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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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路径、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解除、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

港澳台不是外国。纽约公约和外国判决互惠路径不得套用。安排被修订或补充的,以现行文本条号为准,不得沿用已失效安排条文。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1999〕19 号、法释〔2007〕14 号或已废外资备案办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区际类型|文书种类|安排名称待核|入口法院或机构|成立条件|支持事实|不利事实|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

  • Q-定 区际定性(非外国)
  • Q-裁 仲裁裁决认可
  • Q-判 民商事判决认可
  • Q-送 区际送达
  • Q-证 区际取证或公证

同一事实支持多项时分别说明效果,不重复金额。构成违约不等于当然解除。约定外法不等于可以无证出口或绕开准入。


节点 0 定性闸

文书或事实 处置
香港、澳门、台湾作出的裁决或判决 本任务正触发,禁止套公约
在中国领域外其他国家作出的裁决 负触发,转 lawyeah-crossborder-apply-recognize-foreign-award
外国法院判决 负触发,转 lawyeah-crossborder-apply-recognize-foreign-judgment
离婚、收养、监护 家事领域
船舶扣押、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领域

作出地不明:区际定性 依据不足,停止安排适用结论。

节点 1 主体、财产和文书识别

  1. 写明哪一方、哪笔财产、哪份文书位于香港、澳门或台湾。三地分列,不合成“港澳台一套办法”。
  2.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分列;调解书、司法确认、仲裁和解的可认可性运行时核验,不得一律纳入或排除。
  3. 若:财产同时在内地和香港 → 认可入口与执行财产地分列,不选定唯一策略冒充已可执行。

节点 2 安排入口

  1. 香港、澳门民商事判决安排与仲裁裁决安排分别核验适用范围、排除事项、管辖法院。
  2. 台湾地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认可按现行规定核验,不得直接套港澳安排。
  3. 若:文书属于安排明确排除的事项(例如部分知识产权效力、部分仲裁地)→ 标排除,不改写为外国路径。
  4. 内地作出、需在港澳台认可:对向安排另列,本任务可做接口但不冒充已按对方法域完成。

节点 3 不予认可事由和期间

  1. 专属管辖、程序权利、欺诈、公共秩序、既判冲突等事由按该安排文本分列,不得用纽约公约第五条替代。
  2. 申请期间、中止、撤回按安排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核验。不得写“一律两年”。
  3. 已在一地申请认可又在另一地起诉:平行程序红旗,不指导重复获利。

节点 4 文书形式与送达取证

  1. 区际文书传递、送达、取证走安排或互助协议,不走海牙送达公约的“外国”口径。
  2. 公证认证:港澳文书在内地使用的证明手续按现行规定核验,不得要求外国领事认证。
  3. 送达失败不得伪造签收。取证不得指导违法跨境调取。

节点 5 下一步

  1. 输出:区际定性、安排入口、排除事项、文书和期间缺口、下一步是申请认可还是仅规划文书。
  2. 申请认可的具体文书另转相应申请原子;本任务不代写申请书终稿,除非用户已转到该原子。
  3. 用户坚持按纽约公约提交港澳裁决:负触发并说明定性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