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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_四川省_2023年

环境当场行政处罚
决定书



川○ 38 川环法 当罚字





被处罚者


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地 址


你(单位)于 日在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当场给予


处罚。履行方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地址


处罚时间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码


被处罚者(签名)






行政机关(盖章)




制作机关: 法定代表人:


址: 联 系 电 话: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