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_四川省_2023年
环境当场行政处罚
决定书
川○ 38 川环法 当罚字 号
被处罚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 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因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当场给予
处罚。履行方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
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地址
处罚时间 年 月 日 时
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码 、
被处罚者(签名)
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制作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