访事项,经审查,根据《信访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该信访事项属于下列第 项情形:
1.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予受理;
2.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向(公安机关名称)提出,不予受理;
3. 应按法定程序向 (检察院、法院名称)提出,不予受理;
4. 信访事项已经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5. 信访人未在30日内按程序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不再受理;
6. 属于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依法应直接向 (业务部门名称)提出,不按信访程序受理。

(公安机关信访专用章)
年月日


信访人
年月日
一式二份,一份交信访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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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 > 公安部
功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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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14
发布方:
公安部
作者类型:
部委
权威性:
国家级
关键词:
信访事项、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摘要:
本文件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明确指出收到的信访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或已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因此不予受理。文件依据《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款,列举了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并告知信访人应向有关部门或机关提出。文件一式二份,一份交信访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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