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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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路径、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解除、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

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合同须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出口。自由类通常登记,登记与生效关系须按现行条例核验,不得沿用旧“登记才生效”或新口径而不核验。不得用已失效《合同法》技术合同章条号。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1999〕19 号、法释〔2007〕14 号或已废外资备案办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技术内容|进或出|分类候选|程序|效力红旗|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

  • Q-禁 禁止类
  • Q-限 限制类许可
  • Q-自 自由类登记
  • Q-效 合同效力红旗
  • Q-管 出口管制交叉

同一事实支持多项时分别说明效果,不重复金额。构成违约不等于当然解除。约定外法不等于可以无证出口或绕开准入。


节点 0 分流

纯权属、侵权、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作为权利保护 → 知识产权。数据出境专项 → 数据。起草许可合同 → 审查起草搁置。 两用物项技术出口管制 → 同时标管制原子,不互相替代。 用户要求把禁止类改写成自由类:停止。

节点 1 技术画像

  1. 专利、专有技术、软件、技术服务、源代码、培训分列。
  2. 实际提供内容以合同和已披露材料为准,不用项目名称粉饰。
  3. 进口与出口方向决定适用目录,反向不得套用。

节点 2 目录分类

  1. 对照禁止进口、禁止出口、限制进口、限制出口目录。未命中则评估自由类。
  2. 目录未核验:分类 依据不足,不得凭记忆。
  3. 禁止类:现有依据支持不得进出口。

节点 3 程序

  1. 限制类:许可机关、材料接口,不写许可终稿(可转出口许可原子若属于两用许可)。
  2. 自由类:合同登记时点和未登记后果待核。
  3. 不得把登记回执写成批准实施禁止类。

节点 4 合同效力红旗

  1. 未经许可的限制类合同效力按条例和民法典待核,不得写成当然有效或当然无效而不核验。
  2. 限制受让人改进、强制回授等条款的效力另列,本任务只标监管红旗,条款改写搁置。
  3. 出口管制许可与技术进出口许可并行时都要列。

节点 5 下一步

输出分类、程序、效力红旗、与 IP 和管制的分界。不起草合同。

补充判断

若:合同既含专利实施许可又含专有技术培训 → 分类逐项对照目录,不得只按专利号判断。 若:限制类技术已实际交付但未获许可 → 效力与行政责任分列,不得写成可以补办即溯及有效。 若:自由类登记时点与合同生效条款冲突 → 并列合同约定和条例规则,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写成已生效。 若:技术内容同时落入两用物项清单 → 两条许可并行,不得互相替代。 改进成果归属条款只标效力红旗,改写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