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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效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无效、必然优先受偿或唯一必得总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2004〕14 号、法释〔2018〕20 号或法释〔2002〕16 号(六个月优先受偿)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实务检索若出现“实际施工人当然享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期限六个月”或把解释(一)第 43 条写成 2026-06-30 后新受理一审的现行突破相对性规则,记为噪声。法释〔2026〕12 号《建工解释(二)》自 2026-06-30 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适用该解释,与解释(一)不一致的以解释(二)为准。写入 L# 前仍须核验条号、施行日与本案一审受理时点。不得把已失效的法释〔2018〕20 号误当作现行解释(二)。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节点 0 分流

主轴信号 路由
尚未成争,只要改施工合同或出稿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一般买卖、服务、租赁、承揽且无工程建设过程 合同争议解决领域
商品房买卖、开发销售、物业服务主轴 房地产物业领域
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工伤待遇 劳动领域
环评、排污许可、能源项目监管本身 环境能源领域
定罪、控告、辩护 刑事领域

个人提供劳务、工资、工伤:整段转劳动。与发包人有直接有效施工合同且无借用名义:负触发,走普通承包人路径。


节点 1 身份

实际施工人候选须同时出现:

  1.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用资质的无效链条(解释(一)第 1 条接口);
  2. 该主体实际投入资金、材料或现场管理,而非仅出借名义或仅提供劳务。

“实际施工人”自我称呼不是身份。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协议与挂靠并列,分别判断。

农民工、班组长仅组织工人领取工资:转劳动,不在本任务写成工程价款债权人。


节点 2 对直接上层

合同虽可能无效,验收或质量合格时打开第 793 条折价补偿。请求主位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出借资质企业。管理费:无实际投入和管理的上层主张扣留管理费,标最强反方,不当然支持。


节点 3 对发包人的路径闸

先固定一审受理日。解释(二)第 23 条:2026-06-30 后新受理一审适用解释(二)。

if 新受理且请求人是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相对人是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请求为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 then 对发包人给付标 现有依据不支持(解释(二)第 6 条)。不得改写成欠付范围内责任。 if 新受理且请求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then 核验解释(二)第 4 条。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直接请求发包人折价补偿标不支持。知道或应当知道:打开折价补偿接口,通知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 if 一审受理于 2026-06-30 前: then 解释(一)第 43 条只作该旧案时点接口;已付清则对发包人给付标不支持或待核;禁止输出全额连带。 if 准备起诉: then 本任务不产诉状;新受理案件对发包人只转代位或第 4 条接口。


节点 4 代位与优先受偿

  • 代位是新受理案件对发包人的法定主通道:解释(二)第 7 条 + 解释(一)第 44 条 + 民法典第 535 条。须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实现。
  • 不得与第 43 条旧案接口或第 4 条挂靠请求就同一欠付额双计。
  • 优先受偿:解释(一)第 35 条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 = 待核 + 最强反方,禁止写成当然权利。

节点 5 证据与下一步

待证:无效链条、实际投入、工程量、质量、发包人欠付额。不能因对方控制账册推定欠付。禁止伪造挂靠协议或倒签施工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