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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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路径、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解除、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

不得用已失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旧条号冒充现行解释规则。作准条款本身冲突或未签署时,不得挑选对用户有利的文本写成唯一作准。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1999〕19 号、法释〔2007〕14 号或已废外资备案办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冲突条款|中文表述|外文表述|作准条款指向|履行中实际使用文本|法律效果差|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

  • Q-准 作准条款是否成立
  • Q-冲 具体条款冲突点
  • Q-履 履行中实际采用的文本
  • Q-译 译文地位
  • Q-解 解释规则路径

同一事实支持多项时分别说明效果,不重复金额。构成违约不等于当然解除。约定外法不等于可以无证出口或绕开准入。


节点 0 专项分流

信号 处置
未成争,要改作准条款或统一文本 审查起草(搁置)
主成果是发送催告或解除 转相应通知原子
信用证单据语言与合同语言冲突但主轴是不符点 评估信用证不符点与拒付
海事提单批注与买卖合同文本冲突且运输为主轴 海事领域

若:用户要求隐匿某一语言版本 → 整体停止。

节点 1 版本固定

  1. 收集全部签署文本、附件、订单、形式发票、修改确认。扫描件页码、签署页必须可回链。
  2. 若:只有一份译文没有外文签署页 → 外文是否存在 依据不足,不得把译文当作成准。
  3. 电子签署与纸质签署文本不一致:分列 V#,不合并。
  4. 事后邮件用另一语言修改:是否构成变更另列,不自动覆盖作准文本。

节点 2 作准条款

  1. 作准条款可能规定:某一语言作准;各文本同等作准;冲突时协商;以签署地文本为准。原文定位。
  2. 若:中英条款对“谁作准”表述相反 → 作准条款本身冲突,Q-准 依据不足,进入解释规则,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
  3. 若:合同写“英文作准”但双方一直用中文履行并出具中文发票 → Q-履 另列,履行行为可能影响解释,但不自动废止作准条款。
  4. 仲裁规则或机构示范条款被复制时,核验是否被当事人实际勾选。

节点 3 冲突点法律效果

  1. 每个冲突点写两版文字的法律效果差:数量、质量标准、检验期、解除权、违约金、管辖。
  2. 效果无实质差异:记录但不升级为请求障碍。
  3. 效果决定请求能否成立:该点进入主位争点,待证事实包括签署过程、磋商语言、行业含义。
  4. CISG 适用时,解释应考虑国际贸易中同类当事人合理期待;未核验 CISG 则该解释路径停止。

节点 4 译文地位

  1. 诉讼或仲裁中提交的译文不是作准文本,除非被约定或被双方确认。
  2. 认证翻译只解决译文与原件对应,不解决哪一签署文本作准。
  3. 若:需要对外发送通知 → 正文语言遵循作准文本;中文稿标明“译文,以作准文本为准”。通知终稿转相应原子。

节点 5 下一步

  1. 输出冲突表、作准判断(或依据不足)、待证事实、对请求的影响。
  2. 不重写合同。用户要统一文本:目标停止,审查起草搁置。
  3. 下一步:补签署页、固定履行中使用的文本、转总图或通知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