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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KB附带民事方法
判断只用三态。与单独民事起诉不同。劳动仲裁不是行政诉讼。
节点 0 分流
| 信号 | 处理 |
|---|---|
| 无行政行为,只要民事 | 转合同或相应民事领域 |
| 工伤赔偿、劳动关系 | 劳动领域;应仲裁的不得附带 |
| 只要行政起诉 | 转 file-first-instance |
| 刑事附带民事 | 转刑事 |
节点 1 条件
运行时核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可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不在列举且无司法解释扩展的,附带入口待核,不硬写可一并。
节点 2 牵连
民事争议须由被诉行政行为引出。许可颁给第三人导致权属纠纷,是典型牵连。无关的借款纠纷不能搭车。
节点 3 请求与当事人
行政被告是机关。民事被告可能是第三人。两套请求分列,证据分列。不得把民事违约金写成行政赔偿。
节点 4 管辖与时效
附带民事一般由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民事时效与行政起诉期限分列,不混算。已有生效民事裁判的,标既判力缺口。
节点 5 输出
附带请求、牵连、管辖。不把劳动仲裁请求改写进来。不代提交。
节点补强:牵连与排除
- 无行政行为只要民事:转民事领域。
- 工伤劳动报酬等应仲裁事项:不得改写成行政附带民事。劳动仲裁不是行政诉讼。
- 牵连须由被诉行政行为引出。无关借款不能搭车。
- 行政被告是机关,民事被告可能是第三人。两套请求分列。
- 民事时效与行政起诉期限不混算。
执行闸(必须逐条走过)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未知金额不写零。不得把 1989 年行政诉讼法、1996 年行政处罚法、1999/2017 年行政复议法或已失效《合同法》当作现行文本。
| 若 | 则 |
|---|---|
| 立场或授权不明,或同时掌握双方秘密 | 整体停止策略输出 |
| 税务处理、税额核定、纳税担保、缴清后复议为主轴 | 整案转税务,本任务只交分流 |
| 劳动仲裁申请或对仲裁裁决不服 | 转劳动或民事;劳动仲裁不是行政诉讼 |
| 刑事拘留、搜查、定罪 | 转刑事 |
| 动态规则未核验 | 对应法律结论或期限字段停止 |
| 用户要求伪造、隐匿、威胁或违法取证 | 整体停止 |
depends-on 为空。MCP 不可用时不拒跑,继续事实和清单。
交付前自检(准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完成本任务前逐项打勾。任一未闭合则对应字段停止,不假装已形成结论。
- 单方立场和授权已固定,利益冲突已排除。
- 文书名称、文号、作出日与送达日已分列;口头转述和已读未写成已送达。
- 本技能独立成果(附带民事请求、牵连、管辖)已按输出合同各节落盘,未改写成相邻原子终稿。
- 排除项已检查:与单独民事起诉不同。
- 税务主轴已转税务;劳动仲裁未写成行政诉讼;刑事措施已转刑事。
- 法律结论与期限仅在规则核验后落判断;未核验则字段停止。
- 未知金额未写零。未输出胜诉率或必然受理、必然撤销。
- 禁止动作已明示。未指导伪造、隐匿、威胁或违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