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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本文件是可执行判断节点,不是栏目说明书。每个会改变请求、路径、期限或金额结论的节点,必须回链来源编号、规则核验状态、最强反方和停止条件。

判断只用 现有依据支持现有依据不支持依据不足,无法形成结论。不得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解除、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

中国对海牙送达公约的保留(反对邮寄送达等)必须核验,不得建议法院地直接邮寄冒充已合法送达。已读、社交媒体不是法定送达,除非规则明确。

search_law 返回已失效《合同法》及其解释、法释〔1999〕19 号、法释〔2007〕14 号或已废外资备案办法时记为噪声,不得写入 L#。MCP 效力字段与有权机关公布的施行日冲突时,以施行日为准并记录冲突;无法独立核验施行日则该规则字段停止。

Q# 矩阵

固定列:编号|渠道|适用条件|材料|失败升级|判断|待核

至少分列:

  • Q-约 约定地址或代理人
  • Q-海 海牙送达公约
  • Q-外 外交或使领馆
  • Q-仲 仲裁规则送达
  • Q-败 失败升级

同一事实支持多项时分别说明效果,不重复金额。构成违约不等于当然解除。约定外法不等于可以无证出口或绕开准入。


节点 0 定性闸

港澳台 → 区际原子。伪造签收 → 停止。完整取证方案 → 域外取证原子。海事向船舶送达 → 海事。 C 端网上立案只分流。

节点 1 被送达人与地址

  1. 注册地址、约定地址、代理人、电子邮箱分列。地址过时标缺口。
  2. 合同约定送达不能约束法院必须采用,但可作渠道之一。

节点 2 诉讼渠道

  1. 海牙公约缔约且无保留冲突:中央机关路径。
  2. 非缔约或保留:外交、司法协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3. 公告送达是最后手段,条件未核验不得写“可以直接公告”。

节点 3 仲裁渠道

  1. 仲裁通知常按规则和约定送达,与诉讼不同。规则未核验则字段停止。
  2. 约定邮箱送达在仲裁中可能有效,在诉讼中可能不够,分列。

节点 4 失败升级

  1. 被拒绝、无人签收、地址不存在:下一级渠道,不伪造。
  2. 时限对程序的影响(中止、缺席)只标红旗。

节点 5 交付

输出渠道表、材料、失败升级。不保证成功。不代送达。

追加判断

若:被送达人在公约缔约国但中国对该项送达方式作出保留 → 不得建议法院直接采用被保留方式。若:仲裁机构已按规则向约定邮箱发送 → 诉讼程序不得直接援为已送达。失败后改公告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核验。

通用停止与并行情景

若:日期、地址或文本版本冲突 → 建并行情景,不选对用户有利的一版写成已确定。 若:规则未核验 → 依赖该规则的法律结论、期限或机关路径字段停止,不拒绝处理事实编目。 若:用户要求伪造、隐匿、规避许可、改名绕名单或违法取证 → 该部分整体停止。 海上运输、船舶、海事保全、共同海损一律转海事领域,本任务只保留买卖结汇接口。 未成争只要改合同或出稿:审查起草本窗搁置,只说明不实施。

若:同一事实同时支持请求和抗辩 → 分列效果,不合并成一笔结论,也不重复计算金额。 若:机关或机构文书的作出日与收到日冲突 → 两套起算并行,期限字段停止,不得挑选对用户有利的日期。 若:需要引用域外实体法而未能查明 → 不得用中国法填空冒充已查明,该路径标依据不足。 本任务不输出胜诉率、必然获批、必然撤销、必然承认或唯一必得总额。未知金额不写零。