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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_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当场处罚决定书_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的处罚。

执行方式 :□当场训诫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办案人民警察

□附:收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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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 > 公安部
功能: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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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2012
发布方:
未知
作者类型:
部委
权威性:
国家级
关键词:
当场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违法行为人、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摘要:
本文件为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用于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当场处罚。文件中详细列出了违法行为人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了被处罚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此外,文件还规定了罚款的执行方式和逾期缴纳罚款的后果。该决定书一式两份,分别交被处罚人和所属公安机关备案,治安案件还需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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