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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告知书

编号:


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信息),你于 月至 月因 (事项)在 (地点)取得应当在中国申报纳税的收入 元。请你或你的代理人于 日前就以上收入向中国 省(市) 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

如果你拒绝与中国税务机关合作,中国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进行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将你未按中国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通知(国家或地区)税务主管当局。

联系单位:中国 省(市) 市(区)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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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邮政编码:


税务机关(盖章)

本函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寄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