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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税停票[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存在 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停止向你单位出售发票并收缴你单位的空白发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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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分类

机关单位:
经济管理与发展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
功能: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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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介绍

业务类型:
公文
发布时间:
未知
发布方:
未知
作者类型:
地方
权威性:
地区级
关键词:
税收违法行为、停止发售发票、收缴发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摘要:
本决定书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发布,针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处理的单位,决定自指定日期起停止向其出售发票并收缴其空白发票。决定书还明确了单位如对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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