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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_天津高新区_2020年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_天津高新区_2020年

天津高新区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月27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仲裁委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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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功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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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20
发布方:
天津高新区人社局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摘要:
本通知由天津高新区人社局于2020年发布,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于因疫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全额支付工作报酬,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劳动合同到期顺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因疫情影响中止,影响消除后继续计算,审理期限可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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