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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保证承认或执行。不得把港澳台文书写成外国裁决。不得沿用已失效的法释〔1998〕28 号作为现行收费或审限依据。

Q# 路径

固定列:编号|路径|成立条件|支持事实|不利事实|判断|待核

分列:Q-约 纽约公约;Q-惠 互惠或民事诉讼法路径;Q-管 管辖;Q-期 期间;Q-抗 预期抗辩。


节点 0 定性闸

文书 处置
在中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本任务正触发
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裁决 负触发,走执行程序
香港、澳门、台湾裁决或判决 负触发,区际认可,不得套公约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 负触发,转判决承认原子或 unavailable
尚未作出裁决 负触发

作出地不明:国籍 依据不足,停止公约适用结论。临时仲裁在领域外作出:按民诉法解释关于域外临时裁决的现行条文核验后走外国裁决路径。


节点 1 公约或互惠

  1. 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互惠保留: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法[经]发〔1987〕5 号)。作出地是否缔约国必须核验。非缔约国不得写公约第五条,改评估民事诉讼法承认路径。
  2. 商事保留:争议是否属于商事法律关系,运行时核验。家庭、继承等标 依据不足 或转出。
  3. 公约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时按公约办理的接口须核验后写入 L#
  4. 裁决是否“外国”以作出地为准,不以机构国籍替代。

节点 2 管辖与期间

  1.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为常见连结点。两地均不在内地但与内地案件关联时,按法释〔2017〕22 号第三条核验。连结点材料不足:不选定唯一法院。
  2. 申请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现行规定;法释〔2022〕11 号第 545 条提示对照 2023 文本条号。不得写“一律两年”而不核验起算。
  3. 仅申请承认未同时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自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规则未核验则期间字段停止。
  4. 起算需要裁决生效日和送达日。日期冲突建并行情景。

节点 3 文书

  1. 公约第四条通常要求裁决正本或经证明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证明副本。具体形式运行时核验。
  2. 外文文书需要中文译文。认证、附加证明书或领事认证按形成地和公约核验,不得一律要求或不要求。
  3. 缺核心文书:申请包标 部分形成,不伪称可以立即提交。

节点 4 抗辩预判

按公约第五条第一、二项分列:协议无效、未获指定或陈述机会、超裁、程序与规则不符、裁决未拘束、不可仲裁、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不得用来重审实体对错。被申请人未主张的第一项事由,不得写成法院必然依职权审查全部第一项。第二项可依职权的范围运行时核验。

不予承认或执行可能触发报核(法释〔2021〕21 号):只标红旗,不预测最高法院结果。


节点 5 草稿与安全

组织申请书:当事人、裁决识别、请求承认及是否同时执行、财产线索、公约路径。不代提交。禁止伪造裁决或隐瞒已履行部分。财产线索必须来自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