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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说明>

一、 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 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 。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应同时具有中英文相一致的名称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属合作举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
如:省市(区、县)街(路)号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一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 ;(二) ;(三) ;
(二)、 ;
(三)、 ;
(四)、 ;
………………
应当具体明确
第九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 ,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
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出资人 (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其中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教职工代表 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 。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
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1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 (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 检查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最少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理事或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校长由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学校下设
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
。
学校经费来源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的应当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等,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 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 %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
(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
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五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 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 , 。并在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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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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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08
发布方:
沈阳市民政局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辽宁省、教育、管理、组织、资产、教职工权益
摘要:
本文件为辽宁省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了示范文本,旨在指导民办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文件详细规定了学校的基本信息、办学宗旨、组织与管理结构、资产管理及经费使用、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保障、学校终止及资产处理、章程的修改程序等内容。通过本示范文本,民办学校可以确保其章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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