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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副 本)

关稽延封/扣决(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因稽查工作需要,我关决定将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 号《查封/扣押清单》项下的下列货物、物品的查封□/扣押□期限延长 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复议、诉讼期间,以及化验、检验期间: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如不服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印章)


被稽查人代表签名(被稽查人印章):
稽查人员签名:
见证人签名:
(此件由海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