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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告知书_浙江省农业农村厅_2020年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告知书_浙江省农业农村厅_2020年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告知书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政发〔2020〕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6日

  一、审批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第十六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三)《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浙依组办〔2018〕4号)第257项规定,“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委托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0〕18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条件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三、禁止性要求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四、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申请人承诺书。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农药经营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被许可人承担。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承诺书

  本企业(个人)              就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积极主动履行承诺内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以上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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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 > 农业农村部
功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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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20
发布方: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类型:
部委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告知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许可、告知承诺
摘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告知书》旨在规范农药经营许可的延续申请流程。该文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承诺的期限和效力以及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需在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将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其符合条件。此文件体现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对农药经营许可管理的严格要求和规范化操作,旨在保障农药市场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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