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2.0 KB谈判方法
不得设计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和解”。不保证执法机构中止调查。不把方案写成已生效承诺决定。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立案、必然批准或唯一必罚总额。
节点 1 可谈性
行政路径:案件类型是否允许中止调查,运行时核验反垄断法及配套规定。核心横向价格或划分市场协议仍在履行:先停止行为,否则整体停止策略输出。
民事路径:双方仍有处分权,且不规避正在进行的执法调查披露义务。不得约定“不得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
已收到处罚决定且只余履行或复议:中止调查路径关闭,民事和解仍可能。
节点 2 让步表
固定列:争点|现状|我方可让|不可让|换取|对价可逆性。
金钱、行为改正、对外表述、期限、担保分列。不得用“各让一步”代替表格。
节点 3 行政承诺
措施须具体:停止某定价政策、开放某接口、修改某协议条款、定期报告。空泛“加强合规”不够。
监督:内部负责人、外部受托人、报告周期。不能履行则不要列入主位。
效果:中止不是认定无违法,也不是免除已实施期间的民事赔偿。恢复调查条件必须写明。
节点 4 民事和解与弃权
弃权只覆盖已发生且已列明的竞争法请求。不得默示放弃人身损害、劳动权利或对执法机构的依法举报。
执行力:普通民事和解可能仅有合同效力。司法确认、调解书另项。本任务只提示,不起草协议正文。
节点 5 恢复与表述
隐瞒关键事实、不履行措施、实施与承诺矛盾的新行为:恢复调查或再诉红旗。
对外新闻稿不得写成“执法机构确认我方合法”。默认表述:“双方或本企业将按商谈措施整改,不代表机关已作违法或合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