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_天津高新区_2020年
天津高新区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月27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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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仲裁委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