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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_四川省_2023年

环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_四川省_2023年

环境当场行政处罚
决定书



川○ 38 川环法 当罚字 号





被处罚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 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因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当场给予


处罚。履行方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


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地址


处罚时间 年 月 日 时


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码 、


被处罚者(签名)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制作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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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 > 生态环境部
功能: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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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15
发布方: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环境行政处罚、四川省、当场处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
摘要:
本文件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环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被处罚者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场处罚。文件详细记录了被处罚者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履行方式,并告知了不服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此决定书体现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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