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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全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不罚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查封(扣押)的情况)


经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行政处罚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十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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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 > 农业农村部
功能: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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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23
发布方:
农业农村部
作者类型:
部委
权威性:
国家级
关键词:
农业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摘要:
本文件为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特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文件详细记录了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证据、行政处罚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同时,文件明确了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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