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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公()不受字[]号

(信访人姓名/名称):

本机关于 日收到你(单位)提出 (信访事项内容) 的信访事项,经审查,根据《信访条例》第 条第 款第 项、《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该信访事项属于下列第 项情形:
1.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向有关部门反映,不予受理;
2.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向(公安机关名称)提出,不予受理;
3. 应按法定程序向 (检察院、法院名称)提出,不予受理;
4. 信访事项已经复核,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5. 信访人未在30日内按程序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不再受理;
6. 属于本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依法应直接向 (业务部门名称)提出,不按信访程序受理。

(公安机关信访专用章)
年月日


信访人
年月日
一式二份,一份交信访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