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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副本)

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副 本)

关稽延封/扣决(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因稽查工作需要,我关决定将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 号《查封/扣押清单》项下的下列货物、物品的查封□/扣押□期限延长 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化验、检验期间: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如不服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被稽查人印章):
稽查人员签名: 、
见证人签名:
(此件由海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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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经济管理与发展机构 > 海关总署
功能: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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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未知
发布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作者类型:
部委
权威性:
国家级
关键词:
海关、查封、扣押、期限延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摘要:
本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发布的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副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因稽查工作需要,决定对特定货物、物品的查封或扣押期限进行延长。文件明确了延长期限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化验、检验期间,并提供了不服决定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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