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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决定书


( )执法证字第 号 ( )市监加罚[ ]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 )市监罚字 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单位)罚没款 ,你(单位)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履行。经催告,你(单位)截至 年 月 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 四十五条 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大写)。
要求你(单位)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市监罚字 号《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 罚没款 和本决定书作出的加处罚款,凭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如对本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加处罚款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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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监督与监管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功能: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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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22
发布方: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司法厅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加处罚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摘要: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逾期不履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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