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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KB强制评估方法
判断只用三态。不保证停止执行或解除查封。
节点 0 分流
| 信号 | 处理 |
|---|---|
| 刑事搜查、扣押、冻结 | 转刑事 |
| 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实体 | 转税务 |
| 机关要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 转 apply-non-litigation-enforcement |
| 用户只要停止执行申请书 | 转 apply-stay-of-execution |
节点 1 定性
- 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限制,目的是制止、防止证据损毁或控制危险。
- 行政强制执行:对已生效行政决定的履行强制。
- 行政处罚的暂扣许可证不是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必须单独登记。
- 即时强制须有法律依据,不得用一般调查权冒充。
节点 2 措施程序
运行时核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
| 要件 | 缺失效果 |
|---|---|
| 实施前报告批准 | 程序争点 |
|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证件 | 程序争点 |
| 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权利 | 程序争点 |
| 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 | 财物范围待核 |
| 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限制人身) | 独立争点 |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延长须依法批准,上限须核验。超期未办理解除:现有依据支持违法候选。
节点 3 执行程序
- 须有已生效且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行政决定。处罚起诉期限未满,不得把自行强制写成已合法。
- 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分列。
-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是否以本金为上限,运行时核验。
- 行政机关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应申请法院执行,不得写成可以自行拍卖。
节点 4 权利与停止
- 陈述、复议、诉讼、赔偿接口分列。
-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须另评难以弥补损失和公共利益。
- 不得指导转移被查封财物或破坏封条。
节点 5 输出
种类、程序、期限、催告、停止执行接口。不写非诉执行申请,不写停止执行终稿。
节点补强:措施与执行不得混写
- 查封扣押冻结是措施,划拨拍卖是执行。混写则种类行停止重分。
- 措施期限及延长未核验:超期结论停止,仍列已知起止日。
- 机关无法律赋予的自行强制权却准备自行拍卖:现有依据不支持已合法执行。
- 刑事名义搜查扣押:整案转刑事。
- 用户要停止执行申请书或非诉执行申请:目标停止,转对应原子。
执行闸(必须逐条走过)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未知金额不写零。不得把 1989 年行政诉讼法、1996 年行政处罚法、1999/2017 年行政复议法或已失效《合同法》当作现行文本。
| 若 | 则 |
|---|---|
| 立场或授权不明,或同时掌握双方秘密 | 整体停止策略输出 |
| 税务处理、税额核定、纳税担保、缴清后复议为主轴 | 整案转税务,本任务只交分流 |
| 劳动仲裁申请或对仲裁裁决不服 | 转劳动或民事;劳动仲裁不是行政诉讼 |
| 刑事拘留、搜查、定罪 | 转刑事 |
| 动态规则未核验 | 对应法律结论或期限字段停止 |
| 用户要求伪造、隐匿、威胁或违法取证 | 整体停止 |
depends-on 为空。MCP 不可用时不拒跑,继续事实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