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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效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无效、必然优先受偿或唯一必得总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2004〕14 号、法释〔2018〕20 号或法释〔2002〕16 号(六个月优先受偿)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实务检索若出现“实际施工人当然享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期限六个月”或把解释(一)第 43 条写成 2026-06-30 后新受理一审的现行突破相对性规则,记为噪声。法释〔2026〕12 号《建工解释(二)》自 2026-06-30 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适用该解释,与解释(一)不一致的以解释(二)为准。写入 L# 前仍须核验条号、施行日与本案一审受理时点。不得把已失效的法释〔2018〕20 号误当作现行解释(二)。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节点 0 分流

主轴信号 路由
尚未成争,只要改施工合同或出稿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一般买卖、服务、租赁、承揽且无工程建设过程 合同争议解决领域
商品房买卖、开发销售、物业服务主轴 房地产物业领域
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工伤待遇 劳动领域
环评、排污许可、能源项目监管本身 环境能源领域
定罪、控告、辩护 刑事领域

非建设工程的普通代位:转合同争议。只要新受理一审的第 43 条欠付范围终稿:负触发,并提示该终稿应停止。


节点 1 路径分列

Q-43Q-44 不得合成“工程权益”。解释(二)第 7 条/解释(一)第 44 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 535 条,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运行时核验后打开支持接口。新受理一审以该路径为主。


节点 2 要件

  1. 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合同无效仍可能有折价补偿债权,须标质量接口。
  2. 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3. 怠于行使且影响实现。

任一要件依据不足:代位结论停止。


节点 3 怠于

运行时核验“怠于”是否要求未诉讼或未仲裁。转包人已起诉发包人:代位通常不打开。仅发函未起诉:标待核。


节点 4 范围

代位额 ≤ 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的到期债权,且 ≤ 转包人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优先受偿不因代位自动转移。从权利是否一并代位运行时核验。


节点 5 禁止重复

同一欠付额不得通过旧案第 43 条和第 44 条获得双倍。新受理一审不得把第 43 条写成备位现行给付。不写公司治理建议。


执行纪律

每个会改变请求、效力、期限或金额的分支,必须回链 S/D/A/R/C/L 来源编号和规则核验状态。判断只用三态,不得输出胜诉率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日期冲突建并行情景,禁止混算或输出唯一截止日。

对方控制的资料不得推定存在或内容有利。禁止指导伪造签证、破坏现场、隐匿财产或违法取证。一般合同、房地产销售、劳动工伤只分流,不在本任务展开实体。未成争审查起草本窗搁置。

MCP 不可用时继续事实与程序状态;依赖未核验规则的法律结论、期限或机关路径字段停止。已失效《合同法》、法释〔2004〕14 号、法释〔2018〕20 号、法释〔2002〕16 号不得写入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