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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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路径、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解除、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

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和申请关系。受益人提交表面相符的索赔,开立人原则上付款。欺诈例外限于司法解释列举情形,不得把普通违约写成欺诈。不得用已失效《担保法》处理独立保函。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1999〕19 号、法释〔2007〕14 号或已废外资备案办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争点|保函记载|索赔记载|独立性|欺诈例外|止付接口|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

  • Q-独 是否独立保函
  • Q-索 索赔是否表面相符
  • Q-欺 欺诈或权利滥用
  • Q-止 止付程序接口
  • Q-基 基础合同分账

同一事实支持多项时分别说明效果,不重复金额。构成违约不等于当然解除。约定外法不等于可以无证出口或绕开准入。


节点 0 定性闸

文本使用“见索即付”“独立于基础合同”“备用信用证”等:进入本任务。 文本明确从属于主债、保证期间、先诉抗辩:转金融。 海事法院担保、释放船舶:转海事。 商业信用证单据买卖:转信用证原子。 用户要求虚构基础违约以索赔:整体停止。

节点 1 独立性

  1. 开立人是银行或非银行机构、是否跨境、是否声明适用 URDG 758 或 ISP98。
  2. 虽名“保函”但内容为从属保证:按实质定性,不按名称。
  3. 法释〔2016〕24 号适用范围(包括国内独立保函)运行时核验。

节点 2 索赔表面相符

  1. 索赔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交单地、是否包含保函要求的声明和单据。
  2. 开立人审单只看表面。基础合同是否违约不在本节点决定付款义务。
  3. 不符点表仿信用证方法,但不套用 UCP 全部规则,除非保函如此约定。

节点 3 欺诈例外

  1. 候选:受益人与他人串通欺诈、提交虚假单据、滥用权利等司法解释情形。
  2. 证据必须达到较高标准。仅有基础合同争议或仲裁未决,通常不支持例外。
  3. 法院已受理止付:登记案号和裁定,本任务不重做裁定书。

节点 4 止付与跨境承认

  1. 止付申请转保全原子接口。担保、管辖、通知开立人分列红旗。
  2. 境外开立、境内止付或相反:承认与执行和公共秩序只标接口。
  3. 不得指导开立人在无止付裁定时无理由拒付。

节点 5 与基础交易分账

  1. 付款后申请人可依基础关系或反担保追偿,另列,不在本任务做成诉状。
  2. 下一步:补索赔文件、评估欺诈证据、转保全或基础合同总图。

若:同一事实同时支持请求和抗辩 → 分列效果,不合并成一笔结论,也不重复计算金额。 若:机关或机构文书的作出日与收到日冲突 → 两套起算并行,期限字段停止,不得挑选对用户有利的日期。 若:需要引用域外实体法而未能查明 → 不得用中国法填空冒充已查明,该路径标依据不足。 本任务不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撤销、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