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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_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_2020年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_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_2020年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一、 基本信息
(一)、 申请人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 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电话:
二、 行政机关告知
按照《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84号),现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
(一)、 证明事项名称
经营场地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土地及房屋的产权证明。
(二)、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2号)第 9条 第1款: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三)申请企业章程;(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三)、 法定条件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第 8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四)、 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经营场地土地、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土地及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司)鲜章。
(五)、 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1. 申请人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可以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可以申请撤回承诺;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3. 有被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和其他有关部门列入信用中国(四川)企业或个人黑名单、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信用记录修复后,可恢复行使告知承诺制的权利。
(六)、 承诺的方式
1. 本证明事项告知承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2. 告知承诺应由申请人做出,不可代为承诺。
(七)、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告知内容、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八)、 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承诺失信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 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 六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
2. 将承诺失信行为人纳入“商务领域虚假承诺黑名单”,并向其他部门(单位)通报,实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九)、 告知承诺书的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将依法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避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四、 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五、 已经知晓并同意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六、 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 企业依法注册;
2. 申报材料齐备完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申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真实有效。
七、 在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开展的事中事后核查监管中,如果达不到承诺应具备的相应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 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九、 知晓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十、 是否知晓并同意将告知承诺书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
不同意的理由: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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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 > 商务部
功能: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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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21
发布方:
四川省商务厅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四川省、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摘要:
本文件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件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相关通知,明确了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承诺的方式及其效力、不实承诺的责任等内容。旨在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简化企业资质认定流程,同时确保企业承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不实承诺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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