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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与被告方法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必然受理。不得把刑事被告人规则写入本任务。

节点 0 分流

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转刑事。民事合同相对人资格转合同争议。行政公益诉讼转出为 unavailable 或公益诉讼原子。

节点 1 主体表

固定列:主体|角色假设|文书记载名称|实际作出名义|利害关系事实|来源|判断|待核

相对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受害人、权利承受人分列。名称不一致不合并。未成年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须标法定代理或代表权限缺口。

节点 2 资格

  1. 原告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利害关系”需要可回链的权利义务增减事实,不得用情绪或新闻关注代替。
  3. 债权人一般不因债务人被处罚而当然取得原告资格;有特定法律保护的除外,须核验。
  4. 复议申请人资格与原告资格分列,通常同步但复议法另有规定时运行时核验。
  5. 冒用他人名义或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整体停止。

节点 3 直接起诉的被告

核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作出名义 被告候选 禁止
行政机关 该机关 告内设科室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该组织 无授权依据仍写成授权
受委托组织 委托的行政机关 告受托组织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被告 只告其中一个且不标追加风险
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告已撤销印章

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必须核验。无授权时被告多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机关。

节点 4 复议后的被告

复议结果 被告 级别管辖提示
维持原行为 原机关 +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改变原行为 复议机关 以复议机关确定
既有维持又有改变或不予受理 原机关 + 复议机关 待核
逾期未作决定,诉原行为 原机关
逾期未作决定,诉复议不作为 复议机关

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共同被告:记录法院应告知追加;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依职权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本任务不代替追加申请原子。

“维持”以复议决定主文为准,不得用口头“差不多维持”认定。

节点 5 第三人

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未列为原被告的主体,标第三人接口。不在本任务制作参加诉讼申请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