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nces/method.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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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路径、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解除、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

不得用胜诉率定价。弃权范围过宽可能放弃未知请求,必须明示。和解不得包含违法出口或规避名单的履行安排。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1999〕19 号、法释〔2007〕14 号或已废外资备案办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争点|我方开价|底线|交换条件|执行或承认红旗|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

  • Q-争 争点与证据强弱回链
  • Q-让 可让步项
  • Q-弃 弃权范围
  • Q-执 执行与承认
  • Q-税 税务接口(只分流)

同一事实支持多项时分别说明效果,不重复金额。构成违约不等于当然解除。约定外法不等于可以无证出口或绕开准入。


节点 0 任务闸

已签字只要审查 → 说明不替代审查,审查起草搁置。未成争改合同 → 搁置。条件已谈拢要可签文本 → draft-settlement-agreement。 同时代表双方:停止。

节点 1 争点回链

  1. 每个争点写请求、抗辩、证据缺口,来自用户材料或等价评估。
  2. 依据不足的争点不得当作必然可让或必然不可让。

节点 2 让步与对价

  1. 价款、期限、货物处理、保密、不贬损、分期。
  2. 底线必须可执行且不违法。
  3. 未知金额不写零作为让步。

节点 3 弃权

  1. 仅针对已知争点还是包含未知请求,必须写明。
  2. 不得默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或对银行的信用证权利,除非客户明确。

节点 4 执行承认

  1. 和解后要在中国或境外执行: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路径分列。
  2. 纯合同和解在境外执行可能困难,标红旗。
  3. 司法确认另项。

节点 5 下一步

输出让步表、停止项。谈拢后转起草原子。税务成本转税务。

追加判断

若:对方要求放弃对银行或保证人的权利 → 必须单独明示,默示弃权不写入方案。若:履行地在中国且安排无证出口 → 该条件整体停止。让步表中的金额区间未知不写零。不输出胜诉率换筹码。

通用停止与并行情景

若:日期、地址或文本版本冲突 → 建并行情景,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写成已确定。 若:规则未核验 → 依赖该规则的法律结论、期限或机关路径字段停止,不拒绝处理事实编目。 若:用户要求伪造、隐匿、规避许可、改名绕名单或违法取证 → 该部分整体停止。 海上运输、船舶、海事保全、共同海损一律转海事领域,本任务只保留买卖结汇接口。 未成争只要改合同或出稿: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同一事实同时支持请求和抗辩 → 分列效果,不合并成一笔结论,也不重复计算金额。 若:机关或机构文书的作出日与收到日冲突 → 两套起算并行,期限字段停止,不得挑选对用户有利的日期。 若:需要引用域外实体法而未能查明 → 不得用中国法填空冒充已查明,该路径标依据不足。 本任务不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撤销、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