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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鉴定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效力、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无效、必然优先受偿或唯一必得总额。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2004〕14 号、法释〔2018〕20 号或法释〔2002〕16 号(六个月优先受偿)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实务检索若出现“实际施工人当然享有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期限六个月”或把解释(一)第 43 条写成 2026-06-30 后新受理一审的现行突破相对性规则,记为噪声。法释〔2026〕12 号《建工解释(二)》自 2026-06-30 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工案件适用该解释,与解释(一)不一致的以解释(二)为准。写入 L# 前仍须核验条号、施行日与本案一审受理时点。不得把已失效的法释〔2018〕20 号误当作现行解释(二)。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节点 0 分流

主轴信号 路由
尚未成争,只要改施工合同或出稿 审查起草领域(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一般买卖、服务、租赁、承揽且无工程建设过程 合同争议解决领域
商品房买卖、开发销售、物业服务主轴 房地产物业领域
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工伤待遇 劳动领域
环评、排污许可、能源项目监管本身 环境能源领域
定罪、控告、辩护 刑事领域

只要诉状或策略总图:负触发。用户坚持伪造或毁场:整体停止。


节点 1 要件

为每个 Q# 建待证事实。付款事实一般由主张已付的一方举证;工程量、签证由主张增减的一方举证。实际施工人身份由主张该身份的一方举证。


节点 2 资料矩阵

每条 EV#:待证事实、材料名称、形式(原件/复制件/电子)、控制方、合法性、补证路径、最晚时点。监理日志和检测报告不因“对用户不利”而建议隐匿。

隐蔽工程未验收即覆盖:标灭失红旗,转现场保全原子。


节点 3 启动鉴定

运行时核验解释(一)第 32 条。鉴定事项必须具体:造价哪些分部、质量哪些部位、修复费用哪些项目。概括“申请鉴定工程造价”且与待证事实无对应:标不应准许风险。

竣工前质量争议且鉴定合格: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 11 条),只作接口。


节点 4 不应鉴定

运行时核验固定价不予鉴定的现行条文。

if 固定价 + 无重大变更增减: then 造价 ID# 标不应启动。 if 诉讼前已达成结算协议并履行: then 重新鉴定标不支持或待核。 if 双方明确表示受诉前咨询意见约束(第 30 条): then 再鉴定标不支持。 不得以鉴代审。


节点 5 补证与禁止

合法:证据保全公证、申请法院调查规划许可和中标备案、申请鉴定、申请调查令。禁止:伪造签证、倒签施工日志、破坏对方取样、违法侵入工地。擅自使用抗辩资料走质量原子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