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3.7 KB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路径、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解除、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
不得输出“为了做成生意可以先违反一边再补”。不定外国刑法。反制裁法项下的反制措施由有权部门决定,本任务不得虚构已发布的反制命令。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1999〕19 号、法释〔2007〕14 号或已废外资备案办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外国措施|中国规范|义务类型(报告/禁止执行/反制)|民事接口|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
Q-阻 阻断办法报告与禁令Q-反 反制裁措施Q-报 报告义务Q-民 民事诉讼红旗Q-冲 合同继续履行冲突
同一事实支持多项时分别说明效果,不重复金额。构成违约不等于当然解除。约定外法不等于可以无证出口或绕开准入。
节点 0 安全闸
规避方案、选边违法 → 停止。外国刑法定性 → 不定,可标境外律师接口。单纯名单筛查 → 筛查原子。 不可靠实体措施 → 该专项。
节点 1 冲突画像
- 外国措施要求停止的行为,与在中国的合同义务或部门命令是否相反。
- 无中国连结:阻断适用
依据不足。 - 合同制裁条款不能授权违反中国强制规范。
节点 2 阻断办法
- 报告时点、报告机关、禁止执行的命令是否已经作出,分列。
- 未作出禁止执行命令时,不得写成已经禁止遵守外国法。
- 报告内容不得含虚假。
节点 3 反制裁法
- 反制措施种类(签证、财产、交易禁止等)以已公布措施为准。
- 当事人是否被列入、是否与被列入主体交易:回链公布。
- 民事诉讼请求停止执行外国措施的接口只标红旗,不写起诉状。
节点 4 合同效果
- 继续履行可能撞上外国措施或中国禁令:履行不能转不可抗力原子接口。
- 不得建议伪造履约地点规避。
- 解除或中止另转相应原子。
节点 5 下一步
输出义务表、已公布措施、不得实施项、境外律师接口。不选边指导违法。
补充判断
若:中国部门已作出禁止执行某外国措施的命令 → 遵守该命令,不得再提供“按外国法履行”的方案。 若:仅有外国客户律师函而无中国命令 → 阻断禁止执行未成立,报告义务是否触发仍待核。 若:反制裁法项下民事诉讼拟请求赔偿 → 只标接口,不写起诉状,不定赔偿额。 若:合同约定“遵守所有外国制裁” → 该条款与中国强制规范冲突时标红旗,不指导履行该条款去违反中国法。 境外刑法、罚款风险只提示需境外律师,不给外国法结论。
若:同一事实同时支持请求和抗辩 → 分列效果,不合并成一笔结论,也不重复计算金额。 若:机关或机构文书的作出日与收到日冲突 → 两套起算并行,期限字段停止,不得挑选对用户有利的日期。 若:需要引用域外实体法而未能查明 → 不得用中国法填空冒充已查明,该路径标依据不足。 本任务不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撤销、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