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2.4 KB执行方法
共同事实与来源链
案件事实记录与法律规则记录分开。事实来源白名单为:原件/可回链副本、机关正式电子记录、当事人本人陈述、第三方转述、现场观察;法律来源单独记录法域、规范名称、版本/生效日、逐项引文、适用前提、检索时间和工具返回标识。事实状态只使用已核实、单方主张、冲突、尚未提供/无法取得;规则来源不证明案件事实,缺失且会改变结论时停止。
本 Skill 方法节点
每个节点必须回链到对应输入、法源引文、反向材料和输出字段。
- 节点 1:先区分未受案、已受案未决定、不予立案、已立案后撤案四种状态。
- 节点 2:核验文书、送达日、法定期限、复议复核层级和检察立案监督入口。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复核,各自以送达日起算、分别核验七日,不得与检察立案监督或已立案后撤案监督混算;逾期未决定以受案日和法定审查期限届满日核验。规则未核验则期限字段停止。
- 节点 3:逐项整理原控告事实、补充材料、机关理由和反向证据。
- 节点 4:选择复议、复核、立案监督或补充材料路径,避免重复初次控告。
- 节点 5:形成可提交材料和期限留痕,不承诺立案或监督结果。
现行性与反向核验
每次改变结论的规则、期限、机关或特殊主体均需调用允许的法源工具并保存法域、版本/生效日和引文;经验信息只能补充,不能替代规范依据。对最强不利事实、相反来源和最近邻成果至少各做一次区分。工具不可用、无结果或结果冲突时,禁止输出确定法律结论、期限或机关路径。
工具与降级
允许的稳定工具:search_law、search_template、search_case_by_fact。只有 search_law 的法源引文可作为法律结论的必要核验;本 Skill 声明的其他工具(search_template、search_case_by_fact)仅为可选的去标识化公开实践/模板辅助,不能证明本案事实、罪名、期限或结果。不得上传姓名、联系方式、完整文书、卷宗、可识别事实或特权材料。所有工具调用前执行脱敏检查,返回须带来源标识;法源工具不可用、无结果或冲突时不拒绝执行,法律字段留空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